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0日 星期四

重要宣導: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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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0 第324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資深美國專利審查員真心話大公開
   
法規訴訟 生物藥品時代下的試驗免責界線-2019年Amgen Inc. v. Hospira, Inc.案
   
深入報導 台灣法律人前往新加坡就業,出路在哪裡?
   
研發創新 台商切入大陸電動車供應鏈的三大模式
   
智財管理 重要宣導: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
   
 
資深美國專利審查員真心話大公開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要做好專利申請,除了文件要齊備、審查基準要讀熟之外,還有一個關鍵是遇到認真、負責、好相處的審查員。其中,又以「人」的因素最難控制。雖然台灣與美國在專利審查員的錄用、績效考核不盡相同,但在日常工作、尤其是與專利代理人間的互動狀況並無二致。因此,這一期的北美智權報就要告訴你:專利審查員到底在想什麼?

面對專利審查員時,所有專利從業者應該都是抱著既敬又畏的心情。一方面,這群人掌握了專利案件的生殺大權,如果不能相處愉快,難免在申請過程中被極盡刁難;但另一方面,專利代理人也需要審查員的指點,讓專利內容去蕪存菁,提升價值。總歸一句話:專利審查員心裡到底在想什麼?怎麼跟這些人互動?應該是專利業者最想知道的答案。

就在今年(2020)農曆過年前夕,有著10年資歷的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資深專利審查官Charles Hsiung,揭露了這份工作的神秘面紗。

想當專利審查員?工作經歷可能沒那麼重要

首先,到底USPTO怎麼找人的?他解釋,「因為這是美國聯邦政府的工作,所以在聯邦的求職網站(http://www.usajobs.gov),就看得到USPTO的徵才訊息。」

Charles Hsiung進一步解釋,要成為專利審查員,必須是美國的合法公民(citizen)或國民(national),並且在特定技術領域中具備對應的大學以上學歷。舉例來說,目前在usajobs.gov上,搜尋關鍵字「patent examiner」,就可以看到USPTO張貼的審查員需求,領域包括電機、化工、機械、資訊工程……等。只要符合這些條件,就能送出申請,再經過USPTO的面試通過,就可以開始從事專利審查員的工作了。

圖1:USAJOBS網站上的專利審查員求才訊息figcaption>
資料來源:https://www.usajobs.gov/

難道工作經歷不重要?「其實這份工作沒有那麼難申請,」Charles Hsiung回憶,十年前他加入USPTO時,已經在網路、通訊領域有相當工作經歷,但跟他同時間加入的同事,也有才20多歲、大學畢業沒幾年的年輕小夥子。「我們進去以後,教育訓練的內容也不是科技研發,而是專利法,否則對進步性、新穎性完全沒概念,要怎麼審查專利?」

底薪平平,多接案子才能多賺錢

如同大多數的公務員一樣,美國專利審查員的基本薪水也十分陽春;根據usajobs.gov的資料顯示,新進審查員的年薪,僅有5萬5千美元至8萬4千美元之間,「所以,如果你要多賺錢,就只能多審點案子賺點數,讓自己的績效獎金提高,」Charles Hsiung說。

這種制度也剛好某種程度解釋了,為什麼一年中某幾個時段,美國專利申請會快速通過。Charles Hsiung解釋,專利審查員的點數以及績效核算的週期是兩周一次,「根據不同的職級,每個人在這兩個星期裡都有必須完成的點數;完成的案件數越多,點數也就越高,但如果點數不夠,那收入跟績效考核就會有問題了。」

圖2:前美國專利資深審查員Charles Hsiung
攝影:唐銘偉╱北美智權傳媒設計組

因此,Charles Hsiung表示,雖然絕大部分的審查員都是認真處理每個案子,但當點數計算的週期快結束、完成的案子又不夠多的時候,難免有些審查員會偷雞摸狗,粗略看過申請案後就發出OA,先把案子丟回給申請人,也讓自己賺到點數。

