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 星期三

企業營業秘密管理體系的全方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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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第311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中國專利敲詐第一案:維權與敲詐的一線之隔
   
法規訴訟 歐洲專利訴訟暫時禁制令造成的損害應否賠償?
   
深入報導 重新檢視綠能作為急難用電之道─從法西颱風重創日本千葉談起
   
研發創新 福斯:電動車發展現正切入快車道
   
智財管理 企業營業秘密管理體系的全方位建立
   
 
中國專利敲詐第一案:維權與敲詐的一線之隔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中國大陸的專利數量愈來愈多,侵權訴訟也是花樣百出。去年八月,一家中國本土的NPE就被檢察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告上法院,今年九月的判決結果也顯示被告有罪。但觀察判決內容,就能發現法院並不認同絕大部分的起訴事實,而且對於敲詐勒索與實施專利權間的差異也未能界定清楚。因為事關刑事處罰,未來這項爭議可能還有得吵。

因為專利權的私權性質,相關的爭議在各國大多屬於民事案件;但今年九月底上海浦東新區的一項判決,卻意外出現了專利侵權和敲詐勒索的交集,因而有了刑事案件的色彩。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故事的主角是一對李家兄弟:李興文、李興武。主事者李興文可說是靠專利為生,對於中國專利的各項行政流程非常熟悉,成立了一系列的公司,專門從事研究發明與專利權申請,更包括了各種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和解、或是要求專利授權金等維權手段。

簡單來說,李興文的營利手法,與美國常見的NPE(非專利權實施實體)並無二致,而且會被他盯上的,都是中小規模、股票公開上市在即的科技公司,索要金額也不高,所以被他找上的公司大多都選擇花錢消災。根據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記載,於2015年至2017年間,被李興文透過類似手法找上的被害公司一共有四家,也讓他成功取得116.3萬元人民幣的款項。

被告慎選目標對象與發動時間,以提高成功機會

不過,這也是李興文最終被檢察機關調查、而且最終被起訴的主因。起訴書指稱,李興文透過旗下的科斗、本星、布島等公司,以掌閱科技、盈趣科技、古北電子、鴻雁智能科技等公司為目標,分別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與對方簽下和解協議或是專利權實施許可,而且都取得人民幣5萬元至50萬元間的金額。

其中,因為盈趣科技股票上市在即,李興文甚至「加碼」向中國證監會舉報,披露盈趣科技的涉訟事實,藉以逼迫對方尋求和解;另一家古北電子也是處於融資階段,李興文在民事訴訟外,也向淘寶、京東等購物平台舉報,使古北電子的產品被下架。因此,即使古北電子成功向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舉發涉訴專利無效,但古北電子迫於融資在即,仍然選擇支付22.5萬元人民幣的專利授權金。

雖然被告被判有罪,但大部分事實未獲法院認同

有趣的是,雖然這些被害公司與檢察機關指證歷歷,但判決結果卻顯示,李興文向盈趣公司、古北電子、鴻雁智能科技三家公司、以及向掌閱科技索求50萬元的行為,因為證據不足,並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只有向掌閱科技索求10萬的部分成罪。換句話說,雖然被告最終還是被判有罪,但檢方所起訴的絕大部分事實與罪名,其實是被法院駁回的。

關鍵在於法院對於「敲詐勒索」與「實施專利權」之間的判別。在判決理由中,法官指出,要構成敲詐勒索,必須證明行為人有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以及其以威脅、恐嚇的手段來獲取財產。在本案當中,李興文得以向這些公司索求金額的基礎,都是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所核發的有效合法專利,或是權利處於未確定狀態的專利,如果這些專利權不是透過非法手段(如:抄襲、騙取…..等)取得,就難以確認被告以專利侵權訴訟為名,行敲詐勒索之實。

