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後,臺灣於去(2015)年11月26日再與日本簽定「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日租稅協定或本協定),未來雙方個人與企業可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此協定雖是臺灣第30個租稅協定(議)簽署國,惟為第1個簽署的東北亞國家,此協定之簽署,代表臺灣之亞太協定(議)網路更成形,本協定雖尚未生效,為掌握先機,企業應預擬營運及稅務因應措施。
租稅協定之簡介
「租稅協定」係「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之簡稱。簽署租稅協定之目的係為雙方締約國家適當分配課稅權、解決跨境所得雙重課稅、降低租稅課徵之不確定性、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經貿往來,以及透過資訊交換以防杜逃稅。
我國租稅協定之法源為稅捐稽徵法第5條及所得稅法第124條;租稅協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位階相較於國內法具優先性。我國目前已經簽署的29個全面性租稅協定及1個租稅協議,均係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為藍本,未改變締約雙方內部稅法規定,而係對雙方人民及企業從事跨境經濟活動產生之所得原應繳納之稅額提供減免稅措施,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各類所得課稅權劃分、消除雙重課稅方法及稅務合作等事項。
租稅協定通常自協定生效年度的次一年度起的課稅所得開始適用,不溯及既往,而租稅協定簽署後之生效方式有外交換文生效、直接生效及需經立法程序後始生效,兩岸租稅協議及臺日租稅協定生效日均為雙方於各自領域完成使協定生效之必要程序,以書面相互通知後,自收到通知之日生效,並於生效日後知次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臺日租稅協定主要內容
臺日租稅協定與其他租稅協定內容一樣,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避免雙重課稅之租稅規範及稅務合作等事項,茲分敘重點如下。
適用範圍
適用對象
具有一方或雙方領域居住者身分之人。所謂「領域」係指臺日雙方稅法所適用之租稅領域,而「人」包括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居住者」係指因住所、居所、管理處所、總機構或主要辦公室所在地、設立登記地或其他類似標準而負有納稅義務之人。
若同為雙方領域之居住者,應依「破除僵局原則」判定居住者身分,決定順序依序為「永久住所」、「主要經濟利益中心」、「經常居所」、「國民或公民」。個人以外之人,如同為雙方領域之居住者,視其為總機構或主要辦公室所在地領域之居住者。
適用時點-臺日雙方不同
臺日租稅協定係於中日雙方各自完成使協定生效之必要程序,以書面相互通知後,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依據本協定第28條生效規定「在日本,以課稅年度為基礎課徵之稅款,為課稅年度始於本協定生效日所屬會計年度之次一曆年1月1日以後之稅款;非以課稅年度為基礎課徵之稅款,為本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之次一曆年1月1日以後課徵之稅款」;「在臺灣,就源扣繳稅款,為本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之次一曆年一月一日起應付之所得;非就源扣繳之所得稅款,為課稅年度始於本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之次一曆年一月一日以後之所得」。
由上述條文可知,營業利潤必須「所得實際產生日」係於本協定生效日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本協定規定。而優惠扣繳稅率的生效適用時點上,臺日雙方是不同的,由臺灣支付股利、利息及權利金,需屬協定生效後次年度之「應付所得」始可適用優惠扣繳稅率,採權責基礎認定;而由日本支付股利、利息與權利金,只要是「給付日」在協定生效次年度支付即可適用優惠扣繳稅率,是以支付基礎認定。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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