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東南水泥拆廠事故,為追查事故原因及涉案人員,檢警通知現場負責人、工安及怪手司機等4人到案說明,警詢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橋頭地檢署複訊;事後檢方又傳喚包商經理、公司負責人及另某工程行負責人共7人。經檢方漏夜偵訊,認其中四人涉犯刑法193條罪嫌重大,將諭知炯德公司負責人、經理各100萬元交保,現場負責人30萬元交保,另某工程行負責人60萬元交保候傳。
為追查工安事故原因,市府工務局、勞工局昨天上午9時會同建築、土木及結構等三大技師工會前往事故現場會勘,認為致災原因是營造廠擅改工法,未按計畫施工,未做好相對應防護,便宜行事所致。
建管處長陳海通說明會勘後說明,按原營造廠提報計畫應須先卸除內部剩餘生料,再由上而下分段式施工,但現場卻以「一次性傾倒方式施工」,明顯與核定施工計畫不符。
警方通知到案說明4人中,分別為炯德營造27歲林姓現場負責人、40歲王姓工安負責人、45歲曾姓怪手司機,另有東南水泥廠35歲曾姓工安負責人。經調查,倒塌瞬間隸屬炯德的林、王、曾皆在場,東南水泥曾男則在辦公室內未目擊事故。
因事故主因與變更工法脫不了關聯,依據職責林男為當時施工作業主要負責人,不排除與他有關,另怪手司機與工安負責人互相推託,皆認為拆廠工法合宜,按施工計畫施作,無人坦承疏失。
四人說詞與市府工務局會勘結果相違,警方將四人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橋頭地檢署訊問,事後檢方又陸續傳喚,炯德李姓公司負責人、翁姓經理另有一家工程行葉姓負責人到案說明,含警方移送共7人到案。
經檢方漏夜偵訊,檢方認為炯德李姓負責人、林姓現場負責人、翁姓經理,及某工程行葉姓負責人涉犯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等罪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分諭知李100萬元、林30萬元、翁100萬元、葉60萬元交保。
【中央社高雄3日電】
東南水泥廠施工不慎工安事故,檢方漏夜訊後,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將承包商炯德公司負責人、經理各新台幣100萬元、工地現場負責人30萬元及下包商工程行負責人60萬元交保候傳。
東南水泥4月1日下午3時39分,由承包商炯德營造進行廠房拆除工程時,造成水泥高塔倒塌,並撞擊拉扯高壓電纜,導致台電高壓電塔傾倒,高鐵、台鐵運輸中斷,總計影響雙鐵上百班列車,逾12萬名乘客。
全案由橋頭地檢署指揮偵辦,2日上午通知東南水泥廠曾姓工安負責人、炯德營造王姓現場工安負責人、林姓工地現場負責人、李姓公司負責人、翁姓經理、曾姓吊車司機,及和下包商某工程行葉姓負責人等人到案說明。
檢方深夜發布新聞稿說明,炯德公司承包東南水泥拆除工程,再發包給一家工程行施作,但經調查發現,炯德營造李姓公司負責人、林姓工地現場負責人、翁姓經理和工程行葉姓負責人4人疑未依原先拆除計畫進行。
原本拆除計畫應從上到下分3層拆除,但4人不照計畫,反未經評估即貿然指示現場工作人員改以吊臂及鐵球捶打的工法,進行一次性拆除作業,且未採取適當安全措施,進而造成水泥高塔倒往非預期方向,拉扯高壓電纜導致高壓電塔倒塌。
經檢察官漏夜偵訊,認為李嫌、林嫌、翁嫌、葉嫌4人涉嫌違反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等罪嫌重大,惟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以100萬元、30萬元、100萬元、60萬元交保。
這不是炯德營造第一次因工安事件遭司法調查。炯德營造在民國108年就曾發生工地未設安全設施,工人墜落重傷,時任負責人李俊德遭高雄地方法院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判拘役30天。4個月前同樣為東南水泥場進行拆除時,也因拆除物不穩,怪手遭倒塌的噴霧塔掩埋,造成一名翁姓工人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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