再者,雖然被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時間點,大多落在被害公司財務上的關鍵時期,但也不能因此就認為被告有威脅、恐嚇的行為,因為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任一方選擇息事寧人、或是因為訴訟成本考量而放棄權利,可能才是符合利益的決定。因此,向被害公司積極主張專利權的NPE行為,並不構成敲詐勒索。

專利「碰瓷」行為,必須被刑事追究

但在掌閱科技索求10萬元的部分就不一樣了。法院指出,在被告透過科斗公司第一次向掌閱科技索求50萬元金額後,又與步島公司簽訂虛假的專利授權契約。事實上,被告於2017年的7、8月間才將專利授權給步島公司,但書面的授權契約上,卻註明時間是2016年底,明顯是為了製造步島公司也有權向掌閱科技提告的假象。另一方面,兩名被告藉由這份虛假的專利授權契約,在掌閱科技即將上市的關鍵期,突然發動民事訴訟與證監會舉報,已經造成被害公司的壓力與恐懼,就算知道這是要脅、敲詐的行為,也只能被迫屈從。法院形容,這種專利侵權「碰瓷」行為,確實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案子雖然宣判了,但爭議卻不曾止息。舉例來說,被告在索求專利授權金時,大量使用了向證監會、網路購物平台舉發、舉報的手段。這些雖然不是正統的司法維權途徑,卻能對被害人造成立即、嚴重的經濟損失,恐嚇脅迫的威力可能比專利侵權訴訟更大。但在判決中,法官雖然指出「舉報權不是財產權」,認為舉報不能當作私法的交易標的,卻在涉及舉報的兩個犯罪事實裡,分別做出有罪和無罪的判決。這部分的行為究竟該怎麼認定,可能還有待日後的其他判決加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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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訴訟暫時禁制令造成的損害應否賠償?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專利權人在提起訴訟前,聲請法院核發暫時禁制令,但若最終本案訴訟結果專利無效或不侵權,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下的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和歐盟智慧財產權施行指令之要求,專利權人應賠償該暫時禁制令對侵害被告造成的損失。2019年歐洲法院Bayer Pharma v. Richter and Exeltis案則認為,如果侵權被告沒有自己採取行為避免或減少損害,則法院可不准予賠償該暫時禁制令造成之損害。

圖片來源:EU Court of Justice

不當暫時禁制令造成的損害應予賠償

TRIPs第50條規定,如暫時性措施遭到撤銷,或因聲請人之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失效,或於事後發現並無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或侵害之虞之情事,司法機關應依被告之請求,命聲請人適當賠償被告因暫時性措施所受之損害。」

在歐盟層級,對於前述TRIPs第50條的暫時性措施的相關規定,具體規定於歐盟有關智慧財產權執行2004/48 號指令(Directive 2004/48)中第9條的「暫時和預防措施」。

第9條(1)(a)規定:「1.會員國應確保司法機關,可根據聲請人之請求:(a)對被控侵權者,下達暫時禁制令,以避免任何智慧財產權立即的侵權,或者,在暫時的基礎下,且若該國法規定持續侵害將受到懲罰性賠償,可下命令以阻止侵害該權利的行為繼續發生,或者若行為要繼續,則命其提供擔保以確保將來對權利人的損害賠償,…」

第9條(7)規定:「當該暫時性措施被撤銷,或因聲請人之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失效,或於事後發現並無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或侵害之虞之情事,司法機關應依被告之請求,命聲請人適當賠償被告因暫時性措施所受之損害。」

根據上述條文,智慧財產權人在提起本案侵權訴訟之前,可向法院請求暫時性措施,但若有下述三種情況,被告可以反過來向法院請求,智慧財產權人要賠償被告因為該暫時性措施導致的損害:

  1. 暫時性措施被撤銷;
  2. 因聲請人之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導致暫時性措施失效;
  3. 於事後發現並無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或侵害之虞之情事。

Bayer公司請求法院核發暫時禁制令

歐洲法院2019年所判決的Bayer Pharma v. Richter and Exeltis案指出,如果專利侵權被告自己沒有採取避免或減少損害的行為,則對於因此產生的額外損失,法院可不給予賠償。

