2017年1月25日 星期三

2017年網路通訊產業九大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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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6 第170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17年網路通訊產業九大趨勢
   
法規訴訟 起訴蘋果專利侵權 �d何拖了四年還沒有結果?
   
深入報導 台版「監理沙盒」終於出爐!
   
研發創新 限電危機壟罩!台灣發展儲能產業有機會嗎?
   
智財管理 大數據與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2017年網路通訊產業九大趨勢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隨著全球4G網路服務營收成長的趨緩、5G通訊技術標準的確立,以及LPWAN等物聯網服務的商用化,刺激新型態網路通訊應用及商業模式的崛起,也加速驅動傳統電信產業與資訊科技產業的融合。在這種背景下,網路通訊 ─ 特別是行動網路通訊的技術發展及應用,已成了各家高科技廠商的關注焦點。為此,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於去年提出了網路通訊產業的9大重要趨勢,供業者參考。

在9大2017年網路通訊產業發展趨勢中,行動通訊網路及行動通訊終端設備佔了很大的比例,從中也延申出無數的商機及應用。以下是MIC提出的9大重要趨勢介紹。

趨勢一:5G增速風 — 高頻頻譜開放與技術標準制定驅動5G加速發展

美國領先全球開放毫米波(mmWave)頻段予5G使用,合計免執照頻段總頻寬高達14GHz,高頻通訊趨勢確定,將影響後續電信業者、設備業者及網際網路(internet) 應用創新業者。

3GPP聚焦於LTE車間普及通訊服務(LTE V2x)標準制定之Release 14將於2017年第二季完成,此將刺激大廠與關聯產業加速布局;而預定2018年中發佈之Release 15即將成為5G標準,預期2025年全球將有5億 5G ready(符合5G技術規範)用戶。

趨勢二:汽車聯網風 — 車聯網三大商業模式逐漸浮現

MIC指出,使用量計價(Usage-based)、即時反應/預測(Responsive/Predictive)、以及數位生活(Digital life)為車聯網提供價值及支撐車聯網產業發展的三大商業主要模式。

首先,「使用量計價」引導汽車關聯產業從「買產品」轉為「買服務」。包含特斯拉與福特等車廠規劃中的叫車/車輛共享服務、GOGORO的公共機車、以及車聯網保險等新興服務將促使這類Usage-based 商業模式起飛。

第二,「即時反應/預測」融合大量資料與演算能力,實現即時服務,如停車/計程車動態定價與動態交控。此外,關於預測,如車輛零件壽命預估、道路流量預估等皆是發展趨勢。叫車、停車、維修、交管等需求皆得以智慧化。

第三,「數位生活」使消費者於車上需求與網路世界連結,創造未來更多商機,新興服務如AT&T車上影音服務、AMAZON Echo Dot car 語音助理等,皆值得觀察,而未來關鍵價值在於獲取更完整消費者行為資料。

趨勢三:跨域併購風 — 全球4G用戶成長放緩,營運商跨域併購尋求突破

MIC預估2017年全球4G用戶占比為27%,較2016年占比增加4.6%,與2016年較2015年占比增加7.6%相比,4G用戶成長呈現走緩。

全球已開發國家4G市場出現飽和,開發中國家如巴西及俄羅斯面臨經濟衰退,各國營運商之每單位營運成本 (ARPU) 呈現逐年穩定甚至下滑之趨勢。此外,因缺乏亮眼應用,多家營運商因此加入低價競爭搶客,造成用戶數雖出現短期增長,但整體產業營收卻遇上發展瓶頸的情況。

面對此困境,營運商紛紛將資金轉入跨域之投資,如影音內容、網路行動廣告等,藉以補強營運項目之廣度及深度。像是透過提供豐富內容的多螢閱聽服務,以吸引更多用戶及提高行動數據流量,再藉廣大用戶群進行如行動廣告投放成效大數據分析,以此增加營運商在後4G時代之競爭力。

趨勢四:影視精準風 — OTT+大數據浪潮,進化中的三個商業模式

OTT服務引領電視產業變革,可尋址廣告(Addressable Ads)、AI語音助手、內容聚合與推薦平台三大商業模式受到矚目,帶動客廳經濟起飛。

首先,OTT TV影視服務讓「可尋址電視廣告」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鎖定個別收視戶進行精準行銷的商業模式更成熟,可望讓電視廣告商業價值提升。如Facebook已展開實名測試,無論消費者在何處收視,都可鎖定該名用戶進行廣告操作。

