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 星期四

人工智慧系列報導-1:2018觀察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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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第261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人工智慧系列報導-3:新創公司多 專利保護做好沒有?
   
法規訴訟 美國商會請求打擊外國盜版,智財局是否應重啟封網政策?
   
深入報導 洗錢防制評鑑與CRS新制雙重夾擊,國內金融業準備迎戰!
   
研發創新 人工智慧系列報導-1:2018觀察重點
   
智財管理 美國專利複審程序中Claim Construction標準變更帶來的可能影響
   
 
人工智慧系列報導-3:新創公司多 專利保護做好沒有?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市場調研數據顯示,最近幾年專注於發展人工智慧 (AI) 的新創公司很多;換個方式說:最近幾年許多新創公司都是衝著AI來的。一篇Forbes雜誌的文章指出,從2000年迄今,活躍的AI新創公司數量成長了14倍;而創投公司對AI新創公司的投資金額也增加了6倍,這些數據都是從Stanford大學一份AI指數(AI Index)來的。既然是新創公司,當然創新技術研發是不可或缺的,特別是AI領域,許多應用與發展都還是處女地,有待業者及專家的開發。然而,這些新創公司在積極發展AI技術及挖掘市場應用的同時,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有沒有做好?創新技術都已經申請了專利嗎?還是選擇用營業秘密來保護?

圖片來源:Max Pixel

事實上,如果新創公司有完備的智權策略,能針對創新技術做好專利保護,那不只在經營上比較有保障,就連募資也會比較順遂。CB Insights在2017年12月發布了2018年100大AI公司,而美國專利管理顧問公司TurboPatent則於2018年年初針對AI. 100之100家公司做了專利數量之統計,發表了《A.I.100 Patent Activity Report》,分析這些AI公司的專利保護策略。截至報告統計截止日為止,在AI.100的100家公司中,有73家至少擁有1個公開的美國專利,表1是73家擁有專利的公司列表。

表1. A.I. 100公司按美國專利公開數列表 資料來源:《A.I.100 Patent Activity Report》,TurboPatent,2018;整理製表:李淑蓮
註:數據取自USPTO截至2018年2月28為止之公開資料,不包括於截止前已申請但未公開之美國專利,亦不包含美國以外其他國家之專利。

排名

公司

專利公開數

總公司地點

排名

公司

專利公開數

總公司地點

1

Brain Corporation

107

美國

38

Socure

5

美國

2

Cognitive Scale

79

美國

39

Applitools

4

美國

3

Shape Security

77

美國

40

Darktrace

4

英國

4

OrCam Technologies

61

以色列

41

Endgame

4

美國

5

Aquifi

53

美國

42

Face++ (Megvii) (曠視科技)

4

中國

6

SoundHound

43

美國

43

Foghorn Systems

4

美國

7

InsideSales.com

32

美國

44

Insight Engines

4

美國

8

Zoox

28

美國

45

Insilico Medicine

4

美國

9

AiCure

27

美國

46

MAANA

4

美國

10

MOOGsoft

27

美國

47

Zymergen

4

美國

11

CrowdStrike

25

美國

48

Bytedance (字節跳動)

3

中國

12

Anki

19

美國

49

Conversica

3

美國

13

Narrative Science

19

美國

50

Mya Systems

3

美國

14

Invoca

17

美國

51

Orbital Insight

3

美國

15

AEye

16

美國

52

Tamr

3

美國

16

Amplero

14

美國

53

Versive

3

美國

17

Appthority

14

美國

54

Arterys

3

美國

18

UBTECH Robotics (優必選)

14

中國

55

FLYR

2

美國

19

Kindred Systems

10

美國

56

Gong

2

美國

20

WorkFusion

10

美國

57

Mighty AI

2

美國

21

Neurala

10

美國

58

Mythic

2

美國

22

Datarobot

9

美國

59

NAUTO

2

美國

23

KYNDI

9

美國

60

Sportlogiq

2

加拿大

24

ZestFinance

9

美國

61

Trifacta

2

美國

25

Preferred Networks

9

日本

62

Appier (沛星互動科技)

1

台灣

26

CrowdFlower

8

美國

63

babylon Health

1

英國

27

Cybereason

7

美國

64

Cape Analytics

1

美國

28

Osmo (Tangible Play Inc.)