2000年8月,Bayer公司向匈牙利智慧財產局申請了一個避孕藥成分專利, 2002年10月,匈牙利智慧財產局將該申請案公開,直到2010年10月4日,匈牙利智財局才核准了這個專利。

2009年11月,被告Richter公司開始在匈牙利銷售其避孕藥產品;2010年10月,另一家被告Exeltis公司也開始在匈牙利銷售其避孕藥產品。

由於匈牙利的專利法允許智財局做出不侵權宣告,這與其他國家的專利法不同,因此在2010年11月8日,Richter公司主動向匈牙利智財局提出申請,請求該局宣告,Richter的產品並沒有侵害Bayer的系爭專利。(2010年11月9日,Bayer公司向布達佩斯高等法院(一審法院)提聲請暫時禁制令,命令Richter和Exeltis暫停銷售系爭避孕藥產品。但法院駁回其聲請,認為原告Bayer公司並沒有證明有侵權的可能性。

2010年12月8日,Richter和Exeltis向匈牙利智財局申請宣告Bayer的專利無效。

2011年5月25日,Bayer向布達佩斯高等法院,再次聲請暫時禁制令,這一次法院同意聲請,並於7月11日下達裁定,要求從8月8日起,Richter和Exeltis不得再銷售系爭避孕藥,並要求他們提供擔保。

2011年8月11日,Bayer公司在布達佩斯高等法院正式對Richter和Exeltis公司提起侵權訴訟。但是,法院決定先停止審判程序,等候智財局無效宣告程序的最終結果。【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47期:歐洲專利訴訟暫時禁制令造成的損害應否賠償?2019年歐洲法院Bayer Pharma v. Richter and Exelti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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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珍/北美智權 專利工程處日本�
9月初法西颱風直撲東日本造成不小的災情,最嚴重的千葉縣一度高達93萬戶停電。再怎麼用心防災,遇到長期停電仍是一個頭痛的難題。這次千葉風災,有部分災民表示住家屋頂設置的太陽能面板在停電期間救了他們一命,也因此太陽能發電作為災害時的緊急電源再度受到注目。

9月初法西颱風直撲東日本造成不小的災情,最嚴重的千葉縣一度高達93萬戶停電。受災區域包括千葉山區兩處電塔傾倒,全區一共兩千多支電線桿受損或倒塌。以往若僅部分地區受災,東京電力尚可利用迂迴送電方式從遠處分區輪流送電,避免全區長期停電的狀況。然而此次不只電塔倒塌,末端的配電線也嚴重受損,連迂迴送電都有困難,加上大範圍坍塌的電線跟被風吹得東倒西歪的林木糾纏不清,須一一砍伐重整,導致颱風過後一個多星期仍有將近10萬戶停電,直到接近9月底才全區恢復供電,是繼311地震後時間最長的大規模停電,災情嚴重可想而知。颱風走後,千葉的天氣時仍如秋老虎般酷熱,時而下起猛烈大雨,加上停電、停水帶來的種種不便,讓災民生活苦不堪言。

近年來由於全球氣候異常,日本各地一次又一次遭受「前所未有」的風災、豪雨、土石流,專家學者開始擔憂所謂的「異常」天候恐怕已成為「平常」,呼籲政府上修現有的防災標準。針對此次千葉風災,民間有聲浪指責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錯估災情導致復電速度過慢。姑且不論政府和東電的應變是否有疏失,當受災範圍廣大,再怎麼快的救災速度也需要時間,這段時間民眾可以做些什麼來自保?

