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3日 星期二

AI+內控 替企業機器人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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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文章 AI+內控 替企業機器人把關
究極!2035日本「移動革命」
 
AI+內控 替企業機器人把關
文/陳佑寰 圖片提供/達志影像
機器人是卡通漫畫常見的主角,例如:鋼鐵人、變形金剛、無敵鐵金剛、原子小金剛等,而陪伴許多小朋友長大的哆啦A夢已於2020年歡度50周年慶。隨著資訊科技與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發展,機器人在現實生活中成群結隊,例如:工業機器人、理財機器人、客服機器人還有掃地機器人。當越來越多企業進行數位轉型、導入AI以及運用機器人來執行業務與內部管理,似乎也可更宏觀的說:企業就像一台巨型的機器人,由許多人類或小型機器人來操作,也需要AI做好內控。

很多企業是以法人的組織體存在,例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並非活生生的自然人,但可透過董事、經理人、員工等自然人來從事營業活動,也可能對外衍生侵權事件。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於2020年8月間統一法律見解並肯認法人得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法律責任的主體,而不必然要依附於該法人的特定代表人或受僱人之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與時俱進認知到許多企業法人利用科技機器設備處理營運業務,而特定侵害結果之發生常係結合諸多行為與機器設備共同作用之結果,未必是特定自然人之單一行為所產生。基此,企業追逐利益同時也應重視安全,越來越像機器人的企業難以輕易脫免法律責任。因此企業的內部控制變得越來越重要,這也是公司治理的一環,有必要導入AI做好事前預防,以免蒙受法律責任。我們更可從銀行理專失職案件的控管機制來觸類旁通,並應用在企業的其他營運事務上。

你的錢=理專的錢?

銀行理專涉及盜用客戶資金與不當推銷金融商品的案件頻傳。即使金管會三令五申且銀行公會發佈理專十戒,卻仍然防不勝防。2020年11月間驚傳台新銀行某理專涉嫌盜用客戶資金近3億元,創下有損商譽的歷史紀錄。而金管會於2020年11月24日針對玉山銀行某理專涉嫌盜用客戶資金合計約1.4億元案祭出此類案件史上最高重罰2,000萬元。除玉山銀行因內控制度缺失被課予上開罰鍰之外,該行的財富管理事業處資深副總與個人金融事業處執行長亦因未善盡督導之責而被命令停止執行職務3個月。

銀行靠理專績效賺取手續費,被罰金額有如九牛一毛,尚可吸收於營運成本。金管會這次下重手是否能發揮殺雞儆猴的效用?猶未可知。不過銀行遭重罰畢竟有損商譽,恐會損及民眾對銀行金色招牌的信任而流失客戶,因此各家銀行均應記取同業教訓,更強化內控以杜絕不法。

現行法制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與金融業者均有要求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目的在於促進企業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營運之效果及效率、財務報導之可靠性、以及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等目標之達成。就金融機構而言,依金管會訂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內部控制有3道防線,第1道防線是業務單位自行查核,第2道防線是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第3道防線是內部稽核。由第1道、第2道防線進行風險監控,第3道防線進行獨立監督,3道防線各司其職,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而捍衛這3道防線的重責大任不能僅靠人類的工人智慧,也需要機器的人工智慧!

事前預防:理專控管機制

由於銀行理專失職案件頻傳,一種可能的解決方式是由理財機器人來取代理專自然人,避免人類利慾薰心的可能性。不過理財機器人也可能有設計缺失或突然故障,且理財畢竟與人性有關,許多客戶還是會希望與真人理專對話,因此另一個解決方向是透過監理科技來全盤掌握理專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作業流程,以建立有效之預警及控管機制。

值得注意的發展趨勢是,金管會於2020年12月正式啟動「資本市場藍圖」。該藍圖認為資本市場未來將面對三大發展趨勢,其一即為「數位科技趨勢」,數位化、網路化及行動化的科技發展,將對資本市場及金融中介機構之經營環境產生重大影響。金融中介機構的經營策略不應再局限於傳統功能,應更前瞻性的運用數位科技、人工智慧等協助金融產業多元創新發展,深化金融服務,進而提昇產業競爭力。另數位科技之應用,亦有助於監理機關運用科技來強化市場監理與預警,進而保護投資大眾之權益。此外,在投資人教育宣導方面,利用數位科技管道傳播,有助於各類族群更容易取得金融知識、重視風險意識,建立正確投資理財觀念,落實普惠金融政策。