7

美國

65

Descartes Labs

1

美國

29

Prospera

7

美國

66

Flatiron Health

1

美國

30

SenseTime (商湯)

7

中國

67

Freenome

1

美國

31

SparkCognition

7

美國

68

LeapMind

1

日本

32

Vicarious Systems

7

美國

69

Reflektion

1

美國

33

Benson Hill Biosystems

6

美國

70

PerimeterX

1

美國

34

C3 IoT

6

美國

71

Primer

1

美國

35

Captricity

6

美國

72

Liulishuo (英語流利說)

1

中國

36

Twiggle

6

美國

73

Textio

1

美國

37

CloudMinds (達闥科技)

5

中國

 

 

 

 

由於報告統計的是美國專利公開數,所以從表1可見,排名前面的都是美國公司為主,在AI百大名單中,中國AI新創公司擁有公開美國專利的共有5家,包括優必選、商湯、達闥科技、字節跳動及英語流利說;而台灣唯一上榜AI百大的沛星互動科技也擁有一個公開的美國專利。

不過,不要以為中國新創公司不著重專利保護,其實剛好相反。WIPO的數據顯示,去年中國的專利申請成長了21.5%,與全球的8.3%及美國的2.7%成長率相比,明顯高出很多。在本刊期另一篇文章《AI專題 人工智慧系列報導-4:中國AI發明專利統計出爐 大彊創新積極走出去》中,會針對在中國申請的AI專利有更詳細的論述。

圖1. 受專利保護的AI領域 (以專利公開數從多到少排序)

資料來源:《A.I.100 Patent Activity Report》,TurboPatent,2018

《A.I.100 Patent Activity Report》中的公司橫跨了25個AI產業領域,每個領域專利活躍度不一。圖1顯示機器人、網路安全、跨產業應用、物聯網、以及市場行銷和CRM是專利活動比較活躍的5大領域 (亦即這5大領域比較多AI新創公司申請專利;反觀科技法律、個人助理、實體安全、以及電競 (E-Sports)等領域之專利活躍度則很低。


《北美智權報》第223期更多精采文章:

AI專題 人工智慧系列報導-4:中國AI發明專利統計出爐 大彊創新積極走出去

美國商業公會請求打擊外國盜版,智財局是否應重啟封網政策?

美國專利複審程序中Claim Construction標準變更帶來的可能影響

 
美國商會請求打擊外國盜版,智財局是否應重啟封網政策?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台北市美國商會(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aipei)於2018年白皮書中,再度對我國政府要求提出打擊外國盜版內容物網站的作法,其具體的建議是,著作權法應「提供著作權利人一個阻斷接觸存有盜版著作內容的境外網站之方法」。

圖片來源:pixabay

不過,若以發生在外國的著作權侵害行為為由,進而封鎖境外網站,無論以行政手段或司法救濟,皆涉及言論自由的限制,特別是侵害人民資訊接觸的權利。在著作權法原本就只是給予「有限保護」的傳統下,如何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是制訂政策過程中必須要闡述明白的事務。

事實上,智慧財產局曾在2013年5月21日發布了新聞稿(以下稱「521新聞稿」),並提出四點主張:(1)「境外重大侵權網站戕害文化產業,建置快速處置措施有其必要」;(2)「智財局再推打擊網路侵權新措施,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3)「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國際間已有相關立法」;(4)「兼顧各方權益,智財局審慎規劃評估」。或許是反彈聲浪過大,智財局於當年6月3日智財局宣布停止推動封網政策。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稱「ISP業者」)有四類: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及搜尋服務提供者。封鎖網路議題主要針對的是「連線服務提供者」,其定義為「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本文意在討論現行著作權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規範,以評論智財局能否要求「連線服務提供者」(例如Hinet)防止其使用者透過其服務而連接到國外的侵權網站。

封網技術可行性

智財局在2013年的521新聞稿中指出:「為解決這個問題,智財局刻正研擬規範,針對伺服器設置於境外之網站,如屬專門從事網路侵權行為、或其上之內容有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嚴重影響相關產業發展者,智財局得採取快速處斷措施,令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予以封鎖,使國人無法連結至該等侵權網站」。

