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 星期三

《個人隱私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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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第376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法規訴訟 《個人隱私專題報導》你的個資,他的金礦:網路業者侵害使用者個資風險該如何防範?
《個人隱私專題報導》自己隱私權自己救 To be or not to be是一種態度
   
深入報導 RCEP簽訂了!台商需要轉移供應鏈嗎?
嚴格限制商業活動的價格漲跌,合理嗎?
   
智財管理 《IP小辭典》先申請原則
   
 
《個人隱私專題報導》你的個資,他的金礦:網路業者侵害使用者個資風險該如何防範?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8年制定、2020年1月實行的加州消費者隱私保護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2018),是美國第一部專為保護網路隱私制定的專法,而且又是在網路業者雲集的加州實行,代表著美國終於開始考慮使用成文法來規制網路業者恣意取用消費者個資的行為,也代表了向來信奉自由放任的美國,終於認識到網路隱私的受危害程度及重要性。

在網路產業中,「羊毛出在狗身上,豬買單」早已是每個業者都朗朗上口的名言。這句話的真義,就是業者的獲利來源已經不是傳統的商品銷售,而是從使用者提供的資料中找到新商機,再從第三方廠商身上回收利益。換句話說,只要使用者的數量愈龐大、獲取的資料愈豐富,就算「本業」不賺錢,最終的獲利仍然十分豐厚。

資策會市場情報研究所(MIC)資深分析師郭戎晉指出,大約在西元2000年至2003年間,網路業者開始從意識到資料的重要性。「這也就是所謂web 1.0跟web 2.0的差異,」他觀察,在第一波網路浪潮中,電商平台業者關注的是怎麼把產品賣給消費者,「簡單說,當時的行銷是push的概念;但後來Google、Facebook興起,經營理念變成服務用戶(pull),更注重找到對的消費者,使用者資料就變成經營的核心。」

劍橋分析事件後,全球對個資保護意識激增

只不過,當使用者資料累積的規模愈來愈多,用途也愈來愈廣後,負面影響也愈來愈大,2018年爆發的劍橋分析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當時,劍橋分析公司在Facebook上藉由一款免費的心理測驗應用服務,暗中獲得了超過5000萬筆用戶資料,再進行基於商業、政治目的的數據分析。由於面臨了對於美國總統大選以及英國脫歐公投的操縱指控,再加上數據取得方法極度不透明,劍橋分析公司最終宣布倒閉,默許劍橋分析公司收集這些資料的Facebook也被英國監管當局處以重罰,更被迫全面清查所有第三方應用的資料取得情形。

劍橋分析事件爆發後,立刻引起英國人民的高度不滿
資料來源:wikimedia

由此開始,歐、美等大國才真正重視網路隱私的重要性。「在用戶隱私的保護上,歐盟跟美國使用的法律工具還是不太一樣,」郭戎晉舉例,歐盟自從制定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後,對於網路業者取用個人資料,就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更引入了域外效力的規定:只要業者使用到歐盟地區人民的資料,不管實際營運地點是否在歐盟境內,都受到GDPR的管轄。相對的,美國則是一直採取產業自律的方法,注重的是產業發展與個人隱私間的平衡,「所以對於網路消費者隱私的保護,歐盟有設立專門行政管理機關,但美國至今還是放在FTC(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用反壟斷的角度來處理,」郭戎晉補充。

不過,郭戎晉也強調,網路產業發展至今,對於用戶資料的觀點也有了新變化。「網路產業的競爭力,除了資料力量還有技術力量,」他舉例,由於軟體演算法與硬體運算能力都有突破性的進展,網路業者現在已經不需要毫無限制地蒐集使用者資料,只要靠著技術能力,一樣可以達成原有的商業目的。「現在要關心的,除了這些業者怎麼取得資料,更應該包括他們怎麼分析、運用以及商業化的手段。」

