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直播市場搶食250億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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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第270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能力雜誌網站
精選文章 直播市場搶食250億商機
網路直播看平台業者的責任控管
 
直播市場搶食250億商機
口述/程世嘉 採訪撰文/周怡伶
網路直播市場紅遍半邊天,不論是主打美女、教育、電競、娛樂、體育賽事、歌唱,甚至是選舉、政治等,直播節目的種類越來越多元。這是由於串流技術門檻持續再降低,許多業者都在嘗試進入市場的關係,而越來越多樣網路節目的出現,也讓網路直播平台業者看見「分眾」的重要性。

線上演唱會新主流

「我們從整個直播市場的趨勢來看,因為過去的商業模式已經趨向飽和,『分眾』在未來會越來越明顯。」台灣第一家網路直播平台Livehouse.in創辦人程世嘉舉例說明:「大陸直播平台YY.com過去主打美女直播,一路發展到現在,開始嘗試線上演唱會的直播型態,另外Letv樂視網也在嘗試直播線上演唱會。至於Livehouse.in目前平台定位是泛娛樂,以遊戲實況、綜藝娛樂這兩種為主,第一我們發現遊戲實況、電競比賽的流量非常高,再來是我們也漸漸走向專業的節目製作,像是最近比較紅的節目『密逃者』,就是一個密室逃脫的現場直播節目,引起很多關注。」

分眾、搶攻市場之餘,也要有敏銳的市場嗅覺,以及解決路障的能力。「直播演唱會是大家正在嘗試的一大領域,不過直播演唱會有其難度,體驗也顯得特別重要。」程世嘉解釋,看一場實體演唱會需要買票,線上演唱會也會需要收取費用,再加上看演唱會是一個享受音樂的過程,如果發生直播斷線或是不順暢的情形,導致使用者的演唱會體驗大打折扣,肯定會被使用者罵翻天。但是,「發展線上演唱會是遲早的事情。」程世嘉接著說,「只是這還有賴於整個大環境,等到解決頻寬費用問題、改善基礎設施之後,我相信音樂直播市場會整個上來。」

體育賽事即時吸睛高互動

除了音樂直播之外,體育賽事直播也是一塊很大的市場。「以直播內容來說,第一是即時性要夠,第二是互動性要夠。」程世嘉接著表示:「以即時性來說的話,體育賽事是一個例子,這也是為什麼籃球、足球、棒球的直播有那麼多人在看。事實上,現在有很多體育轉播商也逐漸把內容搬到網路上來,商業模式已經漸漸在成形。」

「我認為分眾的趨勢會持續,比如說將來會有比較專業的教育直播平台出現,我相信會有,當然現在的商業模式還沒有成熟,但類似的分眾市場一定會出現。」程世嘉接著說,「另外還有一點是,因為台灣選舉頻繁,所以除了遊戲或賽事的實況轉播及高端節目製作,我們也會有一些關於選舉、政治的內容,這算是台灣市場特有的內容。」

VR虛擬實境 直播高臨場感

體育賽事一直都是吸引觀眾眼球的直播類型,台灣中華職棒(CPBL)在今(2015)年10月的總冠軍賽實況轉播也同樣熱門。桃猿(Lamigo)除了在今年連續2年拿下總冠軍獎盃之外,還創下了「世界第一」的紀錄:全球第一場透過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 VR)拍攝技術來轉播比賽的棒球總冠軍賽,而且是360度無死角VR直播。

事實上,360度VR還在市場很早期的階段,「它的設備非常高昂,製作成本很高,要普及到一般民眾還有一段距離,」程世嘉接著補充,「它的說故事方式也不太一樣,因為360度的應用一定要放在觀眾很有感覺的內容。」除了運動賽事之外,從目前看到比較成功的案例來看,恐怖電影需要很強的臨場感;觀光講求體驗的感覺;以及遊戲講究臨場感與畫面衝擊感,這些都會是未來VR的運用領域。

