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5日 星期四

短視的政策讓台灣無線通訊產業發展落後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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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5 第206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短視的政策讓台灣無線通訊產業發展落後20年!
   
法規訴訟 2017年FTC v. Qualcomm判決(二):高通「沒授權沒晶片」政策傷害手機數據晶片市場競爭
   
深入報導 比稅改更重要的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年底上路!
   
研發創新 發展離岸風電,欠缺的不只是東風
   
智財管理 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維權績效超優 局長告訴你如何辦得到!
   
 
短視的政策讓台灣無線通訊產業發展落後20年!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丟了3G、觀望4G、追趕5G」- 這是台灣無線通訊/電信產業的最佳寫照。
追趕5G是一個政府為台灣通訊產業編織的夢,這個夢早在3年多前已然成形,但3年多追夢下來卻沒有踏實,夢已經離我們越來越遠,幾可斷言難有實現的一天。
在剛過去的9月中旬,經濟部技術處在台北舉辦了「2017台北5G國際高峰會」,經濟部部長沈榮津在開幕致詞時指出,「台灣的資通訊能量在全世界具有一定地位,5G可以讓台灣跳脫既有產業定位與框架,在全球新興5G價值鏈中扮演重要角色」。夢想很偉大,但部長的致詞完全是依稿照唸,與現實脫離甚遠。
事實上,台灣廠商從來沒有在尖端無線通訊產業的供應鏈上扮演過關鍵的角色,這不代表台灣廠商技術不好。雖然台灣廠商的無線通訊技不算頂尖,但人才也不少,問題是政府的產業政策並沒有幫上忙,最後只落得丟3望4追5一場空的窘境。

很多廠商,甚至企業大老都表示過,政府最好的產業政策就是不作為,他們不奢望政府可以在實際上幫上什麼忙,只希望政府不要在政策上幫倒忙、扯後腿就於願足矣。然而,這些言論可以說只對了一半,因為有些產業的確不太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特別著力,當然政府願意在背後推一把很好,但即使沒有政策支持,廠商還是可以憑本身的實力過關斬將,在國際舞台上發光發熱;像半導體產業就是如此。但是,並不是每一種產業都是如此。

像現在政府致力追捧的無線通訊/電信產業就是極需政策支持的一種產業,此無他,因為無線電頻譜既是稀有資源又涉及國家安全,政府一直緊緊握在手裡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不就這一塊規劃出配套的產業政策,廠商要如何投入研發?通訊系統講究的是互通互聯跟穩定度,不僅要自己的品牌互通和互聯,還要能跟不同品牌的設備及終端互通和互聯才算過關,而且實驗室中測試和實際上線是不一樣的,如果本土廠商場作出來的設備自己電信供應廠商都不買單,那設備究竟能不能用,好不好用也不知道,要如何改善也不知道,這時候如果政府沒有強而有力的本土採購政策支持,台灣的無線設備供應商是無法茁壯成長的。

現在講的是局用端的無線通訊設備而不是終端產品,台灣生產製造的無線通訊終端產品如手機、小型基地台、Access Point等等,都沒有很大的問題,雖然在5G的部分仍沒有明顯成果,但等5G市場成熟,其他廠商開始量產的時候,台灣廠商一定很快可以趕上進度。雖然當HTC將手機ODM部門出售予Google的時候,很多人都擔心這是台灣手機自有品牌時代的終結,但現在下這樣的結論仍是言之過早。

局用設備發展不起來 台灣廠商無用武之地

如果有用心的觀察,就會發現許多電信設備供應商都是同時供應手機及系統設備的,先不管其手機品牌是否已消失或是沒落。像是Nokia、Siemens、Alcatel、Ericsson、Samsung、Sony,甚至是後起之秀的中興、華為均是如此,但是,為什麼台灣廠商就做不到?