第二,融合大量搜尋行為資料與演算能力促進能理解語義的「AI語音助手」應用實現,使語音搜索片源、線上消費等服務得以更智慧化。如Apple TV結合Siri、Amazon的Fire TV搭配Alexa應用以及小米使用Google Assistant讓影視收視與衍生性應用服務更為聰明且更具人性。【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77期:2017年網路通訊產業九大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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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蘋果專利侵權 �d何拖了四年還沒有結果?
李俊慧/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一旦捲入專利訴訟,到底要選擇「久拖不�K」,還是「速戰速�K」?
不同的廠商可能傾向也不同。
但是,不論是「速戰速�K」,還是「久拖不�K」,歸根到底都要和主要營業項目的發展策略或節奏相匹配。
如果處在融資關鍵環節,可能「速戰速�K」不失�d一種優選;但如果自身專利或技術積累深厚,不妨窮盡法律賦予你的正當救濟途徑或方式,直到爭取到一個最佳的結果。
顯然,對於「被起訴」或「被訴」已經成�d家常便飯的蘋果公司來說,「速戰速�K」顯然不是上策,「久拖不�K」才更符合其企業利益維護和品牌效應打造。
因此,選擇起訴蘋果專利侵權,三至四年內未能拿到判�K結果,應該也是可以理解的。
當然,站在權利人角度看,這�l長的維權或訴訟周期,可能需要做好持久戰的內心準備,表面看上去不「公平」,但是最終確認侵權的話,如舉證充分,判賠情�梏雩茪]很樂觀。

索賠9億元!

這件已經拖了四年之久的訴訟,依舊尚未審結,不過,索賠額卻在不斷加碼。

2013年1月,美國GPNE公司將蘋果公司訴至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訴稱蘋果公司和中國聯通銷售的iPhone系列7種型號的手機都侵犯了其持有的一項名�d「尋呼方法及裝置」的專利。

該案中,與蘋果公司一起被起訴的還有: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鴻海精密組件有限公司、富士康精密組件(深圳)有限公司、中國聯通等多家公司。

起初,美國GPNE公司索賠金額�d對iPhone手機專利侵權索賠9500萬元人民幣,對iPad平板電腦侵權索賠5000萬元人民幣,共計1.45億元人民幣。

隨後該案分別於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2016年11月28日先後三次開庭審理。其中,2016年11月28日,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時,GPNE公司增加訴求金額,對iPhone手機案在原索賠9500萬人民幣的基礎上追加索賠1億美元,對iPad平板電腦在原索賠5000萬人民幣的基礎上,追加索賠600萬美元。這意味著,該案索賠數額已經攀升至1.29億美元,折合約9億元人民幣,已經創下了中國本土知識�{權侵權索賠額最高紀錄。

但問題的焦點是,GPNE公司到底是什�l來頭?�d什�l這起發生在4年前的糾紛,至今依舊尚未審結呢?或者說,�d什�l拖了4年之久,該案件依舊尚未有結論呢?

GPNE公司:一家規模較小的NPE機構

這家在中國國內起訴蘋果公司,索賠金額高達9億元人民幣的GPNE公司並非一家規模很大的公司。GPNE公司是一家在美國夏威夷註冊的公司,最初是由幾位科研人員創立,其中,公司名稱「GNPE」取自幾位創始人的名字首字母。

該公司總計持有的專利數量不過30多件,其中,同一件專利申請可能會在多個國家獲得授權,因此,其實際掌握的專利技術範圍或數量是有限的。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司的主要業務就是對其持有的專利進行對外許可授權,而自身並不從事相關�{品的生�{或製造。

該公司官方網站顯示,包括摩托羅拉、思科、黑莓、三星、LG、索尼愛立信、夏普、HTC、微軟及華�d等在內諸多知名廠商,已先後經訴訟或談判與之達成專利許可合作。由此可見,GPNE公司是一家典型的NPE或PAE機構。

所謂NPE(Non-Practicing Entities,中文即「專利非實施主體」)或PAE(Patent Assertion Entity,中文即「專利主張實體」)機構,是指自己不從事專利�{品的生�{、製造,而是通過專利許可授權獲取收益的機構或公司。

那�l,被GPNE在中國國內起訴的蘋果公司,�d何遲遲不予就範呢?是因�d蘋果公司享受了「特別保護」?還是因�d被告中有「中國聯通」而變得複雜?又或者是因�d被告中的「富士康」在中國本土有很大影響力?

