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由於金融機構涉及民眾的資金與市場穩定,因此非金融業不能提供金融服務,違反者有刑事責任。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下,傳統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已不能滿足民眾需求,或者非金融業者可提供效率高、成本低的服務,此時一些國家遂給予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空間,可以不用先取得金融執照,等實驗完成後再納入監理。日昨立法院財委會首次審查「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不僅進度甚慢,而且還牽涉一些爭議,包括:在實驗過程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程度的界定,以及實驗結果後,相關法規是否來得及修正。
首先,在創新實驗階段,如何看待金融消費者保護?有一派認為要發展金融科技業,又要納入消費者保護,將毀了金融科技發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是希望能把實驗結果拿來擴大應用,在實驗階段就不必害怕出錯,因為出錯是「除錯」的先決條件。因此實驗辦理人必須明確告知參與實驗者,這是實驗計畫,會有「時間、規模」限制,而有爭議可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
反觀行政院的版本,主管機關對於實驗計畫之申請,要求建置參與實驗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實驗辦理人於實驗過程中,應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且辦理人與參與實驗者訂立的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另外,實驗有爭議得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但辦理人需付費。
其實金融創新實驗與自然、資訊科學的實驗不同,實驗參與者是有投入或取得資金、資訊,例如:網路借貸、機器人理財;因此不太可能只要求有爭議進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而在實驗過程中沒有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措施。過去有案例,即使是被認定為專業的企業法人,本來不被列入金融消費保護的範圍,但一旦出事、爭議大,金管會、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仍然被迫要處理。因此,行政院版本設定金融創新實驗只能免除事先取得金融執照,但不能免除消費者保護的責任,比較適合台灣的金融環境。
其次,如果實驗結束,要修法納入監管,但法規修正延宕如何處理?目前政院版本是辦理人於實驗結果經主管機關審查後,得申請該項業務之經營,其經營應受金融法規之規範。而首次申請時限為六個月,但必要時可申請延長一次,時程為六個月;此外,又多設置額外的六個月寬限期,因此最長實驗期限為十八個月。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檢討修正金融法規,亦得將辦理人轉介予相關機關 (構)或基金,以提供辦理人創業之協助。
要降低此爭議,本文支持金管會顧主委在台北市設立金融創新基地,有助媒合實驗辦理人、創投基金與金融機構,以利此項爭議的解決。若考慮修法時間,本文認為最多在現有版本下,再多給六個月寬限期(最長實驗期限為二年),一旦還無法在期限內完成修法,代表爭議甚大,應結束實驗!此議題更反映出對於參與實驗之消費者要有一定保障的重要性。(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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