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事業組織大都以公益為創設目的,而組織型式主要是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的創設目的,涉及眾多部會,而主管機關又有中央、地方政府之分,如何管理財團法人著實有些複雜。
去(2015)年發生大型宗教團體財務透明的爭議,以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雙薪肥貓問題,顯示政府有必要針對財團法人進行管理。今(2016)年4月中旬行政院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值得大家瞭解、討論與支持。
非營利事業的本質
以公益為目的
財團法人是什麼?若從字面直觀之,可能被誤解為營利性集團,但是實際財團法人的設立目的,屬於非營利組織,從事公益活動;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每個人跟各式各樣的財團法人有著密切關係,例如:就讀私立大學、到大醫院看病、捐款給宗教慈善基金會、參加公益團體,另外,政府亦有依持定目的成立的各式財團法人。
無人可分配盈餘與賸餘財產
財團法人的財產係由捐助而來,而且無股東,因此在性質上,是沒有任何人可以分配盈餘的非營利性機構。因此,草案規定非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以及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在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
捐款人放棄對捐款的所有權
本次財團法人法草案有將宗教財團法人納入,基本上是對的方向。宗教財團法人,與其他慈善、公益基金一樣,接受民眾、企業的捐款,而捐款人將自己的財產捐出後,等同放棄對捐款的所有權,而成為受捐助人 (即財團法人)的財產,受捐助人要如何利用,並不是捐助人所能影響,因此產生誰來監督宗教、慈善、公益財團法人的質疑。
由於部分宗教財團法人有龐大資源、俗人圍繞,又無法規的全面要求,要協助各大宗教組織的資訊透明,這是困難的工作,但是就維護人與人的信賴,善哉、善哉。其實,若有適當的監督與資訊公開機制,不只可增加這些慈善組織的能量,亦可強化社會的互信基礎。
免稅優惠
為了鼓勵非營利組織的設立,所得稅法載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再者,在遺產稅亦提供捐贈給財團法人的免稅優惠,以及在所得税法,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給財團法人,可有限額的申報列舉扣除或列為捐贈費用。
由於政府有提供免稅優惠,而且財團法人普遍接受社會大眾的捐款,因此需要一部對所有財團法人進行規範的基本法規。
非營利事業的治理機制
接下來,本文以財團法人法草案為基礎來論述非營利事業的治理機制,並提出建議。
不能有圖利行為
草案對於財團法人的基本規範,首先,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得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利行為;若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所謂利益衝突是指董事或監察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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