其實都不是,該案件之所以久拖不�K的原因有二:一方面,蘋果公司不願意與對方和解達成專利許可協議;另一方面,蘋果公司合理利用了訴訟規則,延長了案件的審理進程。涉案專利起訴時,距離到期失效僅剩不足2年時間,蘋果公司不願�d此買單。

涉案專利名�d「尋呼方法及裝置」,申請日是1995年6月15日(優先權日:1994年6月24日),授權公告日是2001年4月11日。雖然該專利是一項與3GPP通信標準有關的基礎發明,是目前手機、具有GPRS功能的平板電腦等通信�{品涉及的一項基礎專利,並在中國、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14個國家均獲得了專利保護。值得注意的是,作�d一項發明專利,按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d二十年,自申請日起計算。簡單說,該項專利於1995年6月15日提交申請,至2015年6月15日將因保護期限�W滿而喪失專利權,成�d公開技術。

該案中,美國GPNE公司於2013年1月針對蘋果公司發起專利侵權訴訟,距離其專利失效僅剩不過兩年時間。顯然,對於一項即將失效的發明專利,蘋果公司顯然不願意�d其支付專利許可費用。此外,從該專利解�K的技術問題來看,GPNE公司主張的涉案專利是尋呼機相關的,即俗稱的曾BB call。而蘋果公司認�d,這與iPhone或iPad相比,兩者不是同種�{品,該專利不應擴展至手機,且涉案專利是一種方法和裝置,並非�{品生�{。

蘋果公司利用專利制度發起了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有效拖延了訴訟進程

《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d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簡單說,涉案專利在2001年4月11日獲得授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而一旦有人發起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則使得該專利的權利有效性處於不確定狀態,需要走完專利無效審查�K定及相應的行政訴訟流程,才能最終確定該專利的有效性。

有媒體報道稱,該案起訴後,蘋果公司先後三次、諾基亞公司和微軟公司各一次,分別以不同理據向國家知識�{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宣告涉案專利無效,均被駁回。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維持美國GPNE公司專利全部有效的審查�K定。【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77期:起訴蘋果專利侵權 �d何開庭三次拖了四年還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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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監理沙盒」終於出爐!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了回應金融科技業者的殷殷期盼,金管會趕在農曆新年假期之前公布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草案。雖然只有短短26個條文,但台版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也從此有了雛型;只不過,台灣的金融科技業者會願意買帳嗎?

如果就立法的角度看,一味批評台灣的金融主管機關因循守舊,恐怕有失公允。2000年時,當時的財政部就通過了金融機構合併法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讓銀行、保險、證券公司的合作連橫有了法源依據,並引發後續一連串的金融業整併風潮──反而由經濟部主管、對所有企業適用的企業併購法,還得等到兩年後才完成立法。如今,在新政府大力鼓吹「亞洲矽谷」的產業創新政策時,第一個響應的還是金融業。

所謂的「監理沙盒」,指的是一個專為新服務而設的試驗場。就像是在海岸的沙灘上,任何人都能用沙子堆出各形各樣的雕塑,如果不滿意總是可以從頭來過;同理,新創公司在監理機關設定的沙盒當中,也可以盡量嘗試各種新點子,但與在沙灘上玩沙不同的是,倘若測試成功,監理法規就可以配合調整,而新創公司也更可以正式推出這項新服務。換句話說,監理沙盒如果運作得宜,監理機關與新創業者應該是可以互蒙其利的。

英國剛完成第一批監理沙盒試驗

其實不只台灣,監理沙盒在國際上也是很新的概念。以全球金融中心的倫敦為例,監理沙盒的適用對象可以包括金融業或非金融業者,只要通過約3個月的審查,獲得核准後就可以開始為期3至六個月的試驗期。根據英國的金融行為監理署(FCA)統計,第一批提出監理沙盒申請的共有69家金融與非金融業者,最後通過審核並開始試驗的有24家業者,其中除了新創企業之外,更不乏匯豐銀行(HSBC)這種老牌的大銀行;而隨著第一批參與試驗的業者陸續從沙盒中畢業,FCA也已經開始招募第二批的受試者。

