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4日 星期三

專利法修法草案─複審制度之台日差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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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第380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專利法修法草案 ─ 複審制度之台日差異分析
   
法規訴訟 營業秘密法引入美國「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停看聽
   
深入報導 對《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樂見其成 但仍有許多不足之處不宜急就章
   
研發創新 汽車業前景:電動車將對運輸造成何種變革?
   
智財管理 2020年中國發明專利授權53萬件,廣東成績最亮眼
   
 
專利法修法草案 ─ 複審制度之台日差異分析
林家珍/北美智權專利工程處日本部
本次台灣專利法修法草案廢除了訴願,導入了複審制度,期可簡化專利救濟程序、提高審理效能並與國際接軌。本文針對專利核駁複審制度進行台日差異之比較,並綴以筆者個人淺見供各界參酌。

智慧局於2020年12月底公布了新的專利及商標修法草案,並陸續於2021年1月舉辦北、中、南三場公聽會。此修法草案涉及幅度甚廣,筆者有機會參與台北場公聽會,聽到同業先進們提出許多寶貴建議,受惠良多。在此筆者僅就專利核駁複審制度之台日法規差異進行比較,並綴以個人淺見供各界參酌,以收拋磚引玉之效。

複審制度之導入

本次專利法修法草案的焦點之一在於廢除現行的核駁再審查及訴願制度,以複審制度取代。修法目的和原委可參考智慧局的修法草案說明,於此不再複述。關於廢除訴願制度一事,長久以來廣為先進前輩們所提倡,不僅可簡化專利救濟程序、提高審理效能並與國際接軌,筆者亦深表贊同。

所謂複審制度,係於智慧局內部設置獨立的審議單位,專責處理審理核駁審定、更正、專利期間延長申請等複審程序及舉發案件,由3到5人組成審議會進行合議審理,其角色類似美國的PTAB、日本的審判部或大陸的專利複審委員會。

圖1以專利初審核駁為例,說明複審大致流程:當申請人收到初審核駁審定書後,可於2個月內申請複審,此與現行再審查的提出期間相同。此時,若複審申請伴隨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或圖式之修正,將先交由初審組進行前置審查;若未提出修正,則直接進入審議。前置審查是由負責初審的原審查官進行,若前置審查結果為專利核准,則不會進入審議,複審申請視為撤回。若前置審查結果仍為核駁,便繼續進入審議會。須留意的是,依照目前智慧局所公布的資料看來,前置審查結果若為核駁,並不會發出核駁通知,因此申請人於前置審查期間並無申復機會。

進入審議後由3人合議組進行審理,初審的原審查官必須迴避不能為合議組成員。審議結果認為有不予專利之事由者,應發出核駁通知限期申復或修正,核駁通知視狀況得為初次或最後通知,若為最後通知,申請人對於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或圖式之修正則同樣受到限制。

圖1. 以專利初審核駁為例說明複審流程
圖片來源:智慧局公聽會簡報

表1針對現行的再審查制度與複審制度做一比較。

表1. 現行再審查制度與複審制度之比較 製表:林家珍
 

 

再審查 (現行制度)

核駁審定之複審 (修法草案)

相關條文

專48

草 66-1~68-1

提出期限

核駁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

核駁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 (草66-8)

說明書、請求項等之修正時點

1. 提再審時(專49)

2. 專利專責機關通知限期回覆期間 

1. 提複審時

2. 專利專責機關通知限期回覆期間* 若提修正則會進入前置審查 (草66-9)

修正限制

受專43(4)各款之限制,即

1. 請求項之刪除

2. 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3. 誤記之訂正

4. 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修正限制同左

審查官

與初審為不同審查官 (專50)

前置審查:由初審之原審查官進行 (條文對照說明p24)

複審審議:為3人審議會,原審查官須迴避 (草66-2)

核駁通知

至少1次 (專49)

至少1次 (草66-10)

初審審定書未載明的核駁理由

若為初審應通知而漏未通知,發審查意見通知。 (審查基準2019年版2-7-8)

得審酌 (草66-10)

分割申請時點

1. 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2. 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專34)

1. 原申請案審定前

2. 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草34)

審查方式

書面

原則採書面,得依申請或依職權採言詞審議 (草66-10)