「但老實說,這不是什麼聰明的做法!」他分析,這樣也許能一時蒙混過關,但問題遲早會再跑出來。「計算審查員的點數時,只有第一通non-final rejection會納入計算,後續是都不算點數的;要是你隨隨便便就發出第一個non-final rejection,幾個月後代理人回復了,你還是得面對這個案子,而且這時候可沒有點數可拿!」而站在管理者的立場,他補充,如果一個審查員手上的大部分案子永遠都在non-final rejection階段,或已經被案件的代理人多次抱怨審查品質,在績效考核時,也會被當作重點觀察對象。

可在家工作,但也離不開電腦

因為專利審查的工作大多可以獨立完成,而且USPTO的辦公地點也僅在幾個大城市中,所以美國有相當多專利審查員選擇遠距在家工作。「不要以為這樣就很free,」Charles Hsiung透露,如果選擇在家工作,就必須使用USPTO所配發的電腦設備,還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地點。「所以,如果你選定自己家裡當工作地點,就不能跑到外面咖啡館去,更不能讓你的主管找不到你,」而且,為了多賺點錢,可能還得主動加班多審點案子,就算能在家工作還是不輕鬆。

由於底薪不高,案件壓力也不小,Charles Hsiung表示,審查員的流動率很相當高,10年前與同期加入USPTO的,10年後還留著的僅剩一半。但是,如果能在審查員累積相當經驗,USPTO仍然提供相當多的職涯選項。「做到資深審查員之後,你可以朝主管的位子前進,自己帶領一個審查單位;或者是轉往品管部門,用過去累積的經驗,提升審查員的素質;」他補充,建立PTAB之後,也有不少審查員轉任專利的初審或上訴工作。總而言之,只要經驗足夠、又有興趣跟能力支撐,專利審查員仍然是個值得考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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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藥品時代下的試驗免責界線-2019年Amgen Inc. v. Hospira, Inc.案
李秉燊/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生物藥品時代來臨。然而,生物藥品結構遠比化學藥品複雜許多,且多需透過活細胞製造,因此可預見其製程的設計和管控會更為嚴謹。為加快仿製藥上市腳步,美國專利法訂有試驗免責的安全港條款,但在美國審判實務上,陪審團如何認定生物相似藥品廠商的行為是否落入法定「僅只依聯邦法律之規定,為藥品之開發而合理使用或提供FDA資訊」的免責範圍? 尤其當生物藥品的製程趨於繁複,更難確認哪些行為(例如「生物相等性試驗、持續性製程驗證」等)係落入上述合理相關的試驗。針對這一點,CAFC在2019年Amgen Inc. v. Hospira, Inc.案提供了一些明確的訊息。

2019年12月16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Amgen Inc. v. Hospira, Inc.案,維持德拉瓦州聯邦地院的陪審團判決(jury verdict)和法官拒絕審判後依法逕為判決(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JMOL)的結果。即該判決維持:

  1. 生物相似性藥廠Hospira公司製造促紅血球形成素(erythropoietin,EPO)生物相似性藥製品的過程,侵犯了原開發藥廠Amgen公司所擁有的美國第5,856,298(簡稱298)號製造方法專利;
  2. 系爭21批次的被控侵權製品中,有14個批次未受「試驗免責的安全港條款(safe harbor)」保護,即該14個批次製品侵害系爭第298號專利權;
  3. Hospira公司應賠償Amgen公司因此所受之7千萬美元損害。

本上訴審判決爭點主要在於前述14個批次的被控侵權製品是否落入試驗免責範圍。以下首先論述安全港條款在生物藥品時代的挑戰後,再簡介本案事實與爭點。

安全港條款在生物藥品時代的挑戰

「試驗免責」,係保障仿製藥廠(包含化學學名藥和生物相似性藥品)得在原開發藥廠專利權期間就進行為申請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核可所需的試驗。

