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境外電商的銷售勞務,以及國內營業人透過境外電商銷售勞務,其營業稅如何報繳,日前財政部彙整相關規定,發布「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說明境外電商與國內營業人在不同交易型態的營業稅課徵範圍與方式,不過境外電商課稅初期至107年12月31日可免開立發票,僅開立收據及申報銷售額。本規範僅規定銷售予境內自然人,開立發票原則以金流及全額作為規定標準-誰給錢就開給誰,收多少就開多少。
境內自然人、境外電商營業人的定義
本規範內容為彙整營業稅法、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稅籍登記規則、境外電商相關解釋函令等現行規定,以及部分新增規定,其中較為重要者為第四點,區分5種交易態樣之課徵範圍及方式。另一重點是本規範完整了「境內自然人」的定義,分為其購買的勞務是否有實體使用地點。若有實體使用地點,則以其使用地點是否為境內為判斷標準;若無實體使用地點,判斷標準包括判斷人在境內有住居所者,及判斷勞務使用地點在境內,均屬於本規範所指的境內自然人。也就是最終還是回歸營業稅本質,在境內消費者為課稅範圍。至於判斷是否為「境外電商營業人」,有三個要件:ヾ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ゝ銷售電子勞務;ゞ買受人為境內自然人。為便於比較,將「境外電商營業人」及「境內自然人」。
金流方向不同 稅負也不同
另整理本規範所提及之五種交易態樣,其發票開立及金額。第四項及第五項都是國內營業人甲透過境外電商營業人B銷售勞務,差別在於誰向買受人乙收款。若甲向乙收款(第四項之態樣),甲除了勞務全額價款5%的營業稅之外,付給B平台服務費用時,還需申報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就所得稅而言,並須扣繳稅款;若由B平台向乙收款(第五項之態樣), 則甲僅需負擔向B收取價款(已扣除B之服務費用)之營業稅,且無須扣繳稅款。因此,從稅負的角度來看,由B平台向乙收款(第五項之態樣),國內營業人甲較有利。
隨著國內營業人透過境外電商銷售勞務,有日漸增多的趨勢,應隨時注意境外電商的相關法令與實務,並留意營業稅甚至所得稅之處理。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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