與日本複審程序之差異比較

(一) 前置審查核駁通知之台日比較
在日本,申請人在收到拒絕查定通知 (即我國的核駁審定書) 之後,可提起「拒絕查定不服審判」(特許法第158~164條),審判是由3位審判官組成合議庭,在進入審判程序前,會經過前置審查,由原審查官針對申請人提出的修正再次判斷。

具體來說,審查官會先判斷該修正是否為合法之修正,亦即是否違反特許法第17�W之2第3~6項之規定,例如:是否超出申請時的說明書揭露範圍、是否涉及技術特徵之變更、是否符合最後通知的修正限制,是否符合獨立特許要件等。另外,在特定情況下,審查官應發出拒絕理由通知 (即我國的核駁通知) 讓申請人進行申復,例如,因修正產生新的核駁理由,或初審未通知的新核駁理由等情事。最後,若審查官評估後認為可核准專利,則發出核准通知,若仍維持核駁決定,應做成前置報告給特許廳長官。此時特許廳會啟動合議程序,並發出「前置解除通知」給申請人。須注意的是,前置報告並不會主動發給專利申請人,但申請人可在收到前置解除通知後,請求閱覽前置報告,針對內容有不服的內容得另呈書狀給合議庭,讓合議庭在審理時一併考慮,也可請求面詢。

探究前置審查之存在目的,無非是讓原審查官再次審查,減少進入複審合議,降低合議庭和申請人雙方的負擔。因此,日本的前置審查讓審查官能發出拒絕理由通知,促進與申請人的意見交流,使程序有效進行。反觀我國目前的修法草案並未在前置審查中給予核駁申復機會,是否能充分發揮前置審查的功效,值得探討。

(二) 專利申請的分割時間點之台日比較
近年來,分割制度不只單純用於符合發明單一性規定,更常被活用於專利申請策略布局,也因此較寬鬆的分割期間對於申請人來說是有利的。

我國現行專利法第34條規定,專利申請案最晚可於再審查之審定前或再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提出分割。而本次修法草案由於刪除了再審制度,再審查的分割時間點也一併刪除,只留下原申請案審定前及其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可以進行分割。

在日本,專利分割規定於特許法第44條,有三個時間點可以進行:(1) 可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或圖式之期間;(2) 專利核准審定書送達日起30日內(排除因前置審查或因複審取消原決定發回重審的核准審定);(3) 最初拒絕查定通知書送達日起3個月內(排除複審的核駁審定,或因複審取消原決定發回重審的核駁審定)。

其中上述(1)給予了很大的自由度,因為特許法規定可以提出修正的時間點,包括:收到拒絕查定通知書之前的任何時候、收到拒絕查定通知書後的指定申復期間內、提出拒絕查定不服審判之同時(特許法第17條之2第1項)。換句話說,日本的專利申請人在收到初審的拒絕查定通知後,可在提出拒絕查定不服審判的同時提出分割申請,後續於審判期間內若收到核駁通知,在指定申復期間內仍可提出分割申請。

相較之下,我國目前修法草案建議只能在原申請案審定前及其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進行分割,複審期間不能申請分割,較不利於專利申請人之權利保護。

結語

此次修法草案廢除了訴願,導入了複審制度,應可簡化專利救濟程序、提高審理效能並與國際接軌,筆者亦樂見其成。然而修法草案中於前置審查未設置核駁申復程序,複審期間亦不能申請分割,對於減輕申請人的負擔以及保障權益方面或有不足之處,望能進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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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引入美國「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停看聽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除了專利侵權訴訟,營業秘密侵權訴訟亦成為當代高科技公司間競爭的必要工具。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暫字第5號民事裁定即為一例。

本案處於起訴前的階段,對原告而言是種暫時性的救濟制度。原告向智財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限制被告的行為。原告的請求為:

(1)「禁止[被告]使用或洩漏如附表A例示之[原告]之營業秘密及向[原告]之員工、供應商或客戶等第三人刺探或取得[原告]之營業秘密」。

(2) 被告不得提供「如附表B所示研發部門人員之相關資訊予[S]公司,且不得協助誘使附表B之人員離職並為[該]公司提供服務」。

(3) 「自即日起至[某]日止,禁止[被告]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S公司]提供服務」。

本案法院於裁定時採用美國判例法的「不可避免揭露原則」,即只要受僱人於所約定之競業期間有違約行為,則該期間過後的競業限制即屬合理。以下,本文除簡介本案裁定外,亦檢討該裁定見解之疑慮。