「但市場要等到硬體價格、頻寬價格、製作成本的下降,才會真正被打開。」程世嘉表示,目前台灣做VR硬體的廠商很少,大部分還是以國外大廠為主,例如:被Facebook收購的美國虛擬實境科技公司OCULUS VR;遊戲公司VALVE;研發製作高清錄像器材公司的Gopro;Google等現在世界主要的一流大廠,也都還在解決設備的問題,「台灣在這一塊的發展當然沒有美國那麼快,現在才有少數的新創公司要做硬體。」

不過,VR未來會是一個生態系,「台灣很多製作公司往這一方面去走,他們購買國外設備與套裝軟體,拍攝自己的VR內容,但目前都還在測試規模。」程世嘉接著說,「政府最近也開始重視VR,因為VR牽扯到軟體又牽扯到硬體,可能是台灣的下一個機會,因為台灣其實沒什麼網路產業,但如果從VR的角度切入的話,說不定台灣在硬體方面可以做出一些成績,此外台灣一些做內容的新創公司,也可以藉此機會發揮。」

250億奪食大戰 海外散播內容

「由於目前直播市場正在分眾,還沒有辦法確認每個市場的產值,但可以確認的是,直播在未來會是一個趨勢,這是大家都看得到的。」程世嘉接著說,「我們其實就是影音平台,主要是看廣告會如何移動。傳統的展示廣告Banner逐漸在萎縮,未來只會萎縮得更快,但影音廣告的成長速度很快,每年大概以2倍至3倍的速度在成長,現在的網路廣告都逐漸流到影音平台,雖然現在占不到20%我預估影音廣告在未來2至3年內,會占網路廣告30%以上。另外,台灣電視每年固定的廣告市場是250億,現在也正在緩慢轉移到網路,將來也會是台灣影音平台的商機。」

但網路世界無遠弗屆,今天一個平台上線,全世界的所有角落都可以使用該服務或產品,相對的競爭對手也來自世界各地,「我們現在打的這場戰爭是以抓住使用者的眼球為主,所以我們跟很多節目製作公司合作,經營好台灣的社群、把高端品質的節目放在平台上,再將這些優質的內容播送出去海外。因為我們的伺服器佈署在亞洲很多地方,韓國也好、日本也好,收看Livehouse.in的體驗都很好,不會有收視卡卡的問題,所以我們其實是從消費者體驗出發,來做海外拓展這件事情。」程世嘉說。

Livehouse.in除了和節目製作公司一起創造商業模式、確保內容在海外的放映品質之外,也跟大陸或是其他國家的內容商對接,把台灣的節目內容往外帶,做訊息的交換。比如說:Livehouse.in去年匯集了很多獨立音樂歌手,在網路上做群眾募資的獨立音樂演唱會,結果大陸直播平台對這個演唱會很感興趣,因此Livehouse.in同時也把訊號給他們,並由他們負責做大陸市場的銷售與散布。

節目的調性也會影響海外收聽者的接受度。舉一個Livehouse.in的節目為例:「航航出狀元」每周一晚上固定直播,本身為綜藝類的節目,主要是介紹一些遊戲給觀眾認識,「這個節目就很容易吸引到海外華人,港澳地區就占了將近兩成的流量在看這個節目,」程世嘉接著說,「像這就是取決於節目的調性,而我們現在也在嘗試類綜藝遊戲節目,不會牽扯到太多的文化差異,再利用固定的卡司班底,讓節目往外散播。」

割捨 難關一一擊破

然而,在台灣發展網路直播相對他國來說,還是具有挑戰性,「第一,台灣的頻寬費用很貴,雖然已經比以前稍微改善了一點,但成本還是比國外多了2倍以上,這是大部分人不去嘗試影音平台的主要原因之一。」程世嘉接著說,「再來則是,全世界做網路影音平台的人才很少,必須花很多功夫找出鳳毛麟角的人才,才能建立一個很強的技術團隊,所以當初在組團隊的時候花很多精力。」

網路世界變幻萬千,企業搶占浪頭除了要團隊速度快之外,程世嘉認為,「要敢於割捨以前的東西。」他接著說,「我們一開始是做K歌平台愛卡拉,決定轉做直播平台在當時是很重大的決定,內部也有很多人反對,但現在來看我們覺得這個決定是對的,如果那時沒有下定決心把發展性不好的產品割捨的話,時間就會錯過,我們可能就不是台灣第一個做影音平台的人。」

