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物流,包括貨物輸入、儲存、加工、銷售及運送予境內外客戶的所得,在境內若有固定營業場所,或有營業代理人,就必須在每年的5月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從今(107)年起「簡化」與「合理」外商在臺從事物流與製造加工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計算方式,希望藉此能吸引外商在臺灣進行物流、採購與加工製造。
簡化、合理化稅負 鼓勵外商在臺採購加工
「簡化」的精神在於,以往能適用此規定的業者,限於過去解釋令頒布之業別,現在開放為在我國境內從事物流、加工製造之所有外商均可適用,且不限位於自由貿易港區、保稅區的業者才能適用。並且各行業均採用一致的計算方式,無須再個別由財政部核准行業別的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境內貢獻度)。「合理」則是減低境內貢獻度的比率以減輕稅負,包括僅進行物流而無製造加工者,其境內貢獻度從12%降為3%;有進行物流與製造加工者,其在境內採購的原物料、半製品成本,可不計入境內貢獻度計算式的分子,可拉低比率而降低稅負。
依所得稅法第10 條規定,我國營利事業代理外國營利事業簽約,或經常儲備及運送,就是該外國業者的「營業代理人」,營業代理人必須代為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然營業代理人須為外國業者報繳所得稅,卻不容易拿到完整的帳簿憑證認列成本費用,難以核實計算應稅所得,因此本解釋令中除了規定核實計算之外,也規定了簡易設算的計算式,而實務也多以採用簡易設算的情況較多。
區分營業活動類型 貢獻度計算各不同
採用簡易設算所得的計算式,為:「營業收入×同業利潤率×境內貢獻度=所得額」,所得額再乘上稅率20%即為應納稅額,同業利潤率依各業別而定,至於境內貢獻度的計算,即是本解釋令規定的重點。本解釋令將外商在我國境內的營業活動分為四種類型:
• 類型一:純物流,且在境外自行產製-輸入、儲存其在境外自行產製的貨物並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執行銷售活動,再運送與境內、外客戶。
• 類型二:物流與製造加工,且在境外自行產製-輸入、儲存其在境外自行產製的貨物,在我國境內從事製造加工,並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執行銷售活動,再運送與國內、外客戶。
• 類型三:純物流,且在境外行銷-輸入、儲存其在境外採購之貨物,在我國境外執行銷售活動,再運送與境內外客戶。
• 類型四:物流與製造加工,且在境外行銷-輸入、儲存其在境外採購之貨物,在我國境內從事製造加工,並在我國境外執行銷售活動,再運送與國內、外客戶。
應注意者為,以上產銷其中有一處在國外,表示境外貢獻度大,相對境內貢獻度小,始可適用本令。又四種類型皆貨物停留在境內時進行行銷,因為如此才屬於我國來源收入,才須報繳稅款。
類型一、類型三為在我國境內進行物流,未進行製造加工者,其境內貢獻度今年起從12%降為3%。以財政部本解釋令的新聞稿附件釋例改編為例,外國A公司從事綜合批發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物流中心,輸入、儲存其在境外採購的貨物,A公司將在我國境內儲存的貨物於境外以20,000 萬元售予境外B公司。A公司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9%,採用簡易設算在本解釋令適用前後的稅額。雖然從今年開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已調升至20%,不過在大幅調降境內貢獻度之後,稅額大為減少。
類型二、類型四為除了在我國境內從事物流之外,也有進行製造加工者,其貢獻度的計算為3%再加上在境內製造加工之成本費用占境內外總成本費用的比例。比例計算中的分子,也就是境內製造加工之成本費用,也包括執行採購功能、執行製造加工功能等成本費用。而隨著執行銷售地點的不同,比例計算的分子也有不同-在境內執行銷售者,其分子計算境內製造加工之成本費用時,須包含銷售相關的成本費用 ( 例如相關人員的薪資及管銷費用)。
我國營業代理人 留意簡易設算方式
本解釋令的重點之一,執行採購成本費用的我國境內原物料或半製品的成本,只計入比例的分母,而不計入分子,因此可拉低境內貢獻度計算比例,並且降低稅額,以藉此鼓勵外商在臺灣進行採購原物料用於加工製造。並且,在計算境外成本費用時,可採用進口報單完稅價格。再以本解釋令新聞稿附件例子為例,C公司為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委託我國乙公司輸入、儲存、加工其在境外自行產製的半成品(進口報單完稅價格為7,000 萬元),儲存費用200 萬元,加工費800 萬元,向我國境內廠商採購物料2,000 萬元,C公司將該貨物在我國境內以12,000 萬元售予境內丙公司。
上述例子還有一個重點,乙公司被C公司所委託從事物流,因此營業代理人為乙公司,須負責申報繳納C公司之境內所得。因此須特別留意妥善保留境內製造加工單據、進口報單等,以利於採用簡易設算。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8.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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