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交雪崩之後,未來又將走向何方呢?「基於維護國家尊嚴,決定自即日起終止與○○○○的外交關係……」
內容簡介: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遭逢1949年建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僅被迫離開大陸落腳於台灣,並從此展開「中國代表權」的外交競爭。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數量持續探底,及至2018年終僅剩十七國,有人氣急敗壞,有人憂心忡忡。儘管國際關係本來就是詭譎多變、分分合合,但綜觀歷史,要像中華民國這樣一而再再而三遭遇「被分手」的國家,恐怕還不太多。斷交經驗竟成了中華民國的一大特點:每個國家都能寫出外交史,但可不是每個國家都有斷交史可寫。地動天搖、樓起樓塌,從1912年到2018年,中華民國的斷交史歷經了哪些演變?在外交雪崩之後,未來又將走向何方呢?
本書由「故事編輯部」企畫、「法律白話文運動」團隊集體書寫,透過十篇文章,用說故事的口吻,從歷史與法律的角度,剖析中華民國外交關係史上的曲折演變,並展望台灣主體性的未來方向。
作者介紹:法律白話文運動 ,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在新時代利用新媒體,試圖透過各種議題引領人們關心法律,進而帶領讀者從法律思考各種議題,希望人們能思考我們的生活如何被法律改變,反思我們的生活應該如何改變法律。
搶先試閱:〈這世界上的其他「非國家實體」/作者 顏聚享〉
接觸到國際法「主體」這主題時,必然會提到在當代,國家仍是最重要的核心行為者。而在國家之外,隨著不同時期的規範發展,國際法主體也延伸到關於國際組織、跨國公司、民族解放組織、原住民族、城市及個人的討論。這些主體是討論現代國際法諸多新議題的中心,但除此之外,在當代和過去其實仍存在其他類型的行為者(actor)。其中教廷和馬爾他騎士團是較為人熟悉的例子,基於過去長期的國際實踐,被認為是主權實體。除了國家,以及這兩個例子外,若把時間軸往回拉,會發現國際社會中其實充滿不同地位的行為者。基於它們現實上的存在,以及與國家行為者之間產生的互動和關係,國際社會即便不以國家身分相待,也不可能完全忽視它們。以上所描述各個相對於「國家」的概念,被統稱為「非國家行為者」(non-stateactor)。
以二十世紀初的國際聯盟時期為例,當時世上國家總數仍未過百,而各國落腳之外的領土,其中有的是殖民地、自治領,或者國聯的委任統治地,這些不同地位的領土,具備程度不一的有效性。如聯合王國的各個自治領不只高度自治,甚至已經以非國家地位作為國聯的正式會員,再如今日的伊拉克、以色列、巴勒斯坦、敘利亞等地,在鄂圖曼帝國放棄領土主權後,仍為國聯的第一級委任統治地。當時世界版圖上,許多土地上仍無國家存在,但確實可能具備一定政治組織,看起來「像是國家」的各種政治實體。到了聯合國建立之初亦然,許多領土上的人們正在爭取獨立、建立國家,其地位從殖民地到非自治領土不等,而協助這些受異族統治,或仍未得到完整自治權的人們取得政治權利,可說是聯合國建立後前數十年的重要工作。
我們今日理解的近兩百個主權國家,其中百餘個都是在這七十年間誕生,主要由亞非大陸上各地的人民所建立。在聯合國前中期,並非所有國家都是聯合國的成員,但時至今日,幾乎不存在不具備聯合國會籍的主權國家。然而,這不意味所有非國家實體都消失了,我們雖然在地圖上看不見它們,但上個世紀後半葉,有相當多案例試圖從原有的主權分離,擺脫母國控制、取得一定獨立自主之存在,但大部分維持時間不長。今日,這類普遍不被認為是國家、法律地位並不穩固、通常不被國際社會接受,但擁有不等程度有效性的實體約莫仍有十數個,臺灣即為名單上的常客。本文將介紹兩個具有代表性,也常引起討論的案例:北賽普勒斯與西撒哈拉,進一步並說明從二十世紀至今,國際社會是如何回應相關領土產生的問題。