然而,這也牽扯到內部組織問題,因為一定會有人不認同,選擇離開團隊,因此,「如何讓公司有彈性面對調動很重要,不論組織或大或小,都絕對不能僵化,否則不能應付變化,你就完蛋了。」程世嘉說。

Facebook直播的威脅

門檻低+生活點滴素人直播衝擊大

Facebook新推出APP「Facebook Mentions」的主要功能是線上直播。Facebook強大的用戶人數以及社群連結,會不會對直播平台造成威脅?答案是,會,也不會。原因在於Facebook的應用層面屬於素人直播,關注在生活點滴的分享上面,目前開放給粉絲團超過一定人數的名人使用,而藝人目前主要把這做為新的宣傳管道,或是以分享自己的生活點滴為主;至於twitter也是因為用戶社交連結本身就很強,同樣以分享自己周遭的生活狀態為主。

如此由用戶產生的內容(User Decide Content, UDC)是比較隨興的,Facebook的用戶連結本來就很強,擴散速度也比較快,再加上Facebook的直播門檻很低,基本上拿個手機或電腦就可以直播了,因此直播型態類似的素人直播、美女直播等,會是直接被威脅的對象,至於其他「分眾」平台則影響不大。

網路產業的關卡

課稅留財 立法嚴打逃漏稅

程世嘉還觀察到了網路產業跨界逃稅的問題,政府也才剛注意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2014年Facebook公司在英國銷售額為1.05億英鎊(約1.6億美元),但其納稅額才4,327英鎊(約6,628.9美元),比一名英國中產階級繳的稅還少,招致公眾批評;回過頭來看直播市場逃稅的情形更嚴重,「很多大型的遊戲平台,在台灣吸取使用者的時候,根本沒有設立台灣分公司,所以這些使用者線上刷卡,是直接刷到國外去,跨境支付,營收完全沒有留在台灣,等於台灣產業的產值是零。」程世嘉接著說,「英國和歐洲各國已經要立法嚴打這些逃稅行為,他們的打法其實很簡單,就是一個平台要在這裡營運,請你在這邊設分公司,台灣使用者付給你的錢,請認列在台灣的分公司,這樣政府課得到稅,產業也才可以把錢留住。台灣現在一直在講要發展網路產業,卻呈現被這些大型平台掏空的狀況,若要根本性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透過立法來嚴打,防止網路產業惡性循環,否則台灣只會再錯過一次機會。」程世嘉說。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15年12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網路直播看平台業者的責任控管
文/陳佑寰
我們已進入「自媒體」(We Media)時代,每個人都可以將自己的意見、照片、影片等透過網路即時分享給世界,不需經過少數傳媒費時的核可程序。現在每款智慧型手機幾乎都會強調優異的自拍功能,這與行動上網及社群媒體的興起有關,朋友的分享按讚,滿足現代人空虛寂寞卻也愛慕虛榮的心理。不管是靜態的照片還是動態的錄影,有圖有真相,1張照片勝過千言萬語,現場直播更讓人身歷其境。

自媒體時代所應運而生的平台機制,將內容提供者與觀眾透過網路聯結在一起,也會串起第三方業者如廣告商與應用軟體開發者。例如:臉書、YouTube、蘋果的App Store、Android的Google Play等。大平台上也會有許多小平台,同樣扮演連結多方參與者的作用。直播社交app「17」就是一種小平台,限制年滿17歲者才可使用,其於今(2015)年在App Store與Google Play等大平台上架後即火紅熱載。APP17可以讓用戶貼相片也可以現場直播,分享生活點滴,讓17歲不再寂寞,可說是自媒體時代的代表性產物。然而由於遭到部分用戶濫用而直播色情及其他爭議畫面,引起社會嘩然,17被App Store與Google Play下架,負責人也遭到刑事調查約談,不過17更新版本後則回復上架且強化監督審查。17的案例顯示新創事業在自媒體時代透過平台機制所展現的創新與商業能量,也提醒平台業者必須控管法律責任的風險。