美國專利法第271條(e)項第1款規定:「在美國境內製造、使用、要約銷售或輸入美國之專利產品係『僅只』(solely)依聯邦法律之規定,為藥品、家畜生理產品之開發而合理使用或提供資訊者,不得視為侵權行為。」,而被慣稱為安全港條款。究其立法目的,美國國會明確指出此類仿製藥在上市前被准許的活動僅是有限度的試驗,使仿製藥廠得建立其所研製的藥物與原開發藥廠藥品具有生物相等性的證據。另從案例法觀之,美國最高法院曾於2005年的Integra案採寬鬆認定,指出包含所有為向FDA提出申請核可所需的資料所進行或準備進行的研究,只要與上述目的具有合理相關的研究,均落入專利侵權的免責範圍。

但是在美國審判實務上,陪審團將如何認定事實是否落入「僅只依聯邦法律之規定,為藥品之開發而合理使用或提供FDA資訊」的免責範圍?該範圍是較2005年Integra案限縮還是更為寬鬆?

生物藥品時代來臨,然生物藥品結構遠比化學藥品複雜許多,尤其化學藥品僅需經簡單化學合成,但生物藥品則需透過活細胞製造,可預見後者在製程的設計和管控會更為嚴謹。則隨著生物藥品的製程趨於繁複,哪些行為(例如「生物相等性試驗、持續性製程驗證」等)係落入上述合理相關的試驗,2019年的Amgen Inc. v. Hospira, Inc.案提供了一些更明確的資訊。

地院陪審團與法官JMOL判決

Hospira公司被控於2013年至2015年(系爭專利權期間)製造21批次的EPO製品,以申請查驗登記與上市販售,係侵犯Amgen公司所擁有的系爭專利權。

在陪審團認定系爭專利為有效且受侵犯後,針對Hospira公司抗辯被控侵權的21批次EPO製品均應落入試驗免責範圍的事實問題,陪審團認定其中除(1)2批次製品係用於FDA審查Hospira公司的製造方法和器材(qualifying Hospira's manufacturing process and equipment by FDA)之用途和(2)5批次製品係用於法定批准前檢查(pre-approval inspection,PAI,或慣稱實地查核)外。其餘14批次製品的製造目的分別用於清潔確效、穩定性或過程確效測試等FDA查驗登記後之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所需的驗證,故均未受試驗免責而排除專利侵權責任,即該14批次製品均侵犯系爭專利權。基於上述侵權行為與製品數量,陪審團最終認定Hospira公司應賠償Amgen公司7千萬美元的損害賠償。

Hospira公司於陪審團判決後,請求地院法官依法逕為判決(JMOL)。地院法官基於,認定一般理性陪審團均會認定系爭14批次製品未落入試驗免責範圍,駁回Hospira公司JMOL聲請。

CAFC維持地院見解

Hospira公司上訴CAFC。其上訴理由稱聯邦地院在解釋美國專利法第271條(e)項第1款安全港條款時有所錯誤,導致地院在法官就與案件有關的法律適用問題向陪審團所作的指示(jury instructions)過度著重於請陪審團注意各批次的「生產目的」,而非各批次的「使用過程是否與為向FDA提出查驗登記所需資料具有合理關聯」。Hospira公司亦稱系爭21批次製品都是用於生物相似性測試、持續性製程驗證(continuous process verification)和複合式確效(hybrid approach)等都是為了向FDA提交審查資訊或為回覆FDA完全回應信函(Complete Response Letter),故應屬試驗免責。

然而,CAFC不同意上述Hospira公司的論點。首先,CAFC在判決指出,由於本案系爭專利為一「製造方法專利」,故在適用安全港條款的爭點在於「製造」,而非「使用」各批次時的目的是否與為向FDA提出查驗登記資料具有合理關聯。

其次,CAFC基於書面證據和專家證詞認定,被陪審團排除在安全港範圍外的14批次製品,均為達清潔確效、過程確效等持續性製程驗證等目的,且該等目的並非因應FDA的查驗登記要求,而是為符合GMP驗證之商業用途(commercial use,例如持續性製程驗證)或上市後的承諾研究(post-approval commitment,例如穩定性測試),此與Hospira公司為向FDA提出查驗登記所需資料「不」具有合理關聯。