時至2018年,智財局如果要配合美國商業公會推動封網政策,前提是技術上有可行性,而事實上的確可行,只是打擊盜版的成效可能因技術不同而異。

針對封鎖網站的技術,2013年時智財局打算「要求ISP採取的封鎖技術為IP位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或DNS(Domain Name System)封鎖,以兼顧ISP的成本負擔及執行技術等問題」。「IP位址」指以號碼組合做為網路位置的標定,例如「172.31.255.255」。「DNS」即網域名稱,例如「www.ntut.edu.tw」。根據智財局內部資料,針對「IP位址」,其擬採的封鎖手段為「ISP將特定IP位址列為黑名單,使網路流量不流經該處」。另對「DNS」,其採取「ISP告訴使用者,某網域名稱不存在,或將使用者導向另一個網頁並說明該網域名稱已被封鎖及其被封鎖的原因」。但這二種手段的有效性是智財局所質疑的。對「封鎖IP位址」,智財局的評價是「執行簡易,但破解也很簡單。網站只要搬到新的伺服器,即可取得新的IP位址」。至於「封鎖DNS」,智財局的評估是「使用者只要能夠輸入網站的IP位址取代輸入網域名稱,即可破解DNS封鎖」。

還有一種封鎖手段是針對「網頁地址(Uniform Resource Locator,URL)封鎖」,其指網頁內容在DNS下的確切位置,例如「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而該手段為「ISP對網頁所傳送封包的內容進行檢查,藉以封鎖特定內容的網頁」。智財局不採用該手段的原因可能是成本考量,此外智財局認為,破解「網頁地址封鎖」的難度較「IP位址封鎖」和「DNS封鎖」兩者來得高。

連線服務提供者與著作權侵害

連線服務提供者在網路世界的著作權侵害行為中是不可缺少的角色。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與第24條,侵害公開播送權者(例如非法播送電視台所播放節目)必須「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另根據同法第3條與第26條之1,侵害公開傳輸權者(例如非法提供電影或電視劇隨選收視)必須「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外國侵權網站是非法內容物提供者,但連線服務提供者卻是傳送訊息或通訊方法之提供者。外國侵權網站和連線服務業者的行為合體即構成公開播送權或公開傳輸權之侵害。「各侵權行為人之行為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渠等間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當外國侵權網站的內容物因國內使用者的網路點選活動而傳送至我國境內,則該傳送所涉及的連線服務提供者可能須負擔共同侵害著作權之責任。【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3期:美國商會請求打擊外國盜版,智財局是否應重啟封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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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重「連台制中」的戰略砝碼:析論《2019財年國防授權法》

 
洗錢防制評鑑與CRS新制雙重夾擊,國內金融業準備迎戰!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今(2018)年11月5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將來台,進行第三輪洗錢防制評鑑,能否通過評鑑代表著台灣金融金流的透明度。台灣從1997年加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目前被列為一般追蹤,若遭到降等,企業資金匯出將受到更嚴格的審核,大大影響台灣企業競爭力;再加上明年初即將上路的CRS新制,銀行業可說全力動員、嚴陣以待!

為了洗錢防制評鑑與明年初上路的「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簡稱CRS),銀行業這陣子忙得不可開交,一切都是為了完成「盡職調查」。為了配合全球打擊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詐騙活動,銀行必須針對顧客做「盡職調查」,因為相關法令規定,銀行必須在開立帳戶或因應需要時,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以便掌握客戶日常及預期的銀行活動,這也是洗錢防制評鑑的重點項目。

反洗錢!銀行業面臨浩大工程

兆豐銀董事長張兆順指出,洗錢防制評鑑盡職調查的欄位甚至比CRS更多,居住地、顧客年齡、國籍、職業、產品銷售地點都是風險項目,東西要賣到遼寧或是廣州,風險評等也會不一樣,銀行還必須詳細調查銷售的產品,這些銀行都是盡職調查的一部份,再透過調查的結果,為顧客的風險等級進行高、中、低評等。由於銀行動輒數百萬以上客戶,光是兆豐銀行就有380萬客戶,要完成盡職調查無疑是大工程,因為過去很多資料都未完整建置,現在必須努力把空缺補齊。做完盡職調查後,還要進一步建構交易模型,檢視顧客的交易內容、預期銷售有無異常,若出現警示銀行就必須檢視或申報。

