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杭州互聯網法院已於8月18日上午正式掛牌,這是全中國乃至全世界第一家互聯網法院,將集中管轄杭州地區網路購物合約糾紛等與網路相關之案件,實現「涉網糾紛網上審理」的作業模式。然而,筆者比較在意的是大數據在互聯網法院的應用。念法律的人都知道,不管是律師、法官、甚至是檢察官,除了邏輯思考訓練外,「背誦」在專業養成的過程中,占了很大的比重,除了數不清的法律條文外,尚有與日俱增,數量不斷累積的案例。這些大量的資料在網路時代都成為了大數據,電腦在資料分析及邏輯運算上,理論上比人腦優勝(看AlphaGo如何擊敗一眾圍棋高手便應了解),大數據加上互聯網法院,會不會促成AI法官的產生?至少寫判決書這種非常耗時卻不得不執行的工作,往後應可交給撰稿機器人代勞了。
圖片來源:杭州互聯網法院訴訟平台
杭州互聯網法院可以說是浙江法院電子商務網上法庭的延伸及擴大,後者於2015年8月已正式上線,專門審理涉網糾紛案件。從原告發起訴訟到調解、立案、舉證、質證、視頻庭審、庭審結束、以及判�K等過程,均在網路上進行,早在2年前便實現了訴訟的全程網路化。與一般實體零售通路不一樣,電子商務零售業的買家跟賣家通常都是素未謀面,身在之處可能相隔十萬八千里,一旦發生交易糾紛,對買賣雙方而言都是很大的負擔。像是究竟要在「那裡起訴?要不要出庭?」等問題,便讓人傷透腦筋。從這個觀點來看,舉凡網路交易所帶來的糾紛,也應該在網路上解決,這是非常合理的。畢竟交易無距離限制,解決交易糾紛也應不受距離的限制。
雖然中國對外的網路政策非常封閉,然而,中國的電子商務、網路交易卻是全球最發達的。據調研數據顯示,中國大陸2016年電子商務交易額達人民幣26.1萬億元,同比增長19.8%,交易額約占全球電子商務零售市場近40%。隨著電子商務零售市場蓬勃發展,所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其中,全國又以杭州一地為甚。此無他,因為杭州是中國互聯網經濟發展最蓬勃的地區,有包括阿里巴巴、支付寶、淘寶、天貓、網易等�萓h知名電商聚集,因此發生網路交易糾紛的比例也比大陸其他地區高,司法需求也較大。杭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顧雪飛便曾於今年8月分的「一府兩院」工作會報上提到,今年1-7月杭州市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呈現「三多」特點,其中「一多」便是涉及互聯網之新形態犯罪案件增多。
其實自2011年起,杭州法院即積極探索新型網路空間的管治模式。直到2015年4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由西湖、濱江、餘杭三家基層法院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d電子商務網上法庭試點法院。其中,西湖區法院審理互聯網金融糾紛和電子督促案件;濱江區法院審理知識�{權糾紛案件;餘杭區法院審理網路交易糾紛案件;杭州市中院則審理前述糾紛的上訴案件。同年8月,浙江法院電子商務網上法庭正式上線,專門審理涉及網路糾紛案件。截至2017年4月為止,浙江省全省已有15家法院加入電子商務網上法庭平台,而電子商務網上法庭所處理的涉及網路購物、網路支付等糾紛已將近2萬件。
互聯網法院 + 大數據 = 「自由心證」標準化,提升審判品質?