基此,資本市場藍圖提出的具體措施即包括:「結合金融科技實力,推動數位轉型及監理科技」。另在強化投資人保護方面,則鼓勵業者運用監理科技,透過人工智慧、大數據及流程機器人強化上市櫃公司監理效能,例如:

1.人工智慧:蒐集新聞、社群媒體等文字資訊(非結構化資訊),分析相關風險關鍵文字,提昇監理效能及預警能力。

2.大數據(Big Data):分析異常交易態樣及徵候,檢討監理及監視措施。

3.流程機器人(Robotic Process Automation, RPA):以自動化取代人力,產製監理報表,節省作業時間。

事後究責:法人侵權責任

對於風險的控制除了事前預防外,也需要事後究責以發揮警惕效果。理專的違法行為造成客戶權益受損,固然行為人應負其責,但理專可能已散財脫產或是畏罪潛逃,而讓客戶蒙受之損害難以回復。因此客戶可能會轉向大到不能倒也不能逃的銀行求償,要求銀行依民法第188條負擔僱用人對受僱人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過往雖有法院判決銀行員工盜用客戶資金係犯罪行為,而非屬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或是雇主已盡選任監督之責而免責,然而已有越來越多判決認為雇主還是要依法負責。

詳言之,法院認為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縱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又受僱人係利用僱用人職務上給予之機會所為之不法行為,依社會一般觀念,該不法行為乃僱用人事先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其內部監控制度加以防範;且被害人係正當信賴受僱人之行為為職務範圍內之行為,而與之交易,僱用人並因之獲有利益,而在外形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所關聯者,即可涵攝在構成要件中,與受僱人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行為無涉,以合理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參見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243號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108年金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判決等)。

企業仍有內控責任

過往法院在審理法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有認為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規定之適用主體僅為自然人,至於法人部分,則應援用民法第28條(針對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第188條規定(針對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經徵詢其他民事庭後統一法律見解:民法關於侵權行為,於第184條有一般性規定,依該條規定文義及立法說明,並未限於自然人始有適用;而法人係以社員之結合或獨立財產為中心之組織團體,基於其目的以組織從事活動,自得統合其構成員之意思與活動,為其自己之團體意思及行為。

再者,現代社會工商興盛,科技發達,法人企業不乏經營規模龐大,構成員眾多,組織複雜,分工精細,且利用科技機器設備處理營運業務之情形,特定侵害結果之發生,常係統合諸多行為與機器設備共同作用之結果,並非特定自然人之單一行為所得致生,倘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均須藉由其代表機關或受僱人之侵權行為始得成立,不僅使其代表人或受僱人承擔甚重之對外責任,亦使被害人於請求賠償時,須特定、指明並證明該法人企業組織內部之加害人及其行為內容,並承擔特殊事故(例如:公害、職災、醫療事件等)無法確知加害人及其歸責事由之風險,於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之行為,不符民法第28條、第188條規定要件時,縱該法人於損害之發生有其他歸責事由,仍得脫免賠償責任,於被害人權益之保護,殊屬不周。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

由上可知,對於員工的違法行為,僱用人即使是法人也不易脫免其依法應負之責任。展望未來,越多越多企業進行數位轉型,甚至採用AI機器人取代人力,使得企業越來越像機器人,而企業對於其員工或是機器運作違失造成他人損害,仍應負擔自己的法律責任,很難輕易把過錯推給失職的員工或是故障的機器,不能存有劃清界線切割責任的僥倖心態,必須重視內部控制以防患未然。