鄰國武力介入所建立的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
北賽普勒斯位於地中海賽普勒斯島上,在希臘人和土耳其人建立賽普勒斯共和國之前,該島原本是英國從鄂圖曼帝國取得的海外殖民地。基於聯合國初期積極推動的去殖民化政策,英國與該島鄰近的土耳其和希臘三方達成共識,希土兩國也與賽普勒斯簽訂條約,確保其獨立地位。賽國於一九六○年宣布獨立,希土兩族裔共同組成聯合政府,但數年後發生政爭,土耳其出兵賽普勒斯,在該島北部建立了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一九四五年聯合國建立時,憲章明定各會員國不得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來破壞其他國家的領土完整,這條規定隨著國際實踐,發展成兩個當代的新規則:● 禁止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原則。● 領土完整原則。兩個規則在實際上的應用,就是「戰爭的非法化」,過去數百年國家之間合法透過戰爭解決爭端,或者兼併它國領土成了過去式。這部憲章確保了國家一旦成立並且被國際社會接受,就擁有這種高規則的保障。因此在一九四五年後的國際實踐,如果是透過武力在他國領土內建立國家,等於同時違反了這兩個當代最重要的法規則。此種嚴重的違法性問題,讓所謂有效性原則退縮。白話而言,以往只要長期有效控制領土、取得事實獨立,滿足所謂的四要素就能成為國家的規則有所變化了─在一九四五年後,若存在合法性問題,即便滿足四要素,也不會成為國家。國際社會對於這兩個規則的實踐,就是集體拒絕承認北賽普勒斯這個基於鄰國武力使用所建立的實體(安理會決議五四一號)。
那麼,如果北賽普勒斯的建立不存在鄰國武力的使用,會導向相同的命運嗎?這就要討論到是否具備外部自決權的分離獨立了,由於自決權(外部)在聯合國成立後也透過國際實踐成為新規則,如果屬於殖民地或非自治領土,則追求獨立的領土皆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反之,由於領土完整原則作梗,不具外部自決權地位的人民若追求獨立,在實踐上各國仍就要看該領土母國意願。若母國拒絕,至今仍不存在取得普遍承認的案例。關於北賽普勒斯建立的合法性問題,由於不屬於自決單位(selfdetermination unit),國際社會普遍的回應是轉頭看賽普勒斯臉色,若同意則一切好談。比較孟加拉同樣在七○年代的獨立,同樣由鄰國印度出兵介入,卻很快得到國際社會普遍的承認。最初東巴基斯坦(孟加拉)雖沒列在非自治領土的名單上,但由於滿足了聯大一五四一號決議設定的三個條件:地理上的分隔、住民組成不同於統治者,並且該領土與其統治政權在經濟與政治上存在從屬關係—因而在事實上滿足非自治領土的地位,擁有外部自決權。此外,母國巴基斯坦最終予以承認,就算存在違法性,也可得到治癒。這種當代實踐可以區分兩個脈絡:● 其一,區分具備外部自決權與否的分離獨立具有法律意義。國家的成立若涉及它國的武力使用而存在合法性問題,則滿足有效性(四要素)亦無從取得國家地位。● 其次,若是具備外部自決權的情形,不僅可得到國際社會支持,住民在行使自決權上亦無規則禁止外國武力的介入。此種情形,能否承認該實體將回歸傳統的穩定有效控制原則。觀察戰後至今的實踐─在不具備自決權的案例中,國際社會對於母國地位的高度尊重,雖未形成習慣法規則,但仍可用以說明自決權在分離獨立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並藉此預測國際社會對於未來潛在可能走向分離領土的回應。 ▶▶ 閱讀更多 法律白話文運動《中華民國斷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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