表1:世界各國金融監理沙盒機制比較 資料來源: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簡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01/12

英國

新加坡

澳洲

香港

主管機關

金融行為監理署(FCA)

金融管理局(MAS)

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

金融管理局(HKMA)

適用對象

金融業及非金融業者

金融業及非金融業者

僅限非金融業者

僅限於銀行

審查期間

審查:約3個月;測試準備期:約10週

初步書件審查21個工作日,合格者進入實質審查(期間未訂)

依特定業務項目在一定參與人數及金額上限條件下,採報備制,在送件後14天開始

未明訂

試驗期間

3至6個月

依個案

12個月以內

依個案

消費者保護

應充分揭露相關風險,並有適當之補償計畫

應確實評估可能風險,並有風險控管及消費者保護措施

對於服務之人數上限、金額有明確規定,並要求有完整的補償保險規劃

及時和公平的賠償機制,以及讓客戶退出試行的安排

因為已經有了英國、新加坡、香港等國家的實際經驗,金管會副主委鄭貞茂表示,台灣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有很多可以參考的對象。從條文內容來看,台灣版監理沙盒的開放對象未作限制,意即金融或非金融業者都能參加,但審查期是相對較長的60天,試驗期間也最多只有12個月,不如新加坡或香港一般,可以依照個案來決定。此外,台灣的條文還有一項「紅燈條款」:金管會倘若發覺試驗過程有重大不利市場、逾越試驗計劃或未遵守管理措施等情形時,可以隨時廢止該項試驗的核准。

圖1:Govcoin Limited是英國首批進入監理沙盒的新創企業之一

資料來源:www.getgcs.com

沒有人創業只為了「做實驗」!

在1月13日舉辦的公聽會上,雖然新創業者們大多肯定金管會的效率,但對於草案內容卻不甚滿意。首先,這項草案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代表可以對業者開綠燈的試驗範圍,也僅限於屬於金管會主管的法案或行政命令,但金融科技的經營範疇中,卻有許多不是金管會主管的業務,例如與外匯高度相關的跨境支付,就歸中央銀行管。因此,就算能獲准進入金管會的監理沙盒內,還是有可能被其他政府單位找麻煩,試驗的效果相當有限。

其次,業者真正想要的並不只是「沙盒」。公聽會現場就有業者質疑,如果金管會沒有大刀闊斧修法的決心,監理沙盒制度到頭來可能只是一場空。「如果試驗結束了,報告也交了,但該調整的法規還是動也不動,那我們做的事情還不一樣等於違法?」即使最後法案修正成功,可是在新法實施之後,第一個進入沙盒衝撞既有制度的業者又得與其他後進者一同競爭,完全討不到好處,參與的意願自然大為降低。

當然,金管會並不是經濟部,扶植產業發展既非唯一更不是最重要的政策目標,但既然有心要讓監理沙盒在台灣落實,加把勁讓這套制度更貼近業者需求,才能讓外界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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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電危機壟罩!台灣發展儲能產業有機會嗎?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了實現無核家園、啟動能源轉型,蔡英文總統推動《電業法》修正,卻無法忽視台灣正面臨高限電風險,去年5月31日全台的備轉容量率創下十年來新低,只剩1.64%,限電危機一觸即發。儲能技術是未來再生能源電網所需的重要技術,美國、日本、德國已開始利用政策扶持儲能設備進入市場,台灣則是從2016年5月開始加速推動綠能產業,全力發展綠色智慧電網及建立可循環的能源系統。就產業布局策略來看,台灣廠商發展儲能產業的利基點又在哪裡呢?

根據台電公布的資料,台灣仍然籠罩在限電危機中。「備轉容量」(Operating Reserve)指的是當天實際可調度的發電容量,亦即系統每天的供電餘裕;而「備轉容量率」(Percent Operating Reserve)則是用來衡量每日供電可靠度的指標。若備轉容量率大於10%,燈號為綠燈,代表供電充裕;目前全台的備轉容量率為4.63%,只要備轉容量率小於6%,燈號就會轉為橘黃燈,代表供電處在警戒狀態,已有「限電」或「缺電」的潛在危機。目前台灣用電的備用容量及備載容量都呈現下滑趨勢,2018年起備用容量率將長期維持在10%以下,面臨高缺電風險。