說台灣廠商無線通訊技術不好一定很多人不服氣,曾幾何時,台揚的衛星電話、神腦的長距離無線電話,都在市場上赫赫有名,但可惜的是,這些都不是正統的無線通訊/電信設備,只侷限在小眾市場,發展有限。

有廠商曾經指出,因為無線電頻道一直都握在政府手中,這也是台灣廠商無線通訊設備無法發展起來的主因,頂多只能作終端。無線電頻譜既是稀有資源又涉及國家安全,政府一直緊緊握在手裡也是無可厚非,但當初為什麼不遵循半導體產業的發展模式,由工研院先行進行技術研發再轉移給民間?當年工研院發展半導體產業是有感於需要投入的資源浩大,民間無法獨立完成,通線通訊產業不也是如此嗎?其時工研院的電通所即可勝任此重大的國家使命,為何該有作為時卻不為。

當年2G的年代,中華電信的前身電信總局一直壟斷著電信業務,到了要轉法人化的時候,才開放行動通訊業務予民間經營,那時候已是3G當道的時代。本來電信服務給政府壟斷不是好現象,但反過來說,電信總局壟斷電信業務的時代,本來是台灣發展無線通訊產業的好時機,但是,卻沒有好好的利用。

練兵應從本土化採購開始

怎麼說沒有好好的利用呢?因為台灣的電信公司在建構系統的時候,大型中央機房 (central office)的設備,他們都是跟外商採購的,像是Nokia、Alcatel、Ericsson等等,因為這些大廠本身都有參與標準制定,在互通互連的測試穩定性也夠高;還有,很重要的是他們握有專利。因此,如果政府有心有計劃發展台灣的無線通訊產業,早期在電信局壟斷的時代,就應該訂下一定比例的本土設備採購規範,如此一來,台灣的無線通訊設備產業才會有成長的空間,及往更前端的技術邁進。如果政府本身不起帶頭作用,又沒有配套的政策支持,還談什麼發展。

中國大陸廠商中興、華為、大唐、巨龍之所以能成為電信設備後起之秀 (在這一波5G風潮中,中國產的設備鐵定會起來),是因為政府大力培植,其中最關鍵的是他們有政策引導及鼓勵系統建設商採購本土設備要達一定的比例,但台灣政府根本沒有這種政策,造成台灣廠商連練兵的機會及場地都沒有,前端的通訊/電信設備究竟要如何發展?

3年前的5G發展目標 如今實現多少?

早在103年1月舉行的「行政院5G發展產業策略會議」中,其時工研院資通所所長吳誠文在其中一個報告主題《厚植我國5G通訊自主技術與佈局標準智財》中指出,台灣發展5G目標有4,其中3項如下:

  1. 協助完備我國5G終端設備產業鏈,成為全球5G手機通訊晶片前兩大供應國。
  2. 透過國際共同研發與結盟,進入5G標準制定領先群,關鍵IPR占有率成長至4%。
  3. 全球小型基地台市占率達50%。

現在過了3年多,再回頭看以上3大目標,究竟達成了多少?如果第一項把TSMC代工生產晶片的部分算進去,那是有可能達成的,但,這應該列為半導體產業的績效。第二項目標的達成率比較慘不忍睹,在北美智權報189期文章標準必要專利 (SEP) 分布狀態 ─ 通訊技術領域當道 亞洲SEP持有人崛起!中已經介紹過,大家可以去查閱。同樣發展了3年多時間,反觀大陸廠商中興、華為在通訊領域的SEP標準必要專利的關鍵數已經進入了國際舞台前幾大,地位可說是舉足輕重。至於第三項目標,則必須要把OEM、ODM代工算進去才有可能達成,但OEM甚至是ODM也只是組裝作業,這真的是台灣在5G浪潮中要追求的目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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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FTC v. Qualcomm判決(二):高通「沒授權沒晶片」政策傷害手機數據晶片市場競爭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

延續前一篇「2017年FTC v. Qualcomm判決(一):美國高通晶片授權高於FRAND水準」,這一篇將介紹加州北區法院地區法院的Lucy H. Koh法官進一步於判決中說明,高通的「沒授權、沒晶片」政策,為何傷害了手機數據晶片市場之競爭。

反競爭行為的界定

Koh法官認為FTC的訴狀,乃看似成理的主張,高通透過「沒授權、沒晶片」政策,使OEM廠商接受高於FRAND水準之授權金。但是高通進而主張,就算收取高於FRAND水準之授權金,FTC也沒有適當地主張高通的行為傷害了晶片市場的競爭過程。

前已說明,若要主張高通違反休曼法第1條或第2條,進而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5條,FTC必須適當地主張,高通的「沒授權、沒晶片」政策,已經傷害了競爭過程,進而傷害了消費者。而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曾經在Cascade Health Solus. v. PeaceHealth案指出,「所謂反競爭行為,是指傷害競爭對手機會的行為,且沒有促進競爭,或雖然可促進競爭,但採取的是過度的限制競爭之手段」。