爭點一:禁止利用或接觸原公司之營業秘密

針對請求(1),本案法院准予原告之請求,並禁止被告「使用或洩漏,並向第三人刺探」系爭附表A例示之技術,其內容為原告和被告所簽訂的競業禁止合約中提到的保密資訊,其涉及產品、製程、客戶或供應商等資訊。

本案法院認為被告應對系爭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首先,系爭資訊是競業禁止契約內所指定的保密資訊。其次,被告係於原告處擔任研發單位之資深處長「始能接觸前開資料」,故原告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曾陳述:「我個人認為都不能視為營業秘密,因為所謂營業秘密需要極少數的、極關鍵性及有時效性」。此反而被本案法院認為系爭資訊對被告而言不具「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因而施於被告之禁制令不易造成被告處於經濟上的不利益。

爭點二:禁止挖角

關於附表B所示之人員名單,本案法院認為被告應保密該人員資訊,並不應對S公司透露該資訊或協助S公司雇用該類人員。

本案法院認為系爭人員名單是營業秘密之理由有二。第一為原告的資訊保護政策有條文指出員工的資料和聯絡方式是「機密資訊」;例如,該政策第2條規定「機密資訊」包括「聘僱及人事資訊-例如身分證號碼、姓名、住址、電話號碼」等等。第二是該政策要求員工要保密該類機密資訊;例如,該政策第3條規定:「嚴格禁止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或揭露本公司之專屬資訊」;「所有本公司員工 … 應只能接觸或存取符合他們工作所需,或依合約規定履行工作所需之專屬資訊」,故原告已「採取合理之保護措施」。

至於本案法院認為被告要保密系爭員工資料或不能使用該員工資料的原因有三點。首先,被告將至S公司擔任研發主管,因而附表B所示之人員有可能遭到S公司挖角。其次,S公司若想挖角原告的研發人員,其必然要利用員工資料,因此應禁止被告將員工資訊提供給S公司,或禁止被告協助S公司接觸該些研發人員。第三,既然被告已陳述不會將附表B所示之人員揭露給S公司,因而被告不會因法院的禁令而受到損害,故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核發是適當的。

爭點三:禁止至S公司工作

為審查請求(3),本案法院參酌原告所提出的美國判例法之「不可避免揭露原則」,其要件為:

  1. 「前雇主與現任雇主係直接競爭關係」。
  2. 「新職務與舊職務極相似」。
  3. 「不在使用或揭露前雇主之機密資訊下,前員工將無法履行其新職掌」。
  4. 「該員工已明白威脅使用或揭露前雇主之機密資訊,或該員工之行為已表露其欺瞞或濫用前機密資訊之模式」,而「顯示單憑道德規範或禁止使用或揭露機密之禁制令,已不足以保護前雇主之合法利益」。

如果滿足該些要件,可命前員工維持競業禁止的義務。

本案法院接納「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因為現行法與判例無法處理「關於雇主與離職員工間無競業禁止之約定」時,「雇主得否以營業秘密將不可避免地被揭露為由」,請求法院「禁止離職員工至競爭對手公司工作」,則原告自得引用美國司法實務見解作為請求權依據;至於該美國法理為「多數或少數法則」係不用考量。

第二,本案法院指出「不可避免揭露原則」可為「競業禁止規範之補充法理」,其可適用之情境包括:

  1. 「兩造間自始無競業禁止約定存在」。
  2. 「於競業禁止期間屆滿後,離職員工有洩露營業秘密之行為或表徵時」。
  3. 「離職員工於競業禁止期間違反『競業禁止約定』」,以致原約定之「經濟效益已遭減損」。

另關於「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啟動,本案法院認為「原雇主自須證明離職員工之行為具有違法性或有違法之意圖」。若「原雇主未能釋明離職員工於競業禁止期間有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或未能釋明非競業禁止約定期間(含自始無競業禁止約定,與競業禁止期間屆滿)有洩露營業秘密之行為或表徵,即難謂離職員工已構成侵權行為,或有侵權之意圖,自無准許原雇主聲請法院對於離職員工創設新競業禁止規範之理」。

