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6日 星期三

葉銀華/政府應保護納稅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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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堂電子報
2016/10/27 第104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名人觀點
葉銀華/政府應保護納稅者權益
聯合報/葉銀華
由於政府必須提供公共服務與建設,因此納稅變成人民、企業的義務;而納稅是對人民、企業財產的合法的課取,因此也必須讓納稅者心服口服!亦即,政府除了向納稅者課稅,也要保護納稅者權益。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經過十多年的努力,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本次重點在行政法院應設置稅務專業庭,並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另外,因稅法有其複雜性,涉及人民權利應以法律明定。本法提供公平對待納稅者之機制,應該值得大家支持。

過去有關納稅訴訟案件,絕大多數是稽徵機關、納稅者在「實質課稅原則」有所爭執。雖然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而納稅者負協力義務,但是由於徵納雙方的不對等、行政法官對於稅法瞭解程度的不足,造成絕大部分案件,納稅者敗訴。因此,本文認為專庭法官在稅法的專業程度與公平判決立場,將是最重要的關鍵。

其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主管機關是誰?若是財政部,則會有一方面要達成課徵稅額目標,另一方面又要保護納稅者權益,以目前租稅生態環境,不知達成的可能性有多少?因此本文認為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應設於行政院,而諮詢的內容應為專庭法官判決的參考。

再者,本文提出一項納稅重大的議題:如果政府有相關法令的規定或獎勵措施,則我們期盼國稅局能夠公平看待納稅者因而認列的費用,讓納稅者感受到「政府是一體的」。然而,有關此項想法,納稅者經常依政府法規認列費用,但是最後被國稅局剔除,而進行行政救濟也以敗訴收場,感到相當沮喪與失敗。例如:企業併購法與金融機構合併法容許主併公司支付併購價格超出目標公司淨資產價值的溢價金額為商譽,以此認列費用抵稅;企業併購法規定商譽得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列為費用。但是,實務上要認列商譽的攤銷費用卻是困難重重,尤其是國稅局審核嚴格。到目前為止,商譽攤銷費用大都被國稅局剔除,即使企業採取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大都支持國稅局的處分。

主併公司(納稅企業)認為花了真金白銀,包括以股換股,而且透過市場機制、被併公司並非關係企業,同時根據相關法規與被收購者之淨資產價值有委請專家鑑定,為何商譽攤銷費用不能抵稅?但國稅局經常質疑收購成本的真實、必要、合理性,同時質疑納稅者提出被併公司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證據的可信度。雙方遂有相當大的爭執,衍生納稅者保障的議題。而我覺得收購成本重在真實性,其次是合理性,而且合理性是一個區間而非一個點,至於必要性,第三者實難認定,何必折騰納稅者?

針對此爭議,我們期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實行細則,除了設置專業法庭之外,還要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定出收購成本真實與合理性的判斷標準,以及該遵守的相關程序,甚至定出鑑價機構的標準。

最後,希望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能夠立法成功與有效執行,提昇政府聲望。(本文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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