根據筆者多年旅日的觀察,日本民眾的防災準備普遍做得很紮實,從各式防災用品、儲糧、飲水、易碎物品及大型家具固定、甚至到臨時簡易馬桶等都齊備的家庭不在少數。另外,日本業者也提供全套防災組合,商品種類齊全,民眾上網便可一站購齊宅配到家,相當便利。

日本購物網站上琳琅滿目的防災組合(圖片來源:樂天市場網站)

不過,再怎麼用心防災,遇到長期停電仍是一個頭痛的難題。這次千葉風災,有部分災民表示住家屋頂設置的太陽能面板在停電期間救了他們一命,白天可維持多數家電產品的運作,夜間則使用蓄電池儲存的電力,有太陽能發電的住戶在停電期間能夠維持基本生活需求,不至於成為停電難民,也因此太陽能發電作為災害時的緊急電源再度受到注目。

日本政府多年前開始倡導家用太陽能發電系統,平時省下電費並賣出多餘電力,停電時可切換成自用模式做為緊急電源。以往民眾只著重在前者,緊急電源功能幾乎不清楚也不會使用,直到前年北海道發生全區大停電、去年關西地區因颱風導致220萬戶停電,再加上這次千葉的風災,日本民眾對於太陽能發電的緊急電源功能的認知度也大大提升。

日本的家用太陽能發電系統的裝設價格已較過去便宜許多,但動輒仍需上百萬日幣,不是家家戶戶都裝得起,加上公共區域也需要電力供應,催促日本政府積極建設區域微型電網 (microgrid) 的聲音又再度出現。微型電網連結地區內各住戶的分散式發電裝置,在平日區域內電力自產自銷,在急難時可以互助救濟,每個地區有自己的內部輸電網絡,地區間可相互連結,也與電力公司的中央輸電系統連結,方便電力供需調度,比起仰賴電力公司的中央供電系統做為單一電力來源會更有保障。

在日本,微型電網的概念約在西元2000年就已經被提出,日本政府也陸續挑了幾個地點進行試驗性導入。然而,當時自家發電系統等分散式能源建置費用太高,離實用化尚有好長一段路。這些年下來建置費用逐漸降低,日本郊區獨棟住宅導入太陽能或氫能發電的數量增加,分散性能源的建構已趨於成熟,未來應朝向建立微型電網把這些分散性能源集中管理運用。

理論面雖然如此,但實務面上仍有許多課題待克服,包括法規制度的建立、規格整合制定等,加上微型電網需要業者參與電力管理調度,目前除了電力公司之外,有電力管理技術能量和經驗的企業仍屬少數,需要進行培育。

這幾次的大停電讓日本政府和民眾意識到,傳統中央配電不論站在防災或國家安全的觀點,都是不堪一擊的脆弱,迫切需要改善。如此一個推力一個拉力,希望能帶動加速推動微型電網的實現。反觀台灣,時逢921屆滿20年,每回想起當晚的撼動,筆者至今依然餘悸猶存。這幾年政府也開始於偏鄉離島,例如澎湖七美及烏來福山村等,導入再生能源與微型電網的試驗性計畫,推展進度不輸先進國家。微型電網的實現仍需一段時日,一般大眾可以從身邊做起,盤點家中的防災用品是否需要添購或更換,固定易碎物品及大型家具、確認逃生路線等等,從日常生活開始做好防災工作,保護自己和家人。

全台首座離島微型電網-澎湖七美(圖片:台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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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電動車發展現正切入快車道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福斯集團(Volkswagen Group)於2019年法蘭克福車展發表首款電動車ID.3,不僅象徵走向嶄新紀元,福斯更準備挑戰大規模生產電動車。ID.3採用福斯的全新品牌識別,同時是全世界首款採用碳中和製程的電動車款,ID.3在法蘭克福車展亮相後,已在歐洲地區正式接單。福斯第一款全電動車以「3」命名,代表繼Beetle、Golf後,Volkswgen 正式在電動車領域踏出關鍵一步,之後還有ID. CROZZ SUV、ID.BUZZ、ID.VIZZION和ID.BUGGY 等各式電動車將陸續加入,宣告全球車壇劃時代的革新移動正式來臨。