針對請求(3),因為原告「釋明不足」,本案法院拒絕該請求,並認為不應該限制被告至S公司任職。原告主要依賴報章雜誌的消息,但本案法院認為就原告「所提出之各項釋明而論」,僅有「報紙之報導並未附具其他事證」,而若「未有事證之報導即可認為已符合適足性之標準,無異認報導可凌駕審判」。

其次,本案法院認為如果同意原告的「釋明」方式,則此無疑是不利於被告的「釋明」。主要是「於競業禁止期間與[S]公司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且期間長達1年」、「曾自[S]公司處獲取報酬」等係屬「積極之事實」,其透過報紙報導而佐證被告有違反競業禁止之疑慮乃「非屬難事」,但被告要證明不接觸或未收取報酬等係屬「消極事實」,其「根本無法證明」。【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79期:營業秘密法引入美國「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停看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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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第一件專利連結判決出爐(上):專利權侵害防止的請求權基礎

 
對《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樂見其成 但仍有許多不足之處不宜急就章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自去年 (2020) 11月26日行政院會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及送請立法院審議以來,不管是高教界或是產業者,都對立法進度及執行細節表示高度關注。雖然教育部長潘文忠在2020年12月23日於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中接受立委質詢時強調,國家人才培養的重點不限於半導體領域,而是蔡政府所提出的「5+2」產業;更廣泛來說,每個領域都可以設立「研究學院」,但必須跨部會來認定當時對國家重點領域產業的定義。然而,今年2月中各大媒體不約而同報導已鎖定台、成、清、交4大名校將成立半導體學院,由台積電、世界先進、以及聯電等半導體大廠作為業者代表;除了顯示半導體產業會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打響頭炮外,也代表法案距離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日應不遠矣。雖然立法推動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是美事一樁,但此法案仍有未盡之處,實不宜急就章,匆促上路。

在討論《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不足之處前,應先了解法案的全貌,這部分可參考文末之懶人包。筆者認為法案不足的部分,可分以下幾方面來看。

只以碩博士班為標的 對消弭產學落差沒什麼助益

為什麼大學生畢業找不到工作?為什麼企業嘆找不到合適的人才?歸根究底,就是因為台灣的高等教育存在嚴重的產學落差。立委張廖萬堅在質詢時就指出:「當公佈設立半導體學院的消息後,許多學校都有興趣去爭取,這表示過去產學其實沒有辦法合一,因為學術界培養的人才到了產業界不見得那麼好用。產業變動這麼快,我們培養出來的人才不見得能跟上產業環境的變化。」

然而,如今法案只把標的放在碩博士班,不僅對於消弭產學落差於事無補,對培養國家人才方面也只是杯水車薪。大略估算,大學畢業的學生至少有一半以上會直接步入職場,大概有三分之一到一半的比例會選擇繼續深造 (當然,如果在經濟不景氣,就業困難的時期另當別論),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每年有大量畢業生進入就業市場,企業還是會有無才可用之苦,而大學新鮮人在進入企業後,也必須重新接收企業的教育訓練才堪用。

既然要消弭產學落差為企業培育人才,為何不一開始就開放大學本部設立產業學院,讓有興趣往實務發展的學生早點投入務實的課程,不用浪費了4年時間研讀與實務脫節的理論後,進入企業後還要花時間重新學習。由於大學裡的產業學院所招收的學生人數是有限制的,因此仍會保留很大比例專注於學術研究的學生,不用擔心高教失去了學術鑽研的存在目的。

另一方面,目前國內國立大學共有44所,照教育部本身推算,一個學校只能有一個學院設立二到三個碩博班,總共人數約240個學生左右。照目前計畫是12年內希望可以增加4,800個碩博士,不僅時間漫長且數量稀少,對台灣整體產業來說只是杯水車薪。再者,這些產業學院的學生出來,每個都是碩博士,應屬高階管理階層,但對企業而言,管理階層要的是充沛的實戰經驗,這些即使是產業學院的畢業生也是不足的。反觀企業最缺的是基層或有經驗的研發人員,但對產業學院畢業的碩博士來說,是否有點屈就?如果能開效大學階段設立產業學院,問題不就解決了嗎?