除了限制資料取得,企業的資料治理更值得重視

舉例來說,中國電商龍頭阿里巴巴靠著淘寶、天貓所獲得的消費者以及商家資料,一方面開展出網路金融事業:螞蟻金服,另一方面又打造了物流資訊平台:菜鳥網絡。在螞蟻金服旗下,支付寶就擔當了蒐集使用者金流的角色,螞蟻金服再靠這些資訊設計出個人信貸商品,也把這些金流資訊轉化為信用評級,販售給其他的金融服務業者。換句話說,在龐大的阿里生態系底下,再怎麼微不足道的一筆消費或者匯款,都逃不過演算法的分析,利用價值也因此被發揮到極致。

因此,郭戎晉認為,除了外部的立法手段,社會也應該多關心企業內部的資料治理。「不管取得多少資料,做了多少分析,最終都要商業化,否則無法獲利,」他建議,正因為社會的責難聲音愈來愈大,網路業者要更「嚴以待己」:「所以這些使用者資料被蒐集起來後,是集中還是分散處理?有沒有授權母、子公司或跨領域使用?能不能提供給第三方?商業化前去識別化作得徹不徹底……這些問題都跟資料取得同等重要!」

不可諱言地,網路產業為生活帶來了數不盡的便利,但層出不窮的個資爭議也讓人們愈來愈不安心,如果政府、企業、使用者不再正視網路隱私的重要性,下一個劍橋分析事件爆發時,產生的損害只會更重──而且將由整個社會一起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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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隱私專題報導》自己隱私權自己救 To be or not to be是一種態度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資策會科法所數位創新中心組長林冠宇:「在追求數位經濟目標的同時,重視個人隱私權是相當重要的議題,建議國內產官學研各單位投入更多心力,避免劣幣驅逐良幣。如果要邁入數位經濟的模式,特別是在疫情橫行的年代,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建構一個民眾對隱私權保護信賴的環境。今天蒐集個資不單是一個「知不知道」、「同不同意」的問題,更包含民眾是否信賴該企業蒐集個資後,能夠妥善保護及使用其個資,抑或能否在其承諾的範圍內使用個資?對企業來講,這是信用及商譽的表彰。如果要走向數位經濟,必須創造一個消費者信賴的資料流通環境。不管是政府、企業或個人都應該關心此一議題。」

圖片來源:https://unsplash.com/photos/ra4vJwxnvAo

最近臉書Facebook在社交媒體圈話題不斷,也面臨不少挑戰,核心問題與個人隱私權有關,主要是因為以下兩件事件:

● Apple改變隱私權政策,Facebook登廣告譴責

蘋果電腦Apple於2020年12月15日凌晨推出iOS 14.3,其中將隱私權升級,在App Store 的產品頁面加入一個全新段落,由開發者自行提報,以簡單易讀的形式,呈現隱私權處理方式的摘要。當中會呈現開發者如何蒐集和使用用戶的資料,包括用戶的位置、瀏覽紀錄與聯絡人等資訊。Apple表示他們正逐步提升用戶資料運用的透明度,並增加用戶對自身資料的控制權,iOS 14.3版本主要確保使用者在充分了解的狀況下,選擇是否同意App蒐集其數據資料;另原預計於去(2020)年推出之「透明追蹤」,則是讓裝置用戶決定是否允許App開發商蒐集及利用其數據。簡言之,Apple新的隱私權政策主要做了兩件事:(1) 明確的列出來會蒐集你的什麼資訊及與什麼產生連結、(2) 明確的詢問消費者願不願意被追蹤。 App開發者若想在App Store上架其應用程式,就必須遵守Apple的隱私權規定。很明顯的,Apple這項新政策旨在加強保護用戶隱私權,卻影響使用目標式行銷廣告之廠商,因為若無法完整蒐集App用戶的數據資料,將很難依用戶喜好準確投放廣告。因此,身為社群媒體龍頭的Facebook率先表態,表示若沒有個人化廣告,將使小型企業廣告商平均每多花費 1 美元於銷售成本上,其銷售額將會減少 60% 以上;為此,Facebook更於2天後(2020年12月17日)於《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及《華爾街日報》刊登全版廣告,公開表達對於Apple的新隱私權政策的不滿。