高通認為自己的行為雖然抬高價格,但沒有傷害競爭

高通提出,若像FTC所主張的,高通的「沒授權、沒晶片」政策,乃實質上抬高所有廠商的數據晶片價格。若是抬高所有廠商的數據晶片價格,並沒有讓OEM廠商偏向購買高通的晶片,而不購買競爭對手的晶片。

高通主張,FTC並沒有解釋為何高通的「沒授權沒晶片」政策,會傷害數據晶片市場的競爭。如果所謂的數據晶片的「總價格」(all-in),包含「數據晶片的價格」和「對使用該數據晶片會實施的標準必要專利所支付的任何授權金」;那麼FTC只是證明,高通對所有晶片的銷售,是平等地抬高標準必要專利授權金的部分。 因此高通主張,如果是平等地抬高所有數據晶片的總價格,並不會傷害數據晶片銷售的競爭。

Koh法官認為,在起訴階段,只需要依據起訴書所主張事實來判斷。在起訴書中所述,高通以停止供應數據晶片為威脅,引誘OEM廠與高通簽署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協議,要求OEM廠支付高於FRAND水準之授權金。如FTC所主張,OEM廠支付給高通的權利金,不只包含FRAND權利金,含包括「OEM廠為了持續獲得高通數據晶片所支付的『額外費用』」。雖然高通認為這個額外費用,乃是OEM廠支付給高通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金的一部分,但FTC強調的是,該額外非用部分並非反映出高通標準必要專利的公平價值,而是為了持續獲得高通晶片供應所支出之費用。

高通的授權金收取方式,同時抬高自己與競爭廠商晶片的「總價格」

如果高通只是將自己數據晶片的「總價格」抬高,競爭者當然可以在數據晶片市場上出價低於高通的晶片。但是高通額外費用的運作,會導致縱使OEM廠使用競爭對手的晶片,其數據晶片的「總價格」也會被抬高相同的價錢。最主要的原因在於,雖然高通的FRAND承諾是要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給相競爭的數據晶片製造商,但是其實際上卻拒絕授權給數據晶片競爭對手。導致高通的晶片競爭對手,在銷售晶片時,沒辦法同時授權高通的標準必要專利。而高通只願意授權給製造銷售手機的OEM廠,而授權協議涵蓋所有OEM廠銷售的手機,不管其使用的晶片是從哪家購買的。高通透過這種方式,可對OEM廠銷售的所有手機都收取額外費用。

因此,高通二度違反了FRAND承諾,第一次是拒絕授權專利給晶片競爭對手,第二次是威脅停止供應晶片以引誘OEM廠支付高於FRAND水準之授權金,透過此方式,高通抬高了OEM廠支付給所有數據晶片(包括向高通或向其他公司所購買)的「總價格」。FTC認為,如此一來,其「緩和了高通自己數據晶片總價格的競爭侷限」,亦即對OEM廠收取數據晶片額外費用,而不怕OEM廠轉向其他晶片廠商進貨。因此,FTC主張,高通透過此方式讓自己在數據晶片市場具有競爭優勢,但這個競爭優勢與高通的「較佳產品、商業敏感度、歷史事件」等都無關。

對數據晶片收取額外費用的影響

更重要的是,雖然高通在表面上,對所有公司銷售的數據晶片都增加了額外費用,但高通的額外費用對高通自己和競爭對手造成的影響卻不同。

對高通自己來說,高通的額外費用是用對自己數據晶片收取較高價格,而不擔心被競爭對手比價的一種方式;且高通收取額外費用的獲利,就是高通公司的利潤,讓其可以用於維持高通在數據晶片市場的獨占。高通可以用該利潤來對OEM廠提供折扣(引誘補償金),促使OEM廠使用高通的數據晶片而不使用競爭對手的晶片。

但對高通的競爭對手來說,其無法提供OEM廠某種引誘補償金,且高通在競爭對手晶片上收取的額外費用,會降低競爭對手的晶片銷售與獲利,讓競爭對手沒辦法有效地與高通競爭。實際上,FTC主張,高通的額外費用實質上的效果,乃人工地阻礙競爭對手有效成長或挑戰高通產品的能力,因而違反休曼法。

