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認,近幾年黑天鵝漫天飛舞,徒增經濟不確定及銀行放款的風險;復以央行降息,利差空間再度壓縮,經營雪上加霜。不少國銀紛紛轉向東南亞發展,尋找較高的放款利差。誠如中華信評所言:「臺灣銀行業處於極度競爭環境,在持續偏低利率下,病灶問題浮現加快」。而惠譽信評也指出:「國內銀行、保險為衝刺業務、又要滿足大股東的獲利高要求,被迫冒險作生意」;殊不知,國內外法規差異大,在成本考量下,往往忽視風險管理的重要,因而橫生許多枝節,以致於第一銀行ATM遭駭、兆豐銀行涉及洗錢、鼎興貿易詐貸等案接二連三。儘管兆豐金事件繪聲繪影、謠諑紛紛,諸多疑點尚待釐清;但東窗事發後所造成的有形及無形損失,非同小可。
兆豐銀遭美重罰始末
近期,喧騰報章的兆豐金控旗下所屬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疑似涉及違反美國紐約金融服務署(NYDFS)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BSA)及反洗錢法(Anti-Money Laundering;AML)而遭重罰1.8億美元;尤有進者,這事件又與前陣子轟動一時的「巴拿馬文件」有關而平添敏感。此次裁罰金額相當於金控年度獲利的二成,也創下國銀史上最高海外罰款紀錄,俗謂:「無風不起浪、起浪必有因」,茲將此事件始末整理於表一,並進一步針對裁決文重點臚列於后。
在NYDFS的裁決文中提到,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幾個重大缺失,詳表二;除此,金管會調查報告亦指出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六大缺失,見表三。
兆豐所衍生的風險問題
由前述可知,兆豐銀遭美重罰在銀行風險管理理論或實務上應歸類為作業風險(Operational Risk)及聲譽風險(Reputational Risk)。在銀行的監理發展上,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於2001 年發布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建議(A Proposal for A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Basel Ⅱ),明確規範除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外,並將作業風險納入資本適足率的計算,以提升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管能力。作業風險被定義為「起因於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不當或失誤,或因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之可能性」;但當時將聲譽風險排除在外,主要是量化不易。有感於銀行作業風險事件對銀行負面影響越來越深,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認為應速將聲譽風險納入巴塞爾協定架構中,並將其定義為「當部分顧客、對手、股東、投資者、債務人、市場分析人員、其他相關人員或者管理者等對銀行有負面觀感所引起的風險;其可能對銀行存續、成立新的生意關係與籌資來源等發生不利的影響」。大多數作業風險損失事件起因於人為失誤或詐欺,儘管有些事件影響與財務損失關聯不大,但經由各式媒體報導或公開的負面消息傳播、渲染;進而導致銀行聲譽跌落,徒增銀行的聲譽損失,兆豐銀行事件即是明證。
李沃牆、楊雅惠(2016)「臺灣商業銀行聲譽風險損失實證研究」指出,在1990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所發生的作業風險事件中,可發現自1999年快速增加為1998年的兩倍多;但2000年下降後又顯著增加至2008年,推測可能與銀行財富管理業務興起、經濟景氣不穩定有密切關聯。2010年發生作業風險事件最多(共75件),但自2011年起開始下降,說明作業風險的評估日漸受到重視,對衡量銀行聲譽損失也愈來愈重要。其中,又以「內部詐欺」與「執行、運送及作業流程之管理」發生次數最多,分別為172件與183件(如表四所示),顯示臺灣商業銀行的作業風險管理宜加強。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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