● WhatsApp更改用戶隱私條款,要與Facebook共享用戶資訊,引發用戶移民潮

即時通訊軟體WhatsApp於2021年1月6日公布更新了用戶隱私條款,並在1月7日起陸續向包括台灣在內的大部分用戶發出通知,要求用戶同意WhatsApp與Facebook共享用戶資訊,若在2021年2月8日前仍未同意條款,用戶即會被刪除帳號,不能夠繼續使用WhatsApp。目前歐洲和英國用戶並未受影響。

WhatsApp為香港及印度地區最常使用的手機通訊程式,在其表明自2月起用戶資料將與母公司Facebook共用時,即引起許多香港用戶不滿,紛紛轉而使用加密通信程式Signal,及社交平台WeMe。在消息傳出後,下載加密通信軟體Signal新用戶顯著增加,在1月6日-10日期間,Signal的全球下載量增加750萬,其中印度佔最高,計有150萬下載量,而美國亦有100萬下載量。Tesla創辦人馬斯克(Elon Musk)更公開支持Signal,鼓勵大家棄用WhatsApp進行「移民」。其實馬斯克早在2018年已表明不喜歡Facebook,並在同年即響應號召,刪除其名下公司Tesla和SpaceX在Facebook的專頁。至於社交平台MeWe,在過去的1月7日-14日一周也是「大豐收」,自1月9 日以來,全球平均每日增加40萬名用戶,全球總用戶數量超過1400萬。

另一方面,印度是 WhatsApp 最主要的市場,在當地有高達 4 億用戶。在今次的隱私條款風波中,也不少印度民眾已經安裝了Signal、Telegram等通訊軟件。WhatsApp 為了保住印度市場,近期大灑金錢賣廣告,希望挽救用戶的信心,已經在超過 10 份印度報章賣頭版廣告,表明會尊重用戶的隱私,強調用戶之間的對話仍然保密,然而,WhatsApp在印度仍要面對法律挑戰,因日前有人向印度法院入稟,指控 WhatsApp 在新政策之下,將用戶的資料傳送到外國,是危害了國家安全。

在香港的部分,面臨用戶大遷移,讓Facebook大中華區總裁梁幼莓不得不於Facebook發文,希望能為事件降溫;此外,WhatsApp亦分別在其Facebook專頁及官方網站解釋隱私條款的問題,強調新政策不會影響用戶的隱私。WhatsApp表示,他們不會保留或瀏覽用戶收發的訊息、通話紀錄及實時位置,亦不會將用戶電話內聯絡人名單向任何人士或者機構分享,包括Facebook,也不會將群組的數據交予Facebook 作廣告用途;然而,用戶心中的疑慮仍難以平息。

最後,WhatsApp不敵用戶的「移民」行動,於1月16日宣佈推遲用戶必須接受隱私條款的期限,從原本的2月8日延後至5月15日,聲稱希望能確保用戶有足夠的時間閱讀和理解條款。【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77期:《個人隱私專題報導》自己隱私權自己救 To be or not to be是一種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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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簽訂了!台商需要轉移供應鏈嗎?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歷經八年時間的協商,亞太15國終於在2020年11月15日正式簽署「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台灣本身雖非會員國,但目前台商已在多數RCEP會員國設廠,短期內受到的衝擊較小,不過從長遠來看,RCEP會員國還是會降到零關稅,台商仍需思考重新配置供應鏈的必要性。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RCEP是目前全球經濟規模最大、人口最多的自由貿易協定(FTA),必須至少6個RCEP東協成員國和3個非東協成員國向保管方交存核准書、接受書或批准書之日起60天後才會正式生效,生效時間預計落在2022年。2019年台灣全球出口金額為3,292億美元,台灣對RCEP出口達1,896億美元,占總出口的57.6%,若加計香港則出口比重接近七成。