此外,CAFC 亦根據聯邦地院審理期間所發現有關「Hospira公司在提交或和FDA諮詢時的陳述指稱該14批次製品是『商業庫存』(commercial inventory)」等證據,認定Hospira公司在訴訟前即有意識系爭14批次製品不僅僅是為了向FDA提出查驗登記所需資料而生產。

綜合以上Hospira公司的試驗行為,是否具合理關聯性的法律適用和是否為商業庫存的事實認定,CAFC維持地院見解。

小結:試驗免責抗辯的界線

從2019年Amgen Inc. v. Hospira, Inc.案中,我們可以觀察到一些在試驗免責抗辯的界線:

首先,留意CAFC維持了聯邦地院判決見解,對試驗免責範圍劃出了界線,認定所謂「僅只依聯邦法律之規定,為藥品之開發而合理使用或提供FDA資訊」的免責範圍,限縮在所有為向FDA「提出申請查驗登記核可」所需的資料所進行的研究或製造行為,而未包含為「在查驗登記後為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例如,批次放行測試(lot release testing)、持續性製程驗證(continuous process verification))的試驗,遑論以商業庫存為目的的製造行為。

最後,基於上述試驗免責範圍的界線,包含生物相似性藥品廠商的仿製藥廠在內,於對FDA提交或溝通時切勿將製品批次稱之為商業庫存,此在平時標註製品批次名稱時也是同樣道理,以避免未來於訴訟中陪審團認定事實時,將之評斷為仿製藥廠的製造意圖在於囤積藥品上市銷售的庫存,而無法受試驗免責排除專利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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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人前往新加坡就業,出路在哪裡?
賴苡安/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合夥律師)

新加坡為亞洲國際化的金融中心,台灣法律人若想前往新加坡工作,能具備優勢嗎?由於新加坡人中英文皆流利,台灣人才跨國發展的語言優勢,在新加坡可能不切實際,新加坡又以英美法體系為基底,與台灣法律人所熟習的大陸法體系截然不同,不過沒關係,台灣法律人在新加坡仍有潛在的發展機會……

圖片來源:Pixabay

在北美智權報第250期,我發表了為何選擇新加坡留學動機、新加坡SMU法學碩士學程及訓練(請見北美智權報第250期文章:「東南亞投資正熱!賴苡安律師:新加坡留學成為法學人新選擇」),隨後亦有讀者詢問有關新加坡留學後就業機會與展望性,事實上,我在留學期間後半段積極尋找實習機會及學生期滿後的就業準備,共寄出約40封就業信,獲得約10個面試通知,這些經歷讓有意留學新加坡的人可以減少摸索的時間

台灣的法律人可以取得新加坡當地律師資格嗎?

我想這是所有法律工作者最關心的前提:原則上不行,只有在新加坡本地的三所大學,分別是新加坡國立大學(NUS)、新加坡管理大學、新加坡社會科學大學(SUSS)取得的法學學士(Bachelor of Laws)或法律博士(Doctor of Jurisprudence) 並且GPA至少達一定成績者才有資格考當地的律師考試;而在紐西蘭、澳洲、英國、美國地區取得的國外同等學歷(Overseas scheduled Universities OCUs),需考取Part A才有資格執行律師工作。

新加坡開放外國律師執業,而台灣法律人基本上少有符合上述資格,因此,可以考慮其他從事外國律師身份的工作,如有台灣客戶欲投資東南亞其他國家時,大多會先選擇新加坡律師事務所找到東南亞各國律師進行諮詢,故台灣律師陪同並協助新加坡或他國律師一起為各國客戶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屢見不鮮,以下為外國律師種類:

(一)以外國律師身份從事外國法律業務,無需參加任何課程或考試:

如果已在台灣從事律師工作並執業,則可以根據 《法律職業法》(Legal Profession Act)第IXA部分的規定),向 Legal Services Regulatory Authority(LSRA) 註冊為外國律師在新加坡司法管轄區域內執行外國法律業務。