提升整體行業成本也會傷害競爭:類似Premier案

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在1987年的Premier Electrical Construction Company v. National Electrical Contractors Association 案(以下簡稱Premier案),說明了一個獨占者可以透過「讓整個市場的價格抬高」,因為增加了人為的限制,而不合比例的傷害其競爭對手。在該案中,全國電器承攬商協會(National Electrical Contractors Association,簡稱該協會)建立了一個電器工人聯盟基金(簡稱該聯盟)。該協會的成員都必須將薪水的1%繳交該基金,以補貼集體談判和行政服務之成本。但是,某些電器商不是該協會的會員,就無庸繳交1%的薪水,因而這些電器商做生意的成本較低,而可以降低售價。因此,那些非協會成員的電器商,開始針對協會成員承攬的工作以低價競標。該協會因為怕被低價搶標,所以設法讓該聯盟也對非協會的電器商也收取1%的費用。透過此一方式,該協會抬高了每個人的成本,但實際上是給自己帶來優勢。其結果是提高電器工程購買者的價格,以及提高協會成員的利潤,一方面其讓基金更有錢可供協會使用,另方面降低競爭而讓協會成員掌握更多市場。

雖然在Premier案中的協會,是直接對競爭對手收取1%的費用,而高通是對OEM廠支付給競爭對手晶片的總價格中收取附加費用,但實質上兩者非常接近。高通實際上收取高於FRAND水準之費用,但同時要確保不會被競爭對手低價競爭,以維護其在數據晶片市場之獨占,其採取的方式就是同時要求OEM廠即使購買其他競爭對手的晶片,也必須支付相同的金額給高通。對高通而言,與Premier案類似,此附加費用代表較高利潤,一方面該附加費用帶給高通額外利潤,另方面降低競爭而讓高通掌握更多數據晶片市場。

但是對高通的晶片競爭對手而言,此附加費用代表著OEM廠購買其他廠商晶片時的總價格中,有一塊增加的部分。因此,高通的附加費用代表對競爭對手的額外負擔,會減少OEM廠對競爭對手晶片的需求,進而減少其銷售量,也會減少競爭對手投資創新的能力。

在起訴階段先假設起訴書的事實主張是真的,則FTC已經適當地指控,高通從事的行為,會傷害競爭對手的機會,沒有促進競爭,或雖然可促進競爭,但採取的是過度限制競爭之手段。儘管高通主張其採取的授權方式有其理由,但是在起訴階段,是否存在有效的商業理由屬於事實問題,不需在此處理。因此法院認為在起訴階段,FTC已經提出事實,足以支持一個可能會成立的傷害競爭的理論。【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95期:2017年FTC v. Qualcomm判決(二):高通「沒授權沒晶片」政策傷害手機數據晶片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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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稅改更重要的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年底上路!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前行政院長林全趕在卸任前,推出號稱「減稅大利多」的全民稅改方案,成功引發各方關注;然而,預計將在年底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一般納稅大眾來說至關重要,卻不見太多討論。過去國稅局一手把持課稅生殺大權,民眾屢訴屢敗形同「稅奴」,《納保法》是否能成為人民的後盾,終結台灣的「稅暴力」時代?

在納稅人權利亟待加強的台灣,納稅義務人該繳多少稅,往往都是掌握課權大權的稅官說了算,即使認為國稅局未依法行政,若不服稅捐機關核定的稅捐,想要提起行政救濟,按規定必須先提起「復查」,若不服復查的結果,才能提起「訴願」。但最讓人詬病的是,若想提訴願,依法仍然要先繳應繳一半的稅款或是提供擔保,如果不願繳納,財產就會被送強制執行。都還沒行政救濟,為什麼就必須先繳納稅款呢?國稅局官員話說得也很明,就是怕「納稅義務人利用提起訴願的時間,移轉名下財產導致欠稅」,因此要提訴願可以,但是先繳稅再說。另一方面,不論要提復查或是訴願,法定期限都只有短短30日,一旦超過期限再有異議,稅捐機關也不會再受理了。

圖一、行政救濟流程(以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為例)

圖片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民眾不服課稅想打官司? 勝訴率僅9.94%!