只以國立大學及頂大為標的 公私立大學資源不均問題將惡化

與國立大學相比,私立大學的資源相對匱乏,這已是長期存在的事實。因此在少子化的情況下,私立大學出現招生困難的情況比公立大學嚴重許多,有一些科系甚至必須停招,以致財務緊張,經營困難。原本由產學合作設立產業學院對許多私立大學來說是很好的解套之道,無奈政府不僅將標的鎖定在碩博士層級,更在範疇上限制必須是公立大學,且一直標榜「頂大」,如此一來,產學落差的問題不僅未能全面解決,更是加速致許多私立大學於死地,實是決策上一大缺失。

立委張廖萬堅在質詢時提到,在政府主導成立半導體研究學院這個新聞出來之後,便有一些大學打電話給他,表達他們學校也有參與的意願,有些是中部的大學。但半導體人才過去的培訓都集中在北部,包括臺大、清大和交大,現在南部有成大,大概就是這些「頂大」的學校。因此如果照法案規劃進行下去,還是臺大、成大這些頂大的學校比較有機會,因為他們的校友現在可能都是老板,可是中部大學都沒有這個優勢,因此中部還是沒有機會,強的還是強,有能力的還是有能力。

因此可見,即使符合公立大學的條件,但因不是頂大仍然是感到機會渺茫,對連參賽資格都沒有的私立大學,更是毫無公平正義可言。

當然,政府也有其考量,其中不外乎是政府經費投入及監管問題,關於這兩點筆者看法如下。

政府根本不須出資 自由市場機制比監管來得有效

在法案的規劃中,「研究學院運作資金以合作企業資金為主,並須高於政府資金,教育部也會逐年檢視決算情形,且國立大學不能從原本校務基金提供資金。」也許是由於這一條的限制,而產生出更多更多的限制,例如,規定只有國立大學具申請資格、組織面要包括政府組成之審議會,審議研究學院設立、續辦及計畫變更,並可命其停辦、國立大學設置監督會,審議研究學院財務績效及備查其制度規章,其中政府代表占1/3……等等。

其實政府一旦有出資,便一定會涉入決策及管理,有立委就質疑,法案規定企業出資要比政府高,但在組織上政府人數的比例卻又比實質出資的企業高,這不僅結構混亂,且政府官員對產業需求本來就所知不多,至少產業本身對此比較熟稔,因此只要政府政策鬆綁,根本不需要出資及插手決策及經運管理,一切即可迎運而解。

首先,私立大學也可同時參與,只要有企業願意出資,即可以成立產業學院 (當然是以開效至大學階段為前提)。至於資金方面,其實倒不用太煩惱,因為在全領域的情況下,成立的不限於半導體研究學院,所需成本一定不用如此浩大。舉例說,假設今天要成立的是金融科技研究學院,所需要的成本一定比半導體研究學院少很多,金融界不僅出的起,也會樂見其成。

有立委在委員會中質詢:「如果只有單一企業贊助,到底要怎麼去避免學生變成免費勞工、為了企業的特定目的被壓榨的情形?」,潘文忠表示產業研究學院畢業的學生不一定要為出資企業工作。乍看很合理,其實很矛盾。如果都沒有好處,那企業為什麼要出資?就算目前法案規劃中政府出資有一定的比例,但企業還是要出資,而且出資比例不能比政府低,如果什麼好處都沒有,那企業為什麼要出資?是單純的社會責任?【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79期:對《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樂見其成 但仍有許多不足之處不宜急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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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專利戰核心 — 商譽之戰

從歐盟法制談註冊設計與商標在侵權比對判斷上之差異

 
汽車業前景:電動車將對運輸造成何種變革?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雖然電動車的銷售量仍然遠遠不及傳統汽油車,卻完全不影響外界對電動車產業的期待眼光。由於主要市場的政策鼓勵,以及資通訊科技也相當成熟,消費者對於電動車的接受度,在往後數年必然愈來愈高。而隨著電動車在社會中逐漸普及,它帶來的各式新應用,也必然改變我們對於運輸的種種既定認知。

美國新任總統拜登(Joe Biden)正式上任後連續發出多道行政命令,大幅翻轉了川普時期的既定政策。其中最讓工業界振奮的,就是在宣布「買美國貨(Buy American)」的計畫時,主動宣示將把所有美國聯邦政府所使用的車輛,逐步替換成美國在地生產、零碳排的電動車,藉以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並振興美國製造業。