(二)外國律師在「許可的特定範圍內」執行新加坡法律業務:

具有外國律師資格者,須在其管轄區從事三年以上的相關法律業務或工作經驗,通過外國從業人員考試(Foreign Practitioner Examinations,簡稱FPE)並且獲新加坡的法律事務所給予工作職位或是正在面試洽談者,可根據法律職業法向LSRA申請註冊,以在新加坡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執業。其允許的領域將包括銀行和金融、併購和知識產權法等領域,這一類律師在跨境業務中其實比新加坡本地律師更受歡迎。

在沒有優勢的條件下,台灣法律人出路在哪?

在我求職經驗中,我最常被問的問題是「新加坡人英文絕對比你好,而中文又不比你差」、「大陸跟新加坡商業機會大,寧可選擇大陸律師協助大陸市場開拓」等等。

且新加坡以英文為學校、職場溝通之主要語言,華語則能流利溝通,在法律系統中,又以英美法體系為基底,與台灣法律人所熟習的大陸法體系截然不同,故中英雙語的優勢思維在新加坡可能不切實際。然而,還有以下為潛在的機會:

1.擔任公司企業的內部法律顧問(In-house)或法律研究員:

來自大陸電子商務平台、Ecommerce、Start-up、Fintech會是一個選擇。新加坡完善的資通訊產業基礎、友善的投資環境和健全的法規,提供一個有利電子商務的環境,許多跨國企業會將其總部設於新加坡,而大陸企業為求佈局,亦會將新加坡成為東南亞市場的電子商務物流中心,對於能精通中文、並且了解中國大陸法規或是政治體制面貌的人才需求量較高,同時能擔任新加坡華人和大陸人協作溝通的橋樑。更有甚者,對於熟悉新加坡金融業務且有互聯網金融平台經驗者,尤其是理財產品管理和保險經紀人政策法規、證券交易,資產管理服務和託管服務、電子商務的發展等前景十分看好。例如:2019年上半年大陸互聯網保險公司眾安國際與新加坡Grab合作,共同探索東南亞網際網路保險分銷業務,對保險銷售平台提供技術支持。而平安集團旗下的陸金所LuFax於2019年宣布在新加坡設立第一個國際總部「路國際金融資產交易所新加坡有限公司」,且獲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類似這種新興電商,對各路法律人一起貢獻開拓的態度相當友善,有的甚至希望年輕新律師一起加入團隊協助公司成立和運營。對於這種類似in-house的工作內容,主要包含制定公司的運營和產品服務是否符合合規審查制度,協助落實金融監理,因此,熟悉資產風險管理流程(KYP)、適當的投資者銷售流程(KYC)以及反洗錢等流程相當重要。而關於In-house 的交流或機會,則可以多參加In-house Counsel Worldwide (ICW) 、亞太企業法律顧問聯盟(APCCA)、新加坡企業法律顧問協會Singapore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SCCA)等平台。

有興趣從事法律研究或分析者,可以選擇在地的國際組織,例如:WIPO Singapore office 、INTA Singapore office、APEC總部、EU、各國在新加坡設立的商會或是調解制度組織,例如:Singapore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Academy (SIDRA)根據不同性質研究並進行各個司法管轄區各種公共政策、經濟制度、法規等問題,分析新加坡、中國、美國,東南亞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發展。【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3期:台灣法律人前往新加坡就業,出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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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CES,全球新創參展創新高!

同時含有「開放式」與「封閉式」連接詞之專利範圍如何解釋?