其實稅法規定錯綜複雜,並非一般老百姓所熟稔,因為無知而犯錯大有人在,被補稅之外還加重罰的更是苦不堪言。就算不服裁定可以提出行政救濟,但翻開中華民國的課稅史,幾乎是用納稅人的血淚寫成的,曾和國稅局交過手的應該都心有戚戚焉。早在2010年,中華人權協會曾舉辦「賦稅人權大調查」,四十四萬網民票選出最需要改進的賦稅問題,前三名分別是「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行政救濟形同虛設」及「法官不熟稅法,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1]也就是說,雖然「投訴有門」,但結果恐怕是「救濟無效」。

這份調查已經過了七年,時至今日,納稅人權利不彰的問題解決了嗎?根據司法院近十年來統計,稅務案件占最高行政法院全部收案量的四成、占高等行政法院全部收案量逾三成,稅務案件是行政法院最大宗的案件類型;而2012∼2015年民眾提起稅務訴訟第一審的原告勝訴率,卻連一成都不到(9.94%),無怪乎原告要高喊「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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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離岸風電,欠缺的不只是東風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我們都知道,有個很重要的人在今年初宣布美國退出巴黎氣候協議,但我相信他未來一定會後悔,」作為台灣少數在早期參與離岸風電融資的金融機構負責人,國泰金控總經理李長庚認為,替代能源勢必是未來的能源主流,而台灣更有著發展風力發電的絕佳優勢。只不過,距離這個產業真正成熟,還有好大一段路要走。

蔡英文政府上台後,已經宣示了2025非核家園的政策,也就是八年後台灣將徹底排除核能作為發電選項。與此同時,巴黎氣候協議為世界各國訂下嚴格的減碳目標。如此一來,在地狹人稠的台灣,還有多少發電選項?恐怕不多。

在其中,離岸風力發電是台灣少數具地理優勢的項目。資誠永續發展服務公司董事長朱竹元表示,台灣西部的台灣海峽,是全世界排名前三名的風場,發電潛力高達15GW以上,相當值得開發。而今年上半年,經濟部能源局也剛發出第一張海上發電的電業執照,對象正是已經投入風力發電長達5年以上的上緯投控。

台灣第一張風電執照,上半年已經發出

根據規劃,上緯在今年已安裝完成的兩隻風機,發電容量合計為8MW,若加計正在建置中的部分,總發電量將可高達128MW。上緯投控董事長蔡朝陽表示,2015年時已經與台電簽訂購電合約,預計在兩年後(2019),就可以完成商業運轉的目標。

圖1:上緯投控董事長蔡朝陽

攝影:蔣士棋

在海上裝設大型風扇,再用系統送回陸地供人使用,在歐洲早已是行之有年的技術;但在台灣,蔡朝陽從2011年決定投入,中間的評估、申請、興建,一直到今年終於取得執照,光燒錢就燒了6年。「在台灣發展離岸風電的困難,不再於技術而是融資,」蔡朝陽表示,這種大型的無擔保品投資案,過去台灣的銀行經驗不多,願意投入的並不多,直到重視社會與環境風險的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的融資準則開始在國內普及,以及開始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技術評估制度(Lender Technical Advisor, LTA)之後,才打開在國內融資的大門。

「舉例來說,每一個人都會問我台灣的地震、颱風那麼頻繁,一旦發生了這些在外海的風機會不會出事?」蔡朝陽苦笑,「這些都是技術面可以克服、在規劃時就可以處理的問題。我們跟專家為了這些,至少開了200次以上的會議!」

從產業發展的角度看,離岸風電其實處處是機會。國泰金控李長庚認為,台灣具備了先天的風場優勢,以及完整的製造產業聚落,完全可以打造從上游的材料、零組件生產,一直到下游的系統建置、建造和營運的全套體系(圖2)。「如果我們能夠做起來,未來還可以把這些經驗對外輸出到其他國家;大家想想看,這等於創造了多少個工作機會?」

圖2:離岸風電產業相關供應鏈

資料來源:上緯投控2016年年報

圖3:國泰金控總經理李長庚

攝影:蔣士棋

發展離岸風電產業,要有長遠規劃

也因此,他呼籲政府,絕對要用更策略性的眼光來看待離岸風電產業。「上緯蔡董事長的報告中,大家應該都有注意,內容幾乎都是用英文,代表這個產業其實還沒完全在台灣生根,」就以離岸風電最需要的資金支援來說,不論是建置期的融資、營運期的入股或者電費收入證券化,在國際上都是廣受長期資金青睞,但台灣幾乎沒有相關的經驗與人才。 」