雖然具體的執行方案尚未出爐,卻已經讓早就熱到不行的電動車產業又添了一把柴火。除了特斯拉以外,許多傳統的汽車大廠如通用、BMW等都提出全面電動化的時程目標,鴻海主導的電動車開放平台至今也有超過600家成員,更不用說蘋果公司的Apple Car計畫,更是外界期盼已久的 next one more thing。

未來十年,全球汽車銷售量可望緩步成長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勤業眾信估計,全球的汽車銷售量,包括傳統汽油車以及各種新能源車在內,在2020年只有6100萬台,比起前一年萎縮了近15%。勤業眾信管理顧問公司副總經理辜卓洋分析,「我們認為,可能要到2024年,汽車市場的銷售規模才會回到新冠肺炎之前的水準。」(圖1)

圖1:全球汽油車/電動車銷售量(左軸,單位:百萬輛)與電動車市占率變化(2020年後為預估值)
資料來源:2021汽車產業趨勢與展望,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換句話說,從現在到2024年之間的五年,汽車產業可望從谷底反彈,但從中受惠最多的,將不再是傳統的汽油車。根據勤業眾信估計,未來五年內,汽油車與新能源車的銷售數量,可望每年出現緩步成長;但從2025年開始,汽油車的年度銷售量將開始衰退,反而新能源車的銷售量會更顯著成長。「10年之後,電動車的全球市場佔有率可望達到25%,」辜卓洋說。

不可諱言的是,各國政府的政策獎勵,絕對是這波電動車產業的發展主因。以電動車最為普及的歐洲為例,許多歐洲國家在零碳排(zero emission)的目標下,制定出禁止燃油新車銷售的時間表,就連已非歐盟成員國的英國,也在去年11月宣布,將提前在2030年就禁止銷售燃油新車。另一個工業大國:德國更宣布,205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必須比1990年的水準減少95%。此外,中國也在車輛牌照、充電設備上持續給予補助,使得這兩個市場的電動車發展最為兇猛。勤業眾信估計,到2030年時,全球電動車的總銷售量可望到3000萬台,而中國、歐洲將合計佔有76%的份額,是全球電動車產業最重要的兩大市場。

日本車廠共同扶持MONET共享運輸服務

而隨著電動車的發展,許多新的營運模式也將隨著出現。例如鴻海的MIH開放平台,就可能打破目前汽車產業高度垂直整合的競爭態勢,降低電動車產業的進入門檻;既有業者也愈來愈願意相互合作,尋求新的市場定位──日本車廠共同扶植的MONET就是最好的例子。

圖2:MONET Technologies的發展策略
資料來源:https://consortium.monet-technologies.com/vision

MONET Technologies原本是軟體銀行與豐田汽車(Toyota)合資的新創公司,專注在設計移動服務所需的資訊共享平台。著眼於高齡化社會造成的交通空白地、合格駕駛人口減少…..等問題,MONET應用了「移動即服務(MaaS)」的概念,把交通運輸業與目的服務業(如:醫院、零售店、公部門)使用資訊平台串接起來,設計符合使用者需求的運輸服務。在2019年正式成立公司後,MONET又陸陸續續獲得本田(HONDA)、五十鈴(ISUZU)、馬自達(MAZDA)等日本汽車廠的投資,至今共有8家日本汽車業者,加入MONET的股東陣容。

總結來看,電動車產業並非以電能取代汽油那麼簡單。「車聯網、自動駕駛、共享、電動……這四項都是電動車產業的核心要素,」辜卓洋觀察,許多新競爭者都選擇在電動車領域開展新的應用與新的商業模式,使這個產業呈現出與傳統汽車業迥然不同的面貌。也許,以服務取代銷售、以合作取代競爭,才是電動車產業帶來的真正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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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國發明專利授權53萬件,廣東成績最亮眼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有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在1月底發布2020年大陸主要知識產權的統計數據,去年大陸發明專利授權為53萬件,相較2019年成長17.1%,省市分佈由東向西遞減,授權排名前三位分別是廣東、北京和浙江。在新冠肺炎強勁衝擊的背景下,大陸知識產權發展仍然實現了符合預期中的成長,截至2020年底,大陸發明專利有效量達221.3萬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15.8件,並將高價值專利審查週期壓減至14個月,發明專利平均審查週期壓減至20個月,商標註冊申請平均審查週期縮短至4個月。