談請求項之幾何尺度限制條件與可專利性問題:美國法的經驗

 
台商切入大陸電動車供應鏈的三大模式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大陸是全球最大的電動汽車生產國與銷售國,2020年電動汽車銷量上看200萬台,帶動電池、車聯網、自動駕駛與充電設備等產業快速成長。雖然大陸電動車市場以自產內銷為主,但因目前大陸本土廠商的技術與研發力道仍不足,台商仍有機會藉由三大模式,把握機會切入大陸電動車供應鏈……

圖片來源:Pixabay

為了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大陸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17年正式發佈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簡稱「雙積分政策」),一方面高效激勵大陸發展電動車,同時抑制燃油車生產。在雙積分政策和其他相關政策引導下,2019年新能源汽車產銷量超過120萬輛。

隨著新能源汽車行業不斷發展,大陸工信部在2019年7月和9月針對雙積分政策做了兩次修訂,並發佈了新版雙積分政策修正案,擴大傳統能源車適用範圍,並確立2021∼2023年的新能源車積分比例,分別為14%、16%、18%。

大陸電動車政策補貼轉向充電樁配套設施

大陸是全球最大的燃油車及電動車生產國,同時也是燃油車及電動車最大的銷售市場,從2018年起,大陸燃油車市場約維持在每年2,600萬輛,成長率都不到1%,而從2019年∼2022年,電動車則是以每年增加約40萬輛成長中。

圖一、2015 至2022 年中國大陸汽車銷售量及預估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汽車工業協會、張嘉宏簡報資料

大陸電動車產業發展已經從萌發期、快速發展期,至今已進入「穩中求進期」,大陸當局想要利用電動車銷售,帶動電池、車聯網、自動駕駛與充電設備等相關產業的生態系發展。由於大陸在電動汽車產業發展過程中,普遍存在注重車而不注重充電基礎設施的問題,有些地區電動汽車成長速度較快,但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模不足;或是部分地區用戶對電動汽車接受度不高,使得電動汽車增長總體低於預期,加上部分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佈局不合理,「有車無樁」、「有樁無車」的現象在大陸並存著。為了解決充電基礎設施問題,大陸政府補貼政策由造車轉向充電樁配套設施,並提供充電樁基礎設施的建設補助,電價、停車等優惠。

表一、中國電動車產業發展三大階段 資料來源:2019/12/24「全球六大產業趨勢論壇」,張嘉宏簡報資料
2009-2013
萌發期
2014-2015
快速發展期
2016-2020
穩中求進期
環保壓力與政策導引
  • 帶動汽車工業發展
  • 電機、電控以及動力電池的「三電產業」開始紮根
  • 車企具備量產能力
  • 購車補貼政策→市場走揚
  • 刺激新創車廠成立
  • 電動車生產量達全球第一
  • 啟動雙積分制度,強化大陸品牌競爭力。
  • 減少補貼政策,著重長遠發展

大陸電動車以自產、自製、自銷型態為主,每年生產與銷售總數約莫相當,外貿協會市場拓展處電子資訊採購服務組專員張嘉宏指出,大陸具備發展電動車的推力,因為內需消費市場大,提供銷售和生產最大試驗場,銷售與生產能夠相輔相成,加上政策促進新能源車市場及產業良性發展,提供充電設施建置補貼,讓電動車在大陸有更好的用車環境。由於大陸希望減少對於石油進口的依賴性,新一代汽車工業革命全力發展電動車,還能帶動電子、鋼鐵、化工、資訊科技產業發展。不過,由於關鍵零組件(BMS和電機電控)技術和研發力仍不足,目前大陸整車品質與性能表現,與國際汽車品牌相比仍有落差,還有中國電動車市場集中在北上廣深地區,三四線城市電動車充電設施數量不足,造成消費者對電動車認可度較低,是大陸發展電動車要克服的阻力。

圖二、外貿協會市場拓展處電子資訊採購服務組專員張嘉宏分享大陸電動車的產業現況與商機展望。
吳碧娥/攝影

台廠切入大陸電動車供應鏈的三大建議

在車輛電動化、智慧化趨勢下,資通訊產品是大陸車廠迫切需要的產品項目,台商在汽車電子和半導體等產品具備研發生產優勢,產品成本控管也優於於歐美日產。不過,大陸汽車產業進行技術、產品升級、庫存調節的腳步相當快速,要打入大陸車廠供應鏈,台廠業者要做好全面的應對準備。