圖一、RCEP生效條件
圖片來源: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054754,勤業眾信/提供

RCEP對台灣產業界的影響

中華經濟研究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楊書菲表示,RCEP是在既有的自由貿易協定基礎上深化區域連結,對非成員國的最大影響來自「中國與日本」、「日本與韓國」二個新建立的自由貿易關係。不過,各國整體降稅態度相當保守,多數產品分十年以上降稅,並非一步到位,中韓之間最長甚至可達36年,同時也有許多產品維持原關稅或排除降稅,許多台灣主要出口產品仍維持原關稅不變。

楊書菲分析,RCEP各國對於降稅態度相當保守,原產地規定也相對寬鬆,對既有加工出口供應模式影響不大,短期不致於對台灣中上游原料出口造成明顯排擠效果,整體來看,RCEP對台灣產業短期影響沒有預期中來得大。不過中長期而言,RCEP許多產品最終還是會降至零關稅,且會員國間在原產地規定、海關程序、檢驗檢疫、技術標準等各方面逐步統一,將深化區域內的經濟合作。未來RCEP可能有更多的新成員加入,進一步擴大規模及影響力,若台商企業被排除在RCEP之外,將影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圖二、中華經濟研究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楊書菲分享RCEP簽署對台灣產業之影響。
圖片來源:勤業眾信

台商需要調整供應鏈嗎?

很多台灣企業早已在大陸設廠,隨著RCEP生效,開始思考是否要調整供應鏈至其他RCEP成員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接稅負責人洪于婷認為,主要還是要依據企業本身情形判斷,是否有必要分散採購或生產基地,例如產品或原物料是否在降稅名單中,降稅的幅度及時程為何?原料是否只由特定國家供應,抑或可在多國採購;或者就近供貨給客戶取得地理優勢,都是考量因素。實務上有企業的作法是由大陸工廠負責內銷,另外在其他東協國家設廠,負責生產中國大陸以外地區之銷售。

洪于婷強調,投資設廠有很多考量因素,像是當地國家的政治環境、基礎建設、人才技術及勞工等因素,還有所屬產業的上下游聚落,雖然要分散供給面的風險,但也要考量客戶所在地。若台商欲從RCEP東協成員國中選擇一個國家進行投資生產,那麼越南將會是首選,因為越南是東協唯一於2020年6月通過與歐盟之自由貿易協定(European Union-Vietnam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EVFTA)的國家,並於2020年8月生效,若要發展歐盟市場,或許可思考歐盟與越南的EVFTA優勢。

圖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接稅負責人洪于婷分享新時代跨國企業供應鏈新思維。
圖片來源:勤業眾信

主要客戶在美國的企業該怎麼做?

對於客戶市場主要在美國的企業而言,短期來看RCEP或許較無立即影響,但若美中貿易摩擦仍然持續,可能帶動台商企業將供應鏈分散至大陸以外的RCEP成員國,仍須密切關注未來區域經濟整合的發展狀況。洪于婷指出,目前與美國有貿易協定的亞洲國家包含新加坡、澳洲、韓國以及日本,雖然這四個亞洲國家都是RCEP的成員國,但通常不會是台商選擇投資生產的據點,目前馬來西亞正在和美國談判貿易協定,而馬來西亞也是RCEP的成員國,會是台商企業未來供應鏈可考量的據點。