圖片來源:CNIPA

2020年專利大陸發明專利授權53萬件

2020年大陸發明專利授權共53萬件,截至2020年底,大陸發明專利有效量為305.8萬件,其中,不含港澳地區的有效發明專利為221.3萬件,大陸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15.8件,超額完成大陸「十三五」規劃《綱要》預期的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12件目標。實用新型專利方面,去年共授權237.7萬件;截至2020 年底,實用新型專利有效量為694.8萬件。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共73.2萬件;累計外觀設計專利有效量為218.7萬件。2020年,大陸知識產權局受理PCT國際專利申請7.2萬件,其中國內為6.7萬件。大陸知識產權局去年受理複審請求5.47萬件,結案4.80萬件;受理無效宣告請求0.62萬件,結案0.71萬件。

圖一、2020年大陸專利授權統計
資料來源:CNIPA

近年來,大陸集成電路(晶片)布圖設計也有顯著的成長,2001∼2010這時年間,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申請量僅4476件,發證共3966件;但到了2020年,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申請量達14375件,比去年同期成長72.8%;去年授權量為11727件,成長率77.3%。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戰略規劃司司長葛樹認為,更多創新企業開始重視技術保護,積極運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制度,保護企業發展的核心資源。

圖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統計表
資料來源:CNIPA

2020年大陸商標註冊量576.1萬件

2020年大陸商標註冊量為576.1萬件,截至2020年底,有效註冊商標量3017.3萬件。大陸商標異議申請共13.4萬件,並完成14.9萬件異議案件審查。去年大陸知識產權局收到來自中國申請人的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為7553件。各類商標評審案件申請則有36.7萬件,結案35.8萬件。去年也完成了14.9萬件商標異議案件審查,成長率為64.7%;各類商標評審案件審理共完成35.8萬件,較2019年成長7.8%。

圖三、2020年大陸商標統計
資料來源:CNIPA

廣東省知識產權成績亮眼

根據大陸媒體報導,2020年廣東省專利授權量為70.97萬件,比2019年成長34.57%;透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量為2.81萬件,同比成長13.64%。廣東省有效發明專利量為35.05萬件(成長率18.46%);有效注冊商標量為543.00萬件(成長率21.28%),均居全國首位。不僅如此,廣東省在大陸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績效考核連續3年排名全國第一、知識產權綜合發展指數連續8年位居全國第一,多項知識產權指標位居全國前列,突顯出廣東知識產權工作的成效。

浙江省知識產權局局長章根明接受專訪時表示,截至2020年12月底,浙江省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34件,每百家企業有效注冊商標擁有量達到101件,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量達到4307件,同比成長70.6%。另外,雖然新冠肺炎去年重創湖北,但2020年湖北省專利授權總量達到11.01萬件,較2019年成長48.91%,其中1.76萬件為發明專利授權。湖北省有效注冊商標量66.5萬件,較「十二五」末相比成長242.8%;新註冊地理標誌商標28件、成長率47.37%。

圖四、2020年大陸發明授權專利量省市排名(單位:件)
圖片來源:incoPat

大陸企業強化海外知識產權佈局能力

總結來說,2020年大陸知識產權審查在穩步中前進,發明專利平均審查週期壓減至20個月、商標註冊申請平均審查週期縮短至4個月,高價值專利審查週期壓減至14個月。大陸有效發明專利中,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達到28.1萬件,占總量的12.3%,較2019年提高1%。值得注意的是,大陸企業創新主體地位進一步鞏固,擁有有效發明專利的企業共24.6萬家,較上年增加3.3萬家。其中,高新技術企業10.5萬家,擁有有效發明專利92.2萬件,占大陸企業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的近六成。

根據大陸知識產權局統計,2020年受理大陸申請人提交的PCT國際專利申請成長17.9%;大陸申請人提交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成長16.1%。統計2020年1月至11月,大陸知識產權使用費出口額為74.7億美元,成長率達24.2%,可發現大陸企業對於海外知識產權佈局能力進一步增強。

另一方面,「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也在2020年增強在大陸專利佈局的力度,「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大陸發明專利申請量為2.3萬件(成長率3.9%),高於國外其他國家在大陸申請專利的成長幅度。其中,新加坡成長21.0%、韓國成長4.4%。【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79期:2020年中國發明專利授權53萬件,廣東成績最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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