建議一:電控供應商

電機電控是決定車輛性能的關鍵,車廠可以選擇自製自用電機電控,也可以由供應商提供解決方案。由於車廠自行研發電機與電控,除了成本壓力較大,研發的時間也較長,目前大陸本土車廠已經開始與Denso、BOSCH、Nidec、ABB、Toshiba等海外業者進行合作,外國供應商在大陸電控市場具備發展機會。張嘉宏認為,大陸電控模組廠採購零組件後,進行成品組裝,對於半導體、PCB、IGBT等電子產品,不但技術要求高且需求量大,台灣的電控供應商可以進行相關業務佈局。

圖三、2015至2018年電機及電控產值變化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汽車工業協會、張嘉宏簡報資料

建議二:供應BMS零組件/模組

電池管理系統產業(BatteryManagementSystem,簡稱BMS)是電動車技術最高門檻核心項目,因為構成模組非常複雜,包括運算單元、電源、安全管理、熱管理、數據通信IC,近兩年在大陸電動車市場的快速發展帶動下,BMS市場迅速增長,相較來說切入的機會也比較多,2018年電動車BMS需求超過125萬組,產值規模約人民幣55億元。張嘉宏分析,BMS的市場競爭者包括車廠、電池廠和外部共應商,大陸製的BMS技術並無明顯優勢,本土廠商的市占總和僅有40%,其餘六成市場就是外部供應商的機會,值得注意的是,BMS採購以技術為優先,價格並非是最重要的考量。由於BMS市場需求度高、供應商技術優勢不明顯,若具備獨門技術有助於打造不可取代性門檻,另外BMS還可擴散至能源儲存系統(Energy Storage System,簡稱ESS系統),值得台灣廠商投入發展。

圖四、2015∼2018年大陸 BMS市場產值變化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汽車工業協會、張嘉宏簡報資料

建議三:快充設備

2018年大陸電動車與充電樁比例約為3.4:1,仍顯著落後於政府規劃的1:1水準,因此大陸補貼政策轉向建置電動車的充電樁,會刺激整體市場將持續向上成長,預估2025年大陸充電樁將達到2,000萬隻。當前大陸充電樁市場的前三大運營商為特來電、國家電網、星星充電,三者合計市占率高達79%,光是特來電的市占率就超過40%。

張嘉宏指出,大陸龍頭營運商的充電設備,是以自產自用交流電(AC)加上外購直流電(DC)同時進行,由於慢充設備在大陸已進入價格廝殺階段,市場需求產品是DC快充設備與高電壓機電設備,因為DC大電流快充樁的造價和技術成本都比較高,大陸本土業者尚無法自足供應,創造出DC快充設備的採購機會,已有台系業者與大陸運營商進行出貨搭配。大陸快充設備市場注重設備穩定性、性能和美學,台商可切入直流快充電設備供應體系,與大陸車廠或運營商建立合作關係。

圖五、2020∼2030年中國大陸電動車充樁成長量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汽車工業協會、張嘉宏簡報資料

張嘉宏提醒,大陸電動車市場將進入全面競爭時代,零組件需求與技術更新速度加快,同時大陸本土業者的產品力逐漸提升,核心零組件的品質與性能,將是大陸車廠決定採購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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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宣導: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台灣,上市櫃企業除了有董事會之外,還會聘請獨立董事為公司的事務把關。然而,每家公司董事會的職責不一,獨董的功能權責更是沒有統一標準,因此在樂陞案爆發的時候,才會引發「樂陞的董事會、獨董」有沒有發揮把關功能的質疑,也突顯了董事會功能明確化的重要性。像是近期美中貿易爭端與營業秘密侵害案件頻傳,導致企業市場競爭所面臨的智慧財產風險遽增,突顯智慧財產經營與保護對上市上櫃公司營運與發展前景有重大影響。因此新修正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正式將智財管理納入公司治理架構,並提升至董事會監管層級,同步配套於「公司治理評鑑系統」, 增加智財指標,期待藉由董事會之評估監督,最大化協助公司逐步由控制損失、防禦糾紛、整合營運,最終成就創造智慧財產權的最大價值。