圖一、兆豐銀董事長張兆順出席「CRS啟動:企業經營新思維」研討會。

圖片來源:吳碧娥/攝影

CRS上路,是危機也是銀行業新商機

雖然銀行業增加了很多工作,另一方面也有新商機。張兆順表示,國去海外投資選擇多,又有節稅誘因,吸引有錢人將資金移往海外,透過外國私人銀行進行資產管理,台灣約有五兆資金滯留海外。但隨著反洗錢評鑑和CRS上路,加上中美貿易戰、中國大陸投資環境轉變、海外租稅誘因逐漸消失,已有許多台商有意將海外資金匯回台灣,這波資金回流潮也替台灣金融業帶來很多新商機,無論是直接的財富管理業務、或是間接的授信業務成長,「銀行有做不完的生意」。不過,由於銀行必須配合洗錢防制,就算客戶有資金要回來,也必須舉證錢從哪裡來、回來的目的,如果沒有通過盡職調查,銀行就不能接受這筆錢。

表一、台灣金融機構實施CRS時間表 資料來源:兆豐銀

時間

進度

2019/1/1起

所有新開帳戶均進行盡職審查

2019/12/31前

完成「既有個人超過100萬美元帳戶」盡職審查

2020/12/30前

完成「既有個人價值未超過100萬美元帳戶」及「既有實體價值超過25萬美元帳戶」之盡職審查

2020年起

每年6月向國稅局申報前一年度所辨識之應申報帳戶資訊

財政部政務次長吳自心強調,不是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就會交換金融帳戶資訊,必須進一步簽訂「主管機關協定」(CAA)才能進行交換,但還沒簽CAA的將會陸續簽訂,所以金融機構也要開始準備。目前台灣已經和32個租稅協定國家簽訂CAA,包括美洲2國、歐洲15國、非洲4國、大洋洲3國,以及亞洲8個國家。不過,大陸、香港、澳門以及美國居住者,都不屬於我國CRS辦法所規範的範圍中。

圖二、金融機構申報期限及應申報資訊

資料來源:財政部

銀行落實盡職調查,財富規劃當心稅務風險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林倚聰表示,全球版肥咖條款(FATCA)或台灣版CRS即將在明年初開始執行,但不管是對主管機關或是金融機構都是頭一遭面對,加上法規條文幾乎是參照OECD所公布的範本來制定,許多名詞的解釋並不清楚,在時間不允許充分討論的情況下,預期正式執行時將會產生許多實務上窒礙難行之處,目前已實施CRS的香港及新加坡,都遇到類似的問題。

表二、銀行盡職審查程序彙整表

資料來源:財政部

此外,這次CRS執行時間剛好在反洗錢評鑑之後,國內金融機構執行CRS的水準,一定會拉高到與洗錢防制一致,畢竟兩項法規重點都在落實KYC(Know Your Client,瞭解客戶)制度,因此千萬不要輕忽政府或金融機構執行盡職調查的決心。林倚聰建議,大浪的浪頭既已確定,財富規劃千萬不要反其道而行,越早了解自身的稅務風險做好稅務管理,才能在後CRS時代將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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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系列報導-1:2018觀察重點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無庸置疑,人工智慧 (AI) 已成為各行各業現在及未來的關注重點,但AI領域何其大,就市場應用面,從替代人類駕駛火箭進行宇宙探索的機器人到自動化廠房中的一隻機械手臂、協助幼童語言發展的對話玩偶、倉儲物流管理、以及自動駕駛……等等皆是,不一而足;如果從技術觀之,人工神經網絡、深度學習、機器學習可以說是AI三大關鍵技術,然而,其間又有許多細分的枝節,涵蓋範圍十分廣。對於剛涉足AI領域的業者而言,可能會有點摸不著頭緒,抓不到重點,調研機構CB Insights的「Top AI Trends to Watch In 2018」報告應該可以讓初探AI領域的業者及研發人員快速理出一個頭緒來。

在AI蓬勃發展的趨勢下,照顧機械人在未來將成為一種新的藍領工作

圖片來源:PIXNIO

CB Insights的「Top AI Trends to Watch In 2018」調研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於2017年第4季發布,從其本身資料庫中的大量資料歸納出13個AI領域在2018年值得觀察的重點,筆者挑選了其中幾個較有趣的分享如下。