圖一、福斯在法蘭克福車展中推出第一款純電動車ID.3。
圖片來源:福斯集團

全球最早舉辦、也是規模最大的法蘭克福車展車展(IAA),今年剛在9月舉辦,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資深產業分析師何心宇從IAA 2019 觀察車輛新興科技的發展趨勢,雖然今年IAA展覽盛況不若往年,但在Benz、BMW、Audi、VW Group等歐系車廠大力支持下,IAA仍是觀察歐系車廠未來發展趨勢重要參考。IAA2019可謂為電動車發展元年,電動化與智慧化是車輛兩大趨勢,電動車(EV)和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車(PHEV)成為車廠主要發展方向,歐系車廠都在強調集團電動化的目標與策,何心宇指出,Audi以「AI」與「e-tron」為未來發展核心」;福斯則欲以「人民電動車」開創新局。

表一、Audi在IAA 2019展出的電動車款
資料來源:Audi,MIC 整理/2019年10月

表二、福斯汽車在IAA 2019展出的電動車款
資料來源:Audi,MIC 整理/2019年10月

福斯推出首款碳中和環保製程的電動車款

為了成為全球車壇的電動車領導品牌,福斯必須在未來幾年推出更多的電動車產品,除了首款車型ID.3將在今年底於德國茲威考(Zwickau)廠區開始量產,透過生產製程的優化,每年可減少超過100萬噸的整體二氧化碳排放量,結合環保電池產製與供電方式,讓ID.3電動車成為首款達成碳中和環保製程的電動車款。到2023年總計將投資110億歐元於未來汽車發展,其中包括90億歐元的電動車相關科技。為因應所需產能,福斯已計畫在德國埃姆登(Emden)、漢諾威(Hanover),德累斯頓(Dresden)和捷克的姆拉達博萊斯拉夫(Mlada Boleslav)等地建立MEB電動車工廠。

表三、Volkswagen集團電動車發展目標 資料來源:福斯集團
時間點目標
20222022年建構三大洲共8處擁有製造MEB的電動車工廠
2023將斥資90億歐元於電動車研發
2025發表20款以上電動車
達成碳排放相較於2015年減少30%
2028推出至少70款電動車
2050正式完成碳排放中和目標

台灣福斯集團公共事務資深經理黃南瑄出席台北市電腦公會舉辦的「電動車產業發展趨勢研討會」時指出,電動車議題在汽車剛發明的時候就一直不斷被提出,只是過去的時空背景和技術導致失敗。現在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點:汽車產業全速往電動車發展的轉折點。福斯是全球最大的汽車集團,共有12個品牌,去年全球銷量達1100萬輛,涵蓋不同價格帶和品牌定位。福斯從2015年來台設立,旗下包括四大歐系汽車品牌,福斯、Audi、Skoda、福斯商旅車,2018年銷售量為25,636輛,成長率為11%,為台灣第三大的進車汽車品牌、進口市占率達13%。身為全球最大的汽車集團,福斯對於電動車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圖二、台灣福斯集團公共事務資深經理黃南瑄由汽車公司角度分享電動車發展的目標和方向。
吳碧娥/攝影

汽車產業加快腳步投資電動車發展

福斯集團發布全新企業環保宗旨「goTOzero」,四大政策方針包含氣候變化、資源、空氣品質和環境承諾,宣告邁入永續發展的綠能品牌,並且以明確方向保護環境,將全力改善產品週期、研發、汽車生產和運作,以便之後車輛回收和管理,兼顧集團成長和環保能平衡發展。到2023年時,福斯集團預計將投資300億歐元發展電動車,並且在2028年前推出至少70款電動車,於2050年時完成碳中和目標。

