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將配偶分開申報,為配偶關係可由戶政系統查得,以及虛報免稅額且親戚關係可由戶政系統查得等兩種情形,裁罰倍數定為0.2倍,自發布日起適用。
歸納裁罰參考表的裁罰倍數,可分為三級:最重為一倍, 最輕為0.2倍。屬逃漏稅情節嚴重且稽徵機關查核困難者,處罰最重為一倍;若屬情節輕微且查核容易者,處罰為最輕的0.2倍;前述兩種情形以外者,原則為0.5倍,惟財政部此次修正裁罰參考表之後,將配偶分開申報、虛報親戚免稅額等可由戶政系統查得之兩種情形,定為0.2倍。至於情節輕重與查核難易如何劃分?
裁罰倍數 因情節輕重、查核難易而定
情節輕微與否,彙整裁罰參考表的規定可發現,主要與納稅義務人的行為是否蓄意逃漏稅有關,包括配偶分開申報、虛報免稅額、虛報扣除額,以及借名分散所得等四種情形屬於情節嚴重,反之為情節輕微。由於綜所稅額的計算,為所得減去免稅額、扣除額後,再乘上累進稅率,漏報所得、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都會使應納稅額降低。其中,漏報或未申報所得屬於消極逃漏稅行為,但是虛報免稅額(例如將死亡人口列為免稅額)、扣除額(例如虛報捐贈),多是故意且積極的逃漏稅行為,更有甚者或透過配偶分開申報、借名分散所得等行為。
查核容易與否,彙整裁罰參考表的規定,已填報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可透過戶政系統查得者等兩種情形,由於可勾稽且稽徵成本較低,屬於查核容易,反之為困難。
列舉綜所稅常見的違章情形,漏報薪資所得因屬於消極逃漏稅,且有扣繳憑單使稽徵機關查核容易,因此裁罰倍數為最低的0.2倍。漏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房地交易所得,由於無扣繳憑單可勾稽,因此稽徵機關查核不易,惟漏報所得不屬情節嚴重, 因此為裁罰0.5倍。以假捐贈收據列報扣除額,是納稅人故意逃稅的行為,屬情節嚴重且稽徵機關查核不易,因此裁罰倍數為1 倍。
未確定案件 可採用新表倍數
配偶在結婚當年度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但結婚登記已超過一年若無分居則應合併申報。然實務有不少夫妻於結婚當年度分開申報,就誤以為往後年度均可分開申報而造成違章。前一版裁罰參考表處罰0.2倍,但此次變更為依可否透過戶政系統查得而區分0.2或0.5倍,使處罰更合理。但如果於本次修正發布日屬於未確定案件者,因適用舊表反而較有利者, 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之反面解釋,意即對納稅義務人不利者,可不適用新表。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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