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個人未來在大陸申報境外所得時,須注意不同的境外所得內容有各自不同的稅率。台商都已知道未來極可能只要在大陸待滿183天,就會被視同大陸稅務居民,就全球收入也就是來源於大陸境外的收入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往往會忽略不同類別收入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比例也有所不同。
一、境外股息紅利
來自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境內收入和境外收入規定一致,都須繳納20%個人所得稅。
但如果是來源於上市公司股息收入,那境內、境外就存在巨大差異,根據財稅2015年101號文《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官方為鼓勵股民長期持股,從境內上市公司取得股息如果持股時間有超過一年,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持股時間超過一個月而不滿一年,實際稅率為10%,如果持股時間不超過一個月,那稅率就高達20%,但從境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就沒有此項優惠,所以當台商被視同為大陸居民後,從境外所持有不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均須按20%稅率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
二、轉讓境外股權或股票所得
台籍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權,都須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1998年的財稅61號文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因為沒有定義「上市公司」的範圍,所以一般都認為個人在二級市場股票買賣的收入無須繳稅;而2005年3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個人行權後取得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出售時,可暫免個人所得稅,所以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須按20%稅率就所得部分(處置收入減行權成本)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台籍個人轉讓境外公司股權,或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都得按財產轉讓所得在大陸繳納20%個人所得稅。
三、境外薪酬所得
境外薪酬所得與境內薪酬所得一樣,都適用3%到百分之45%的七級累進稅率,並且境內外收入要分別扣除費用,常見一位台籍個人在台灣和大陸兩地任職並各自領薪,按稅法規定可分別減除費用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申報大陸薪資時可扣除人民幣4,800元,同時申報在台灣領取的薪資時也可以再扣除一次人民幣4,800元(明年起調整為每年人民幣6萬元 ),兩地工資各按扣除費用後的基數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但要注意,上述分析是指同時在兩地任職,也就是收入來源地不在同一國家或地區,如果是有一台籍個人僅在大陸工作,把薪水切成大陸與台灣兩地發放,那台灣發放的薪資實際為大陸所得,須先與大陸薪資合併後再申報個人所得稅,那上述的人民幣4,800元就只能扣除一次。
四、轉讓境外財產所得
台籍個人轉讓大陸境外不動產、技術、專利、著作權等各項財產,以轉讓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繳納20%個人所得稅,與轉讓境內財產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一致。
五、其他境外所得
從境外取得的權利金、稿酬、勞務報酬、財產租賃收入,按每次收入的20%作為費用扣除,餘額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若每次收入不足人民幣4,000元,則可以扣除800元費用,從明年起,權利金和勞務報酬扣除20%費用後、稿酬扣除30%費用後,再與薪資合併為綜合所得,再按每年人民幣6萬元扣除額度和分級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大陸目前仍沒有遺產稅,也沒有贈與稅,所以台籍個人在境外的相互贈與無須繳稅。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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