儘管RCEP中部分貨物的降稅期長達10年以上,短期來看或許影響有限,但長期來看還是會降稅至零關稅,楊書菲認為,除了分散供應鏈至東協國家外,對台商而言更重要的是提升企業競爭力,包括透過技術提升及新產品開發,擴大與競爭對手的產品差異化,或者聚焦在利基型市場,例如生產需要取得認證的產品,這些產品因關稅差距而被取代的可能性較低。另一方面,若企業已經在RCEP市場布局,則須及早對RCEP中的商品標準、海關程序、檢驗檢疫,並將原產地證明等相關貿易流程所需之文件進行數位化,並導入企業內部系統中,若能建立一套有效管控亞洲地區供應鏈的系統,將可大幅降低準備貿易文件準備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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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限制商業活動的價格漲跌,合理嗎?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在自由競爭的社會中,商品價格的波動本來就是自然現象,但台灣社會對於民生物資的價格,卻一直抱持著只能跌、不能漲的心態。誠然,惡意囤貨或者哄抬物價都是不可取的行為,政府依法也必須加以處分,但若廠商只是因應市場供需變化而漲價,消費者自然會做出買不買單的決定,政府也不需要強加干預了。

長期以來,台灣社會對於民生物價的上漲,多半都是抱持負面的態度,台灣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長期以來,對於民生物價的管理也是相對嚴謹,行政院消保處也積極調查比價抓漲價。例如最近因為擴大開放美國豬肉進口,有些餐飲業者可能調漲價格,政府立刻就表達要調查的立場,如果惡意哄抬,可能就會有罰責的風險。

政府為了穩定物價,防堵哄抬價格和聯合壟斷行為,其實是對民生利大於弊的作法,但是這不代表所有的民生產業或商品都適用,因為國際的金融、原物料、能源、貨幣供給鬆緊,還有台灣內部各行業的人力和運輸成本,每個變數都會影響到各產業的營運成本,而這些變因隨時都在改變。有些企業營運成本可能下降,有些企業營運成本可能上升,或者,有些企業使用的材料品質較高,使得成本較高,有些則是材料費較低,但材料品質也相對差,有些則是服務品質較好,所以一樣的材料成本,終端售價比同業平均值來的高,就算是相同行業,大家相同產品的終端售價也未必相同。

市場變數太多,不同廠商不同價格相當正常

在自由市場機制的國家,大部分的日常用品和生活服務,選擇不同的業者,往往會出現不同的對應價格,例如我要訂披薩,我可以選擇拿坡里,也可以選擇必勝客,或者達美樂,各家業者有各自的消費族群,如果必勝客的產品要漲價,消費者覺得價格高估了,自然會把訂單轉移到他的競爭對手。自由市場機制,會抑制業者的商品調漲幅度,如果披薩店的營運成本驟升,三家廠商都同時調高價格,那群眾自然會減少披薩消費,可以改吃其他類型的餐點,市場機制自然會告訴業者和消費者,在目前的市場上,吃一頓餐點,常態是多少價位,商品的終端價位應該如何訂定會比較有競爭力。

如果政府認為三大披薩店同步調高售價,是壟斷市場的行為,強制業者不能漲價,我認為已經是過度干預市場機制,因為全台灣的餐飲業者數量眾多,就算是連鎖型的餐飲業者,價格調漲,他也要面對市場機制的考驗;消費者不買單,他就得被迫調降價格。基本上,台灣是難以有少數便當店或餐飲業者可以壟斷市場的,因為群眾的選擇太多元了,就算業者只是想透過調高價格,提高營運毛利,那也是合理的商業行為。

又比如精品業者,認為他的商品要主打高端市場,那是他的市場定位,不能因為他的價格遠高於市場平均價位,就認為他的售價不合理。售價合不合理,市場機制自然會告訴他,售價太高不降價又沒生意,他就會倒閉,根本不需要政府去干預。

干預市場,有些是合理的,但有些並不合理。如果產業型態是屬於極重要的民生物資,然後市場的競爭者又相當少,例如水電產業、能源產業,或者2020年爆發中國武漢肺炎時的口罩與醫療相關產業,在這種特殊時期,予以較高程度的市場干預,那對整個社會或許利大於弊,但最好的模式還是盡可能維持市場機制和多元化,每個產業都有各自的多元競爭環境。政府的公營事業也可以成為在自由市場的業者之一,必要時去干預市場機制,例如透過大幅增加或減少供給,讓市場反應價格,而不是直接禁止調漲或調降價格。