圖一、台灣供電現況

資料來源:台灣電力公司/更新時間:106.01.24
備轉容量率:4.63%(係用來衡量每日供電可靠度之指標)

為提升國內的能源自主率,政府已從2016年5月開始加速推動綠能產業,全力發展綠色智慧電網及建立可循環的能源系統;目標在2025年時綠能發電比例提升至20%,同時減少碳排放回到2000年的水準。

全球電網級儲能市場趨勢

儲能技術是未來再生能源電網所需的重要技術,預期太陽光電、風力發電將高速成長、電動車輛全面普及,再生能源發電大國將加強投入智慧電網及儲能技術,中國的十二五計畫也朝向新能源新興產業發展,推估2020年風力發電可達150GW。台灣電池協會理事長李桐進表示,儲能系統能提高再生能源的電力品質,協助再生能源電力平衡供需,與再生能源協作削峰填谷,平衡日常電力供需。此外,儲能系統也可與再生能源結合脫離電網,獨立形成微電網。

台灣發展分散式儲能技術,不僅能降低對化石能源及核能的依賴,也能提高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等再生能源供應比例,將再生能源效益極大化,未來甚至能發展成新興的綠能產業。正因如此,各國皆積極發展其他儲能電池系統以符合未來市場需求,根據Pike調查公司估計,2020年世界定置型儲能系統產值達350億美元;然而受限於目前的技術,電池儲能系統平均儲電成本甚高,因回收年限過長而不易導入市場。

圖二、2020年全球定置型儲能系統產值預估達350億美元

資料來源:Pike Research,李桐進簡報

國際能源總署(IEA)預估,未來伴隨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增加,全世界在2050年低成本電網儲能設備容量預估達到500GW。台灣雖擁有2 座總計達2.6GW的抽蓄水力儲能電廠,仍需要額外分散式儲能設備容量約為500MW至1GW,必須促進國內的儲能產業發展以因應能源需求。

目前國際中已有許多成熟或發展中的儲能技術,包括抽蓄水力電廠、壓縮空氣儲能、鋰電池、鉛酸電池、鎳鎘電池、鈉硫電池、液流電池、氫燃料電池、飛輪、超級電容等。《2016年能源產業技術白皮書》指出,未來儲能技術發展研發主要分為兩個大方向,即智慧電網橋接穩定電力之需求以及低成本長時間儲存,其中飛輪系統、超級電容、超導磁能儲存系統均可應用於穩定電力需求,而抽蓄水力電廠、空氣壓縮儲能、各種化學電池則可做為低成本以及長時間儲存技術應用。各種儲能式觀察重點有能量密度、充放電效率、循環效率、儲能成本等。

2014年,全球大規模的儲能裝置容量已超過1,450億瓦,其中抽水蓄能比例超過97%,隨著愈來愈多再生能源或分散式系統導入整體能源供需系統中,未來電力系統需要配合能源資通訊技術,藉由廣泛建置與普及智慧電網來因應此一趨勢。為使電力系統能夠靈活化、減少電力浪費,中長期階段需要投入電網儲能 (Energy storage)技術開發,利用虛擬電廠來調整能源供需平衡,只是目前高儲能技術仍有待突破,另外高成本也是投資的障礙之一。【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77期:限電危機壟罩!台灣發展儲能產業有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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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與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葉雲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數據革命,使得各行各業透過大數據分析,得以開發新科技、新設備和並提供新服務。根據歐盟的研究,數據(Data)已成為人類社會的重要資產,其重要性已與傳統人力和財政資源不相上下,而依照Wikibon公佈資料,2014年全球大數據商品與服務市場約有183億,且持續在增加中,由於大數據市場活絡,也產生數據相關智慧財產權、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律相關問題,備受國際社會關注。因此,本文將針對大數據分析有關著作權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大數據商品與服務市場成長引發各種相關法律問題

數據蒐集和分析長期被用來評估各項政策與商業計畫的績效。不僅如此,資料蒐集與分析,也被大量運用在公共衛生、人口、醫學、天文等領域之統計與分析,以探討科學與社會現象,並提供問題解決方式。然而,在數據時代,我們強調的大數據(Big Data)分析已不同於過去,由於電腦與網路科技進步,資料處理能力加強,雲端計算與儲存的成本下降,以及設備感測器科技大幅成長,數據產生、蒐集、分析、存儲、與應用已有不同之面貌,產生不同應用方式,對於社會與企業造成不同程度之影響。

