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只要是有免稅的規定,都會被許多人把免稅效果發揮得淋漓盡致。不過,相信這不是臺灣特有的現象,許多國際企業與人士利用免稅天堂公司的免稅優惠例子,報章雜誌也是有諸多報導, 不勝枚舉。其中有關保險給付的免稅規定,多年來讓大家樂於使用,也引起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人間許多爭議。為此,本文想用盡可能讓大家明白的文字,說明保險的稅務規定,讓讀者一看就懂。另外,各專業人士對保險稅務問題,常見有不同觀點。本文為個人針對近來法令規定與稅局的解釋,所歸納出的個人見解。
本篇說明保險關係人安排所衍生的稅務問題,是假設各項保險給付都符合所得稅法的免稅規定,或符合保險法與遺贈稅法不列入遺產而免課徵遺產稅的規定後,來說明保險關係人間不同的安排,所引發及衍生的稅務負擔。以下就保險關係中有關的幾個關係人, 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簡稱「被保人」),與受益人之間不同的安排,說明其所引發的稅務問題。
判斷原則:保險是要保人的財產
保險,我們應把它視為一種財產,是要保人繳交保險費存在保險機構的錢。所以只要要保人跟受益人不一樣,第一個要想到的,就是贈與稅的問題,就等同是要保人透過保險把錢贈給受益人。第二個要想到的,就是個人最低稅負。只要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就須納入個人最低稅負課稅,只有符合特定規定時,死亡給付有每戶每年新臺幣(以下同)3,330 萬元的免稅規定。
由於個人最低稅負是民國(以下同)95 年1月1 日開始實施, 所以在94 年12 月31 日( 含)之前所生效之保單,其符合特定規定之死亡給付,免計入最低稅負。所謂符合特定條件,是指符合保險法與遺贈稅法免列入遺產之死亡給付(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由於本篇內容是假設死亡給付均符合該等條件,所以後續內容就簡單以死亡給付稱之。至於有關保險法與遺贈稅法有關死亡給付免列入遺產之規定,將另於後續文章中說明,以利觀念逐步釐清。
判斷原則與順序
所以,檢視有關保險關係人不同安排上之稅務時,應按以下之順序:
1.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均要課稅:
?要保人須被課贈與稅,惟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死亡給付除外;
?受益人須被課最低稅負,只是死亡給付有每戶每年3,330 萬元之免稅優惠。但94 年12 月31 日(含)前生效之保單,其死亡給付免計入最低稅負。
2.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時,被保險人尚未死亡,而要保人已死亡時,此保單的解約價值是要保人的遺產,需課徵遺產稅(無3,330萬元免稅優惠)。
3.要保人與受益人相同時,基本上就是要保人拿回自己的錢,所以免稅。
相信以上大部分要課稅的觀念,顛覆許多人的想像。現在,保險公司通報國稅局當年度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各項給付,也是從此觀念而來,所以不能心存僥倖認為國稅局查不到。將檢視的條件,繪成流程圖,看似複雜,但只要把握保險是要保人財產的觀念,就容易理解。
生存給付
首先從生存給付談起,先檢視要保人與被保人是否為同一人?如有不同,則要保人早於被保人死亡時,因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所以保單的解約價值會被列入要保人的遺產,計算遺產稅。至於這樣的安排是否需要修正,各人考量不同,沒有絕對優與劣。而如果被保人早於要保人去世,那受益人就會領到死亡給付,不會再有生存給付了。
再來,檢視生存給付的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如果是,那等同要保人拿回自己存在保險機構的錢,沒有課稅的問題。如果不是,那就是要保人把錢送給受益人,所以要保人會被課徵贈與稅。當然,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夫妻,則免贈與稅。要注意的是,此情況下,受益人所領的生存給付會被納入計算是否有最低稅負,且因不是死亡給付,所以無3,330 萬元的免稅優惠。若是94 年12 月31 日(含)前生效的保單,受益人所領取的生存給付免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8.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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