若政府強硬限制價格,廠商可能停止生產,或乾脆退出市場

又或者因為當整個產業的業者,同時都面對生產成本驟升,政府又禁止業者調漲價格,那廠商們就會囤貨居奇,因為能賣10元的產品,政府要求我只能賣9塊,那我乾脆不要賣,市場供給被掐住,價格直接飆升,如果政府要干預市場,那應該擴大進口,增加市場供給,業者看到降價才有競爭力,他們自然會降價,如果外國市場也買不到便宜貨來進口,那就代表全球市場都在漲價,台灣業者調漲價格,那也是合理的,不應該要求業者全部自行吸收,因為市場機制下,該產品的價格就是要上漲,如果該商品的價格已經暴跌,但政府依然要求業者不能降價賣,那業者只會倒閉,因為市場供給已經太多了,價格沒有競爭力。

每個產品的市場通常都有區隔,低端、中端、高端價位,對應不同的服務或品質,如果政府要求低端價位的產品不能調漲,那麼中端和高端的業者,是不是也要把價格都降下來,跟低端售價的業者一起競爭,例如,只要求低端價位的便當店不能漲價,但高檔餐廳和餐飲業者卻可以賣更高一截的價位,這樣完全不公平。

在自由市場的社會中,如果民生物資的業者,不能彈性的去調整售價,那反而會傷害該產業的整體服務品質,因為我提高服務和材料品質,售價也不能提高,乾脆就用差一點的服務和品質,這樣利潤反而更高,這樣對整個市場的競爭反而是弊大於利。市場上沒有永遠的物美價廉,品質提高,價格就要跟著上調,限制價格,那品質就更難提升,過度干預市場機制,對整個社會來說,未必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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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先申請原則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排他性」是專利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賦與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實施其專利之權,因此一項發明或創作,有二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由於專利法故只應授予一個專利權,這項原則稱為「一發明一專利原則」。
基於「一發明一專利原則」,一件發明或創作,只能提出一件專利申請案,倘若由於專利申請人研發成果的巧合,造成同一專利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或創作之內容,先後提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或者有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或創作內容,先後提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時,多數國家都採取「先申請原則」,以便決定誰能獲得專利權,台灣也不例外。

圖片來源:Pixabay

我國現行專利法同樣採取「先申請原則」,由於發明與新型都是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根據專利法第31條規定,同一發明有二個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以其中「申請日」最早之申請案授予專利權,其他申請日較晚的專利申請案,因申請時已經不具備「新穎性」,將無法取得專利權。

圖一、「先申請原則」示意圖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另外,若不同申請人之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專利;如申請人為同一人時,則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申請者,除符合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規定的情況外,均不予專利。

表一、「先申請原則」之相關法源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條號 法條內容
第31條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除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外,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32條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儘早取得專利「申請日」

根據專利法第25條,所謂專利「申請日」,係指專利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專利申請案,係於「申請日」發生專利申請之法律效果,當同一發明有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案時,智慧財產局僅得就其「申請日」中最早者,准予專利。為了取得最早之申請日,專利申請權人在申請專利時,應注意依法備妥所有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包括專利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當所有文件完成繳交智慧財產局之日,該件專利申請案才會產生申請效力。

「先申請原則」一方面鼓勵發明人儘早提出專利申請,加速公開其技術內容,同時也能避免相同的技術被重複開發或研究,確保最先申請者能獨自擁有專利權,避免同一發明授予兩個以上之專利權,造成專利權在權利行使上的混淆。

因此,為了確保能獲得專利,如有任何發明或創作,專利申請權人應儘早向各國政府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專利申請,以便獲得最早的「申請日」。「申請日」將用來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也是判斷專利申請案件申請先後的基準日,故取得申請日的早晚,對於專利申請案之准駁影響甚鉅,專利申請人千萬不可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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