《以智財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架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宣導活動與會貴賓合照,攝影:李淑蓮

為了讓上市櫃企業瞭解如何落實「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新增之智財管理條文及「公司治理評鑑系統」所增設之智財指標,經濟部工業局於 2020 年 1 月 16 日舉辦了「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宣導活動」,讓國內企業與各界人士能夠充分了解政府在協助企業管理智慧財產的努力及可用資源。這次宣導活動精彩內容包括台北科技大學教授陳春山講解董事會之智財治理責任、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部經理黃玻莉介紹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新增之智財條文、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廖承威闡述如何從董事會角度協助企業管理智財、上銀科技總經理蔡惠卿分享智財管理連結企業營運策略,以落實法規遵循之經驗、以及科法所創智中心副主任鄒宗萱提供企業如何落實公司治理評鑑智財指標之建議。鑑於分享內容相當豐富且重要,北美智權報會陸續與讀者分享各講者的簡報內容,本刊期先從上銀科技總經理蔡惠卿的分享開始 (請參閱同刊期《上銀科技總經理蔡惠卿:研發創新是自有品牌隱形的翅膀,智財權是永續經營的基石》一文。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楊志清(右)及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攝影:李淑蓮

經濟部工業局:TIPS提供台灣企業建立智財資產跟隨的標準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楊志清在致詞時表示,從工業局一些統計數據來看,企業智慧財產權的力量已逐漸呈現。在投資的部分,在2011年的時候,企業對於智財權的投入約為19.2%,而到了2019年,企業在無形資產的投入已經到了24.6%,由此可見企業已意識到無形資產所發揮的影響力。這主要是由於在國際競爭的情況下,無形資產(特別是智財權)產生的效益十分明顯,可以說是公司對外顯現研發實力時的一項實際武器。像最近火線話題美中貿易戰,除了商品經銷的議題外,還搭配著對智慧財產及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視。

楊志清指出,公司要投入無形資產的投資,必須要有一個完整的配套,從智慧財產的創造,到如何保護、應用、到後續變成公司的價值,均需要有完整的配套。因此,經濟部工業局多年前便引進了TIPS制度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在TIPS制度推動下,很多企業 (特別是中小型企業) 確切感受到智財的建立可以有一套跟隨的準則。

TIPS從2007年一直推動到現在,工業局更在2014年的時候與證期局攜手,開始對公開發行制度導入與無形資產相關的管理制度。到了2019年,更落實到導入相關評鑑指標。楊志清表示,這些智財評鑑指標可以讓一家上市櫃公司在面對國際競爭的時候,了解有那些準則可以遵循。

金管會證期局:公司董事會是一大關鍵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指出,金管會針對企業智財制度主要有有3個面向,分別是 (1) 針對智慧財產的管理部分,在內控制度裡面,已經新增了「智慧財產的單元」,而最明顯的是,在內控制度有效性的判斷項目也增加了智財權相關的指標。因此希望公司在導入內控制度時能提高對智財權的注意。張振山指出,在全球競爭的環境中,不管是金融科技或是產業科技,都離不開智慧財產。(2) 第二個面向是在公司治理守則中已把智慧財產增列進去。像很多老闆都很重視公司評鑑,張振山舉了一個例子。他說有些老闆在參觀過企業評鑑的頒獎典禮後,會跟下屬要求說明年公司也要上台領獎而不是在台下幫別人鼓掌,而員工研究過評鑑指標後,發現智慧財產權是其中一項指標,而且不難達成,便會在上面著墨。(3) 至於第三個面向則是資訊揭露,因為很多投資人對公司發展狀況不清楚,也只有資訊揭露可以讓投資人了解公司狀況。

最後,張振山強調,公司的董事會是一個關鍵,如果董事會不重視這個議題,公司的智財制度便很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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