根據統計,交通運輸相關產業佔所有CO2排放量的14%,而福斯身為全球第一大的汽車製造商,在汽車前期製造、使用、後期回收都會製造CO2,排放量就佔了其中1%,這是非常值得重視和改善的問題。福斯集團在今年3月全球記者會時公布,根據巴黎氣候協定,將在2050年達到碳中和目標,包括使用當中的汽車,還有前期工廠製造、之後的回收使用,都要達到碳中和。以一個傳統汽車生產製造公司而言,需要投入極大的投資,碳中和目標訂在2050年其實已經不遠,也是很大的挑戰。為了達到這目標,車輛碳排放與2015年相比要降低30%、工廠碳排放與2010年相比要降低50%,除了使用可回收性再生能源,還要增加氧氣製造,因此福斯集團也成立5000萬歐元的森林復育計畫基金。或許有些人會疑慮,電動車電池的製造和回收是否會造成更多CO2排放?黃南瑄認為,從數據來看,純電動車仍是降低CO2排放量最有效率的車款。

目前福斯集團全球總銷售1100萬輛,近程目標是在2025年時,全集團生產並銷售一年300萬輛全電動車車款(跨品牌),目前福斯集團實際純電動車款僅有3輛,6年後要達到300萬銷售數字,全集團要有超過80款電動化車款、其中50款必須是全電動車款。黃南瑄表示,汽車產業的產品週期比一般消費品長,一般人買一輛車平均用5∼10年,而一輛車從開發到量產階段,最後進入市場銷售,約莫需要3∼4年,因此現在投入資金開發產品,也需要3∼4年才能看到車輛量產,福斯正在積極規劃,未來就會看到很多電動車款陸續上市。

黃南瑄指出,Audi e-tron SUV是福斯集團110年歷史以來的第一台全電動車款,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經認證的碳中和工廠中生產,目前已在歐洲銷售中;福斯ID.3在上個月剛在法蘭克福車展上市,屬於尺碼比較小的都會型電動車。在電動車定價趨勢上,會讓消費者越來越能負擔和購買,福斯集團在SUV、都會型用車、跑車、商用車都會有相對應的電動車產品。雖然福斯集團尚未在台灣開始販售電動車,但從地理、城市、交通運輸狀況來看,台灣都是非常適合發展電動車的市場,雖然市面上還沒看到很多電動車在路上跑,但國際各大車廠有很多電動車款準備要進入台灣市場,電動車被台灣消費者接受和使用還有一段路要走,需要政府和相關產業鏈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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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營業秘密管理體系的全方位建立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北美智權報244246期營業秘密系列文章分別介紹了「有力的告證」及「營業秘密盤點」,這一期是系列文章的最終章,要為大家介紹「企業營業秘密管理體系的全方位建立」。
一般課程或是介紹通常一開始都是通論或概述,讓大家先對主題有一個大概的了解然後再深入細部分析;但筆者卻反其道而行,在前兩期先分別介紹了兩個要點,在最終章才來個整體檢視。主要是因為營業秘密範圍很廣,而且不像專利一樣有具體的法律條文標準;再者,每家企業情況不一,像是員工成千上萬的大企業與只有數百員工的中小型企業,處理營業秘密的方式有很大的差異,如果一開始即大範圍的介紹總體概觀,一些從未接觸過營業秘密的企業可能會有點摸不著頭緒,因此筆者先抓出兩個重點:「有力的告證」及「營業秘密盤點」,只要對這兩個重點有所了解,即更容易了解在全方位建立企業營業秘密管理體系之時,應掌握什麼重點。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於9月3日舉辦之「2019年營業秘密訴訟因應與管理操作實務研討會」之出席貴賓:左起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主任鄒宗萱、雃博股份有限公司資深經理曾柏凱、經濟部工業局副組長陳國軒、智慧局專員沈宜卉、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調查官劉秉昕。
圖片提供: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負責介紹「企業營業秘密管理體系的全方位建立」的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副主任鄒宗萱一開始就用宏觀的角度,介紹了全球營業秘密保護現況與發展趨勢。究竟營業秘密對企業創新有多重要?鄒宗萱提出了一份歐盟智財局(EUIPO)於2017年7月發布,針對歐盟會員國的企業調查報告「透過營業秘密和專利保護創新:歐盟公司的決定因素」來說明。雖然這不是「最新」的調查報導,但由於歐盟很少發表這類針對企業營業秘密的調查報告,因此非常具參考價值。

