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動代步車依規定不得上路、不得雙載,但在彰化街頭,電動代步車雙載上路很普遍。 | | | 彰化縣警察局最近執行「護老專案」時,員警看到長者電動代步車開上路,趨前勸導:「阿伯,電動代步車不能開到馬路,很危險!」老人家回說:「不能騎,那我怎麼出門,你來載我嗎?」員警語塞,只能請阿伯靠邊走。 電動代步車成了老人家及行動不便者相當普遍的交通工具,但街頭常見代步車與快車爭道,也有家人雙載、或由照護移工載著趴趴走,不僅危及長者安全,用路人也擔心撞上會賠不完,估計彰化全縣使用者可能千輛以上。 彰化縣警局交通隊組長蕭汝上指出,民眾使用的「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電動代步車」,都屬「行人活動輔助器材」,不必領行照、考駕照,也免驗車,但不得行駛道路上;穿越馬路也須行駛行人穿越道,若無行人穿越道也須緊靠路側行駛。若違規上路,可比照行人違規罰300元。 警方表示,電動代步車使用者年紀大、行動不方便,控制能力較差,加上代步車多數沒有方向燈、煞車燈,往往在轉向或穿越馬路時,易發生車禍。彰化縣曾有長者駕代步車遭大客車捲入成為輪下冤魂;芬園鄉也傳出老人家共乘電動代步車出車禍1死1傷,台南今年也發生2件電動代步車死亡車禍。 蕭汝上說,電動代步車雖屬行人輔助器材,但國內道路並不友善,多數沒有人行道,就算有人行道或騎樓,也是高低不平或不連貫,靠邊行駛常遇到路邊停車、併排停車,讓電動代步車使用者「無路可走」,與快車爭道大部分是迫於無奈。 宜蘭縣63歲陳姓老婦因不良於行出入都靠四輪醫療電動車代步,去年10月底卻在道路上一路蛇行,後方36歲林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倒地,遭後方機車騎士輾過,一個多月後傷重不治,檢方將陳婦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同樣在宜蘭縣,78歲呂姓老翁在一般車道駕駛醫療電動代步車,遭後方鄭姓機車騎士撞上,傷重不治。 高等法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認定此類醫療電動代步車屬醫療輔助器材,不能行駛於一般混合車道上,認定呂翁屬「與有過失」,呂翁、鄭男分別有2成、8成過失責任,判鄭男僅須賠償呂家118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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