新的藍領工作 - 照顧機器人

對製造商而言,生產線員工的薪資往往占了成本很大的比重,因此,許多已開發國家都會在薪資相對低廉的開發中國家設廠,以降低總體成本。然而,隨著工業用機器人技術成熟並邁入量產,機器人價格也是不斷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已有越來越多廠商採用工業用機器人來取代生產人力。

然而,生產工廠無法完全用機器人取代真人操作,報告指出,目前的「分工」是工業機器人在工廠會負責比較粗重的工作,像是重物搬運之類,而人類勞工則是負責高階的工作,包括機器人的維護及操作。

有些廠商會希望完全以機器人取代人類,畢竟長期下來成本較低,管理也比較簡單,但這是不可能的。報告指出即便是亞馬遜 (Amazon) 在世界各地的倉庫採用了超過100,000名機器人來搬運貨物,但同一時間也在其新的執行中心 (Fulfillment center) 雇用了上千名人類工作者來執行操作機器人的工作,類似機器人保母 。

中美大戰 爭奪AI全球領導地位

中國和美國最近幾年在AI領域上較勁的態勢越來越明顯,不管是在新創公司數目、募資金額、專利申請及獲證數目、投資金額、研發投入……等等,中國近年來都有後來追上,超越美國成為世界一哥的跡象,例如AI「深度學習」領域的專利數量,中國專利的公開數是美國專利的6倍。這部分會在同期另一篇文章《AI專題 人工智慧系列報導-2:中美角力賽 其他國家靠邊站?》中詳細探討。

防禦系統的未來發展轉向AI

AI網路安全的市場越來越熱絡,許多新創公司都積極爭取政府部門成為客戶,以協助打擊駭客。報告指出,數據資料中心已嚴然成為AI網路安全的新戰場。早在2014年,亞馬遜網路服務公司 (AWS) 已協助美國中央情報局(CIA)針對敏感資訊建置了一套客製化的雲端運算服務系統,以符合嚴格的合規及管理需求。隨後在2017年第4季,AWS將這一套工具開放給其他政府客戶使用。此外,AWS也併購了Harvest.ai及Sqrrl兩家AI網路安全公司,也是為了發展保護雲端敏感資訊網路安全的市場。

報告指出網路安全的確為AI演算法帶來拓展市場及發展的機會,但由於新的網路安全公司一再湧現,此一市場已有泛濫的跡象。在過去5年間共有134家新創公司共募資36.5億美元,其中約有34家在2017年完成首輪增資。這34家每家市值估計在900百萬美元以上的網路安全新創公司,正在市場中與高市占率的大公司如Cybereason、CrowdStrike、Cylance及Tanium等進行激烈競爭。

白領工作的自動化程度提升

報告指出如同藍領工作一般,白領工作者也會面對越來越多AI的影響,像是律師、顧問、理財理員、新聞工作者、貿易商……等等,無一可以幸免。總的來說,AI能大大提升文書工作的效率,這一點對白領工作者構成最大的威脅。以法律工作為例,AI能有效的減少作業時間及提升工作效率,像是在訴訟的時候,利用自然語言處理 (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NLP) 技術即可在幾分鐘內將上千份的法律文件作出歸納整理,而且與人工作業相比,出錯率低。

AI人才戰 年薪上看千萬台幣

隨著AI市場及應用蓬勃發展,AI人才的薪資也跟著水漲船高,特別是在AI人才的成長速度遠遠落後於AI市場成長的時候。這個問題不只出現在台灣或是美國,全球都面臨同樣的問題;但如果以搶人才的積極度來說,中國最為積極,花錢絕不手軟。