依照Wikibon公佈資料,全球大數據市場將以14.4%年複合成長率增長,到2026年預估全球大數據機市場將增長為928億美元。自2014年起至2016年,美國白宮連續三年以大數據主題發表有關對隱私權、平等權、價格差異之研究報告。2015年美國學術研究與圖書館協會,也針對資料探勘與合理使用提出報告。2015年12月歐洲委員會,發佈著作權改革提案,增加資料探勘為合理使用之類型。2016年1月6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發佈「大資料:瞭解議題:包容性或排斥性工具 」的報告,該報告檢討公司使用大資料涉及三個與FTC主管之法規「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 平等機會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這些政策與法規相關之白皮書與評估報告,反映國際社會對於迎接大數據科技時代來臨,所衍生社會問題與法律適用之關切。

何謂大數據? 3Vs特徵

究竟何謂大數據,其實目前尚未有統一特定的解釋,不同領域專業對於大數據有不同定義。歐洲委員會將「大數據」定義為不同來源快速產生的大量數據;此種數據可以由人類所創建或由機器生成,例如蒐集氣候資料,衛星圖像,數位化圖片和影音,購買交易記錄,感測器的GPS信號,其所包含領域相關廣泛,包括從醫療保健,運輸和能源領域等數據之蒐集。

2014年美國白宮有關大數據的報告,則指出雖然目前對於大數據尚無統一定義,但是,大多數定義反映目前的大數據在獲取(capture)、累積(aggregate)、處理(processing)方面,相較過去數據處理在數量、數度、以及多樣性方面,有大幅提高之現象。換言之,大數據相對於過去數據而言,「數據」取得更快速、涵蓋範圍更為廣泛,且提供新類型的觀察和過去未能提供的計算數據。更精確地說,之所以稱之為「大數據」,係因為數據產生來自儀器,感測器,網路交易,電子郵件,影音檔案,網路點擊流量以及所有目前或未來可能提供所有數位化資料。故此,大數據具有大量、多樣性、複雜性、縱向或分佈式等數據特性。2014年美國白宮的研究報告認為與其執著於大數據之定義,應該由大數據與傳統數據的差異去定義大數據,因而提出數量(Volume)、多樣性(Variety)與快速性(Velocity)等3Vs特徵定位大數據。所謂數量,係指大數據處理數據量遠遠大於傳統數據;快速性,是指在生成速度上較傳統數據快速;多樣性則指大數據的類型多樣化,且可由各種來源取得,涵蓋各種數位格式。

數據的法律地位?

討論大數據法律關係的前提,必須先對資訊與數據加以定位。資訊(information)是指通知、被表達(expressed)或傳達(conveyed)或透過一般觀察產生(common observation)的資訊(message)之內容(content)。數據(data)是數位化資訊(digital information)。依照國際標準化組織(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ISO)第2382號標準,將標準定義為格式化的資訊(information)以適於溝通(communication)、詮釋(interpretation)與處理(processing)。所謂資訊處理包括人為或自動化機械處理。資訊和數據,這二個名詞,雖然國際標準部不同的內涵,但是在一般性文章這兩個詞語經常性混用,都是一種表達與溝通內容,不同於不動產與動產有形資產,權利範圍有一定範圍,無法定義其界限。資訊與數據與有形資產財產權內容亦不相容,因此包括所有權權能、占有觀念之適用有其困難。況且,數位資訊產生係因對於IT投資,而不像智慧財產權為人類心智活動,因此與智慧財產權理論亦有些為區別。那麼資訊或數據本身是否是一種財產權?是否或可以用智慧財產權保護?值得檢討。各國對於數據或資訊保護,有不同做法。英國在1979年刑法,立法說明提到資訊並非財產,因此對於秘密資訊「無體財產」提告,因為資訊不是被偷竊的物件。在美國,單純事實或新聞的資訊非智慧財產權保護標的,但資訊本身如果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或營業秘密保護要件,則可以著作權或營業秘密保護。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對於公開資料保護並未有相關規定,雖然1996年3月11日歐洲議會及理事會通過編號96/9/EC「歐聯資料庫法律保護指令」,要求所有歐聯會員國於1998年1月1日前必須於內國法令內落實資料庫指令之條款,然而並非資料本身提供保護,且僅適用於歐盟會員國。【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77期:大數據與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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