無論是在構想、內容元素、以及實際執行面,新出爐的互聯網法院在現行法律體制中都算是很前衛的:它除了將涉及互聯網的案件從現有審判體系中剝離出來專門審理外、並後續研判涉網案件,推進互聯網管治的法制化、規範化。以互聯網手段幫助法院審理案件,可以通過遠程視頻等手段開庭審判,大幅節約成本。
針對互聯網法院的效益,大部分人都把重點放在高效率 (省時) 及便民,其實互聯網法院比一般實體法院能更有效的利用大數據,而在案件數量急遽成長的今天,充分、有效、及適當的利用大數據,對於審查品質的提升,有一定的幫助。
在資訊泛濫的年代中,大數據充斥在各行各業,無所不在,而法律界占比最高的大數據就是判決書,台灣每年產出的判決書都是成千上萬計的,中國大陸幅員廣大,每年公開的判決書數量更是驚人。判決書對法官而言,是很重要的參考資料,記得一位台灣智財法院的法官曾經說過,在寫侵權案件的判決書時,他會「特別」用心,因為他知道對岸知識產權法院的法官會拿來研讀,用作參考。問題來啦,在電子商務及知識產權案件訟訴量與日俱增的今天,法官畢竟是人,時間與「腦納量」都是有限的,但這種情況下,判決書這種大數劇的分析整理對於法官辦案便非常有幫忙。
有使用過台灣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的民眾就知道,查詢系統主要是以「法院名稱」及「判決類別」來分類(如圖1所示),主要功能是讓使用者查詢特定案件的判決書,假設我今天要利用系統來查詢同類型或條件近似案件之所有判決書,那是不可能的任務。
圖1. 判決書查詢頁面
圖片來源:台灣司法院 網站
法官辦案都是依據自由心證的原則,據維基百科的定義:「自由心證是法官作出判決的基礎之一。所謂「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而所謂「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由此可見,「經驗法則」是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據之一,然而,「經驗法則」的定義莫衷一是,只知道每位法官都有各自不同的「經驗法則」。
其實早在2008年,姜世明法官就已經點出此問題,在他《論經驗法則》的論文中指出:「經驗法則係證據法上之核心議題,有關自由心證、間接證明及表見證明等制度均有賴經驗法則之確立乃得被適切地運用。若未能對於經驗法則概念為適當地釐清,即甚易造成各法官因對於經驗法則之評價不同,而造成類似案情,卻有不同判決結論之情形。而此一情形,適即為自由心證被詬病之重要理由之一」。
姜法官十年前的一段話,點出了2個現今依舊存在的問題:(1) 同案不同判,(2) 經驗法則缺乏準則。
這2個問題不只在台灣存在,在對岸也一樣。對岸法院一直在�F調同案同判,雖然隨著時代不斷變遷,同類型的案子是不是一定要有相同判決也是一個問號,但大陸法院認為這至少是一個審判品質穩定的象徵。因此,大陸法界人士希望可以藉著互聯網法院的正式運行,利用大數據來提高辦案的質量,這主要指藉大數據分析提出「同案不同判」的預警。
法官是人不是電腦,很難把過去浩瀚如煙的判決書內容全部印在腦中,因此如果能輔以大數據分析,同案同判的可能性便能大大提升;此外,大陸法界人士也建議法院應該利用大數據建立一套預警機制,在判�K出爐前就能及時發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捸C而筆者則認為,如果利用大數據來分析浩瀚如煙的案例,對建立「經驗法則」的準則應有所幫助。
AI寫判決書比寫專利說明書來得恰當
最近專利界有一個熱門的話題,就是北京某科技公司已成功開發人工智慧專利撰稿機器人。其實用AI機器人撰稿在現在已經是很平常的事,像大陸的騰訊財經早在2年前已經開始用Dreamwriter (騰訊財經開發的自動化新聞寫作機器人) 來製作簡單的財經訊息,不過,像專利稿這類專業的「法律文件」,利用機器人就不一定人人買單。因此在現階段,專利撰稿機器人應該只能充當專利代理人的助理。
筆者認為AI撰稿機器人倒是比較適合去寫判決書。一般而言,審判的「好壞」都是以審判結果來評斷,很少人會批評判決書的品質。再者,判決書有既定的格式,且內容大部分都是事實的陳述,撰稿機器人應勝任有餘,法官可省下更多寶貴的時間來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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