全球洩密風險攀升

從表1及表2的數據即可發現,歐盟企業不管是大型或是中小型企業,運用營業秘密保護企業創新的比例很高,超過一半以上,且均超越以專利保護的數目。就表1而言,整體企業運用營業秘密保護占比52%,其中中小企業占51.2%,而大企業則是高達69.1%;相對於兩者運用專利保護的比例,均高出十多個百分點。

表1. 52.3% 接受調查之歐盟企業運用營業秘密保護創新,只有31.7%運用專利
來源:EU IPO– PROTECTING INNOVATION THROUGH TRADE SECRETS AND PATENTS:DETERMINANTS FOR EUROPEAN UNION FIRMS(2017)

至於表2則是不同的業務領域採用營業秘密及專利保護的比例,明顯看出在純粹製程;製程及商品但不包括服務;純粹商品;製程、服務及商品;商品及服務但不包括製程;製程和服務不包括商品、及純粹服務等六大項分類均是偏重以營業秘密保護,尤其是在「製程、服務及商品」一類,採用營業秘密保護的比例較採用專利保護高出25%。

表2. 不論是產品、流程或服務創新,選擇營業秘密保護的比例均高於專利
來源:EU IPO– PROTECTING INNOVATION THROUGH TRADE SECRETS AND PATENTS:DETERMINANTS FOR EUROPEAN UNION FIRMS(2017)

眾所周知,專利與營業秘密是相對的,專利是公開的技術,營業秘密顧名思義就是不公開的「秘密」。因此,我們很容易從公開的數據中發現專利申請年年成長,或是那些國家有衰退跡象;然而,不公開的營業秘密因為鮮少數據參考,有時候會讓人們忽略了他們的發展及與日俱增的重要性。

鄒宗萱指出,隨著高科技的發展,全球洩密風險已日益攀升,而歐、美、日、韓等四個主要區域及國際市場的營業秘密發展情況具有一定的指標性作用:

  1. 歐盟:因歐盟各國國內法差異,82%的公司面臨在歐盟國家較高的商業風險與較弱的保護。
  2. 韓國:
    • 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從1999年的39件增加至今超過500件
    • 過去15年,營業秘密案件增長15倍

  3. 美國:
    • 遭竊營業秘密的價值為GDP的1%至3%
    • FBI調查中的智慧財產案件共195件,其中營業秘密案件占比最高共67件,損失保守估計達1,800億美金

  4. 日本:有約40%大型公司、及全部公司有15%都曾經歷技術或其他商業資訊遭到洩漏

就算是台灣本土,近年來隨著5G、AI、智慧駕駛等披術及終端市場發展蓬勃,人才需求孔急,企業挖角或是帶槍投靠等情事也是時有所聞,那企業究竟要如何善用專利與營業秘密,來保護企業最寶貴的創新成果呢?鄒宗萱指出這不是單選題,企業通常會同時採用專利及營業秘密來保護其創新成果,大致上可以考慮的組合如下:

  1. 企業如有自我研發、研發支出高、且從事市場尚未出現的創新,常會同時使用營業秘密及專利共同保護;但若創新只有對企業本身是全新的嘗試時,企業傾向選擇營業秘密。
  2. 如果創新成果是實體產品而非服務,通常會選擇專利 (單獨或結合營業秘密) 來保護。
  3. 如果創新成果是製程或服務,則營業秘密會是選項,而且通常不會並用專利。
  4. 在價格競爭激烈的市場,企業傾向選擇營業秘密;而在品質競爭激烈的市場,企業則會同時使用營業秘密與專利共同保護。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47期:企業營業秘密管理體系的全方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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