人工智慧輔助工人智慧

我們都了解:事前預防勝過事後救援。認真做好內控的企業除了可避免危安事件的發生,即使不幸發生,也較能舉證已善盡監督義務而免責。在前述玉山銀行理專盜用客戶資金案,金管會於裁罰書中表示:銀行內部控制有瑕疵,包括對理財專員自行帳戶及關聯戶之交易監控機制未臻完善、對外部單位及內部單位之異常交易警示訊息未建立有效查核機制、未就歷次查核發現之缺失進行制度面之通案檢討、未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關懷提問等作業且覆核機制未發揮功能、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循行為準則規範等。可見理專違法案件不只是人謀不臧,也涉及制度管理。

就前述內控瑕疵,如果要用人類的工人智慧以文件表單、人工操作來土法煉鋼,其實很難完善及落實內控制度。面對各種龐雜的資料以及異常行為所伴隨的資訊流、金流、人流中的警訊,亦有賴監理科技來輔助董事會以及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主事者,包括業務單位、法遵與風控主管、總稽核等,讓人工智慧輔助工人智慧,好好管理及駕馭企業這台巨型機器人!(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21年2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究極!2035日本「移動革命」
文/李世暉 圖片提供/達志影像
2020年12月17日,日本汽車製造商協會年終新聞發佈會上,豐田汽車(Toyota)社長豐田章男(Akio Toyoda)以協會主席的身分,批評各國的「電動車」(Electric Vehicle, EV)政策以及日本2035年禁售燃油車政策。他指出,這些政策將迫使日本企業投入巨額資金,加上基礎設施的全面設置,將使日本損失14兆至37兆日圓。若日本過於倉促禁止內燃機引擎汽油車政策實施,則當前汽車產業的商業模式將會崩潰,導致數百萬的工作流失,而且加上製造電動車的耗損,令此政策反而釋放更多二氧化碳。

豐田章男的發言,代表日本傳統汽車產業的憂慮。眾所周知,過去半個世紀以來,豐田、本田(Honda)、日產(Nissan)等日本汽車大廠,在內燃機引擎上擁有市場競爭優勢。當面臨到環保的壓力時,以及電動車技術的突破,這些傳統汽車大廠受到過去成功經驗的制約,以致無法立即決定進行全面創新。

電動車》2035年前全面啟動

日本政府所設定的2035年期限,主要是參考世界各國禁止銷售內燃機引擎汽油車的時程。例如:中國、美國加州宣佈,禁止在2035年後銷售新的汽油動力汽車;愛爾蘭、冰島、丹麥、英國與德國的禁止期限則是2030年;荷蘭與挪威更是提前至2025年。即便面臨日本國內汽車產業的反彈,日本政府依舊傾向明確制定禁止汽油車販售的時程。從科技發展的歷史來看,每當出現具破壞性的科技或產品進入產業,若原本領先的企業因應不及,就會導致產業的全面洗牌。例如:底片市場的柯達(Kodak);手機市場的諾基亞(Nokia)、摩托羅拉(Motorola)。這類劇烈轉變正在汽車產業發生,日本政府希望以政策的限制,強迫日本的傳統車廠推動轉型。

引發爭議的「電動車」,則是日本政府於2021年推動「移動革命」的第1個重點項目。日本首相菅義偉上任後,即透過在國會的就職演說表示,日本要在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零排放的目標,限制汽油車的販售來推動電動車的市場化,是達成此一目標不可或缺的政策。在此政策目標下,日本東京都知事小池百合子更在東京都議會宣示,要在2030年之前,將所有東京都內販售的汽車,轉換為「電動車」或「燃料電池車」(Fuel Cell Vehicle, FCV)等非汽油車。

自駕車》系統事故保費不調漲

日本移動革命的第2個重點項目為「自駕車」(Self-Driving Car)。2016年,面對新科技對交通系統的衝擊,日本政府開始研議無人自動駕駛移動服務相關政策。同時,在日本經濟產業省的主導下,組成日本自駕車系統聯盟,主要成員除了豐田、本田與日產等6家汽車品牌,Denso、瑞薩電子(Renesas Electronics) 和Panasonic等6家電器廠商也是成員。聯盟攜手數位路車大數據、偵測通訊、人體工學等技術領域,提昇日本自駕車移動系統在市場的競爭力。