另一方面,也因為國家的政策支持,李長庚觀察,離岸風電產業已經出現了一窩蜂投資的現象。「我們應該都不希望,離岸風電出現『蛋塔效應』」他分析,經濟部政策的目標發電量只有3GW,可是投資中的裝置發電量已經到10GW,有九個案子已經進入環評階段。如果因為過度投資,使這個產業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對於產業發展或節能減碳來說,都不是好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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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維權績效超優 局長告訴你如何辦得到!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9月 22日,廣州市知識產權局局長鄧佑滿與其局內重要幹部一行人等參訪北美智權公司,交流了處理大陸知識產權相關業務之心得,北美智權總經理許鍾光除表示熱烈歡迎外,亦分享了他對台灣智財環境的看法。

北美智權及廣州市知識產權局雙方與會人氏合照;知識產權局局長鄧佑滿 (前排右三)與北美智權總經理許鍾光 (前排左三) 分享了對兩岸IP環境及業務的看法。
(攝影:李淑蓮)

廣州市知識產權局屬於廣州市政府組織下之部門,由廣州市政府和廣東省知識�{權局共同領導,其主要職責可見「附表:廣洲市知識產權局十大主要職責」。

究竟如何做到

在北美智權報160期文章《中國專利制度的特殊產物 - 專利行政查處》就曾經介紹過,專利行政查處是在中國專利制度中,所隱藏著的中國自己特色的規範,而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的其中一個主要任務就是專利行政查處的執法。

鄧佑滿表示廣州市在打擊侵權,專利行政執法的部分,於全國達到最佳的績效,他指出有好些指標可以顯示他所言非虛。

首先,全國只有三個地點有設立知識產權法院,而廣州是其中之一 (廣洲知識產權法院),顯示在全國範圍內,廣州的維權需求來得更迫切、地位也更重要。其次廣州每年都有許多大型的外貿展會及電子產品展會、交易會,為了徹底防止及打擊侵權仿冒,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的人員都會進駐在廣州舉辦的各大小展會,除了柔性勸導外,也會強力執法。

鄧佑滿指出,由於IP環境得到改善,廣州市的專利申請量因此持續成長(如表1),而且,截至2017年8月底為止,廣州市通過《企業知識�{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已達338家,數量位居全(廣東)省第一,並超額完成省下達的「到2017年底通過認證的企業80家」的任務指標。

局長鄧佑滿 (攝影:唐銘偉)攝影:唐銘偉

從表1可見,自2015年到2016年,廣州市之專利申請量有56%成長,而2017年1到7月與2016年同期相比,也有30%的增幅。鄧佑滿指出,不管是企業或是個人之專利申請數量都在不斷提升中,顯示專利權人對專利環境 (如維權問題) 感到滿意。

表1. 2015~2017廣州市專利申請量 來源:廣州市知識產權局;製表:李淑蓮
類別2015 (全年)2016 (全年)2015 (1-7)2016 (1-7)2017 (1-7)
發明專利200873185092761592219538
新型2472341472115122203030384
設計專利185012574886451260816032
總量6336699070295335047065954

附表:廣州市知識產權局十大主要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專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 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2.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保護知識�{權工作,推進知識�{權創造、運用、保護和 管理體系建設。統籌、協調、指導知識�{權戰略的實施工作,牽頭擬訂並協調實施全市知識�{權發展規劃,推進知識�{權高層次戰略合作。
  3. 負責全市專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專利獎勵制度,指導、協調全市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
  4. 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專利行政執法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d,牽頭協調知識�{權交易市場的規範與管理。
  5. 統籌協調涉外知識�{權事宜,牽頭開展知識�{權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6. 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知識�{權專項資金;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重大知識�{權項目,推動知識�{權�{業化和標準化。
  7. 帶頭建立全市重大經濟活動知識�{權特別審查制度;組織建立全市知識�{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推動建立知識�{權統計、考核制度。
  8. 指導知識�{權信息化建設工作,推進全市專利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9. 制定全市知識�{權宣傳、教育與培訓規劃,組織指導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指導知識�{權維權援助和知識�{權仲裁調解的有關工作。
  10. 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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