報告指出,在中國求職平台獵聘網 (Liepin) 上,中國BMW公司招騁一名資深的機器學習研究員居然開出年薪567,000 – 624,000美元年薪的條件,而另一家公司招聘機器學習專家雖然開出的年薪較低,但也達315,000 – 410,000美元。折合台幣年薪最高近2000萬,低一點的也有千萬之譜。不過,有趣的是,如果真的是AI人才,他們倒不在乎千萬年薪,反而比較想要出走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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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複審程序中Claim Construction標準變更帶來的可能影響
Johnny Chen/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北京科技大廠專利總監)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於2018年10月11日正式公告了專利複審程序中Claim Construction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的標準變更,從原本的BRI標準(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最寬廣合理解釋),變更成Phillips標準。此次變更將於2018年11月13日正式實施,待正式實施後,PTAB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聯邦法院和ITC(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三者對於Claim Construction的標準將會一致。此外,此次公告中還提到,實施後PTAB將會參考法院或ITC所做出的相關Claim Construction決定。

圖片來源:pxhere

北美智權報213期《改弦更張:USPTO預告修正專利複審程序之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標準》一文已曾預告關於本次Claim Construction的變更,文中也詳細說明了各種背景及條文比對,因此本文就不再贅述重複的部份,而將重點放在兩種標準的舉例說明以及此次變更對於美國專利實務上可能帶來的影響。

什�l是BRI標準? 什�l是Phillips標準? 差別在哪裡?

如同字面所述,BRI標準是給予請求項用語最寬廣的解釋;另外相較之下,Phillips標準則是給予請求項用語客觀而合理的解釋。

圖1. 許多複審請求中都會註明使用BRI標準��

圖片來源:PTAB

為了讓各位讀者有更直觀的理解,我們舉實際例子來看看兩者對於同一個請求項用語的解釋有何實際差異。在2016年PPC Broadband, Inc. v. Corning Optical Comm's的案子中,聯邦巡迴法院就曾對於一個請求項用語「continuity member」(中文直譯為「連續性構件」)進行基於兩種標準的解釋:

  • 基於Phillips標準的解釋:這個「連續性構件」需具有「連續或一致之連接」(a continuous or consistent connection) 的特性
  • 基於BRI標準的解釋: 這個「連續性構件」僅需「觸碰對方」而無須「連續或一致之連接」(the continuity member need only make contact with…without requiring consistent or continuous contact)

圖2. 基於BRI標準的解釋,這個「連續性構件」僅需「觸碰對方」而無須「連續或一致之連接」,標準要比Phillips標準的解釋要寬廣的多。

圖片來源:PTAB

從上面例子中不難發現,BRI標準要比Phillips標準的解釋要寬廣的多,因此大家應該就能理解這兩種解釋對於實際案例中的差別和影響會有多大了 ─ 使用不同的標準甚至可能會導致一篇專利最終是生或死截然不同的命運。

未來可能的影響

首先是由於PTAB、地院及ITC之間的Claim Construction標準統一了,因此相互參考的機率將大大提高;如前文所述,本次發佈中USPTO已明講PTAB應參考地院及ITC的解釋結果,另外筆者認為地院停下來等待PTAB的無效程序的可能性也會提高。如此一來對於侵權被告而言,很重要的一件事將會是「提出專利複審申請的時機點」:如果被告希望由PTAB的審查人員來進行Claim Construction程序,建議是在訴訟初期儘早對PTAB提出專利複審申請;相反的,如果被告希望由地院或ITC來進行Claim Construction程序,那就可以考慮晚點提出。另外很重要的是,申請人千萬別忘了IPR複審程序必須從起訴時間點起算的一年內提出

此外,由於對於請求項用語解釋的標準變窄了,能用來主張作為無效證據的前案也會隨而變少,因此最直觀的影響是未來在PTAB無效專利的難度可能會加大,故對於侵權被告或無效提出方來說,是較為不利的。除此之外,另一個對於侵權被告的潛在不利影響在於,由於標準統一了,因此被告在侵權訴訟和無效案之間對於原告專利的請求項用語解釋必須統一,如此一來,將導致被告兩難的局面;若把原告專利解釋大了,雖然容易無效、但自己的產品將更容易被判侵權;如果將解釋縮窄,雖然侵權機率小了,但無效的難度卻會提高,不再像以前一樣,可以在PTAB和地院用兩套解釋來取得優勢地位。不過,還好此次變更並沒有追溯效力 (not retroactive),因此筆者強烈建議,如果有打算要啟動PTAB複審程序 (例如IPR程序) 的申請人,儘量要搶在今年11月13日正式實施前提出申請,才能沿用舊制的BRI標準,提高無效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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