一般來說,自駕車的研發時程可分為分成5個等級。目前市場販售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大多屬於Level 1或Level 2。自動駕駛系統來到Level 3,行駛時的方向盤及煞車等操作都可交由電腦系統控制,但是當偵測到需要駕駛人操控時,會立即回到真人接管。值得注意的是,在自駕車趨勢下,日本保險業者進一步研議新型的汽車保險,例如: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Tokio Marine & Nichido Fire Insurance)在今年4月試用新的車險係數,Level 3自動駕駛系統發生事故時,不計算在肇事紀錄中。換言之,日本的駕駛不用擔心保費因自駕車的事故而調漲。

飛行車》空中出租車拚2年登場

日本移動革命的第3個重點項目為「飛行車」。飛行車的概念,原本只存在科幻小說、電影之中,然而在2010年後,開始成為各大車廠與新創企業關注的研發項目。日本飛行車實用化的重要起點,是2012年由飛行同好會Cartivator推動的「透過交通工具為次世代提供夢想」計畫,獲得豐田、NEC、Panasonic、富士通(Fujitsu)、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等大企業的經費支持。2018年以Cartivator為基礎,由福澤知浩設立SkyDrive公司,著手研發商用的「飛行車」。

2020年8月,SkyDrive的SD-03飛行車在豐田測試飛行場進行公開飛行,完成史上首度的載人升空。SD-03飛行車屬於小型垂直起降(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 VTOL)飛行車,最高時速約50Km/h。單人座的原型機長度約4公尺、高度約2公尺,但續航力約只有10分鐘。即便如此,福澤知浩依舊樂觀期盼,SkyDrive可在2023年提供空中出租車服務,並在克服飛行時間限制後於2028年進行全面量產。

日本政府在今年編列40億日圓的預算,針對起降安全系統進行前瞻調查研究,爭取日本企業在建置國際標準時的優勢;對於SkyDrive規劃於2023年提供飛行車商業服務,給予政策與經費上的支持。日本政府期盼飛行車的商業應用有助於連接偏遠地區,以及提供大災難時的緊急救援服務。

固態電池技術 豐田、Panasonic搶補失落環節

然而,日本的移動革命,在發展進程上面臨著重要的失落環節。眾所周知,德國工程師卡爾.賓士(Karl Friedrich Benz)在1886年製造世界第1輛內燃機發動的汽車後,開啟了現代汽車產業的序幕。其後,在內燃機科技的快速進展下,汽車的動力與速度成等比級數般地成長。然而,在汽車產業發展的初期階段,行車安全遲遲趕不上動力發展。當時,汽車研發的失落環節是「輪胎」科技。輪胎材質的耐用與穩定直接影響到汽車的安全性和操控性。直到進入20世紀之後,碳黑(Carbon Black)、合成橡膠(Synthetic Rubber)科技的出現,才讓汽車得以兼顧動力與安全,也讓汽車進入一般消費者的家庭。

目前,包括電動車、自駕車與飛行車在內的日本移動革命發展,其重要的失落環節是「固態電池技術」。為了落實移動革命,日本各大車廠紛紛與電機大廠合作,期盼能突破電池在蓄電量與充電時間上的限制。例如:豐田雖然遲遲不願全面轉向生產電動車,但也理解電池技術的關鍵,因此與Panasonic合資成立車用電池製造公司,專注固態電池技術的研發。其所研發的固態電池技術不同於現今液態鋰電池,預計為2021年豐田生產的電動車,提供更有效率的動力。電池技術成為市場競爭的關鍵,Apple也搶進研發「Next Level」電池技術,預計於2024年推出電動車Apple Car。對市場變化敏感的台灣企業,亦紛紛佈局此一關鍵產業領域。例如:以電子元件為強項的鴻海,近年積極投入快充、高能量密度電池、固態電池的研發。

未來5年,將是移動革命落實的重要時期,也會衍生出的全新的供應鏈與服務鏈,而能夠及時因應此一移動革命的廠商,才能成為市場競爭的勝利者。(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教授)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21年2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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