羊毛出在狗身上,豬來買單

近年來網路直播風潮席捲全球,以電競遊戲直播為主的Twitch於2014年間沒有被呼聲很高的YouTube買走,反而賣給Amazon。Twitch的平台造就了許多自媒體的實況主(Broadcaster),能分享廣告收益或訂閱收入。17也加入網路直播平台的行列,甫一推出即獲好評的原因是平台業者將直播內容所帶來的廣告利潤與提供者分享,乃激發各種創意表現以吸引更多眼球觀賞。這就是「羊毛出在狗身上,豬來買單」的平台商業模式。內容提供者並非直接由觀眾獲得收益,而係由平台引介的廣告商來幫觀眾買單,內容越獲得好評熱議,觀眾則越多,與內容相伴的廣告效益就越高,廣告商自然願意掏錢買單。類似的第三方補貼模式在網路平台商業運作上屢見不鮮,例如:YouTube推出的合作夥伴計劃(YouTube Partner Program, YPP),經過YouTube認可通過的合作夥伴可以將自己創作的影片上載並獲得分享廣告利潤,讓許多素人如:教彈烏克麗麗的馬叔叔獲得暴紅致富的機會,網路名人蔡阿嘎與阿喜也加入YPP陣容。

網路效應第三模式

當平台價值隨著用戶增多而增長時就具備「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平台革命》」一書進而闡述「單邊網路效應」與「雙邊網路效應」的概念,前者是當某一邊市場群體的用戶規模成長時,將影響同一邊群體內的其他用戶所得到的效益,例如臉書上加入的朋友越多,朋友們就能獲取更多社交訊息,將吸引更多人加入臉書;後者是當某一邊市場群體的用戶規模成長時,將影響另外一邊群體使用該平台所得到的效益,例如:臉書上的用戶越多,就會吸引越多的第三方軟體商開發各種App。平台模式除了供需雙方的「雙邊模式」之外,也會有3個群體循環的「三邊模式」,例如:「內容—使用者—廣告商」的媒體平台。前述17與YouTube的YPP就是採取三邊模式,藉由網路效應帶來平台規模增長的的正向循環。在自媒體時代,透過網路平台穿針引線,自拍也可以賺錢。

4大責任控管機制

我們常會在網路平台上看到類似的聲明:「本網站僅供平台使用,用戶個人所發表的訊息,不代表本網站認同或背書;本網站不負責審查與保證訊息之正確性,亦不承擔由任何訊息所引起的法律責任。」但這樣的聲明僅係業者單方所為,並不能免除其在具體個案上應負之法律後果。如果因為貼上免責聲明而大意,恐會遭致難以承擔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平台業者固然可藉由向用戶、商家、協力廠商、廣告商等收取手續費、上架費、利潤抽成或廣告費等而獲益,但不代表有賺錢就要對所有的事件負責到底,仍須在具體個案檢視平台業者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以及有無因果關係,否則將影響創新與創業發展。對於網路平台的新創事業而言,除了要想方設法從燒錢到賺錢,甚至併購或上市,更要注意建立責任控管機制,可考慮採取以下幾種做法:

1. 與使用者約定契約:契約方式係取得使用者同意而產生法律效力。在契約中除了就平台業者造成使用者損害,依事件類型約定責任限制與免責條款之外,另須就使用者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以致於平台業者被第三人求償或遭國家機關處罰之情事,要求使用者負擔補償責任( Indemnity)。此外,尚應要求使用者遵行社群守則及其它規定,平台業者得監視或鼓勵檢舉,如發現違反情事,平台業者得採取刪除、停權、終止契約等措施。

2. 建立平台管理之社群守則:要求使用者不得傳遞侮辱、誹謗、霸凌、色情、詐欺等違法訊息,其內容亦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3. 建立監視與檢舉系統:就使用者開放公開的訊息,平台業者應定期監視,可透過電腦程式設計檢索過濾不當圖文,但就私密通訊則應尊重他人隱私。除主動監視之外,被動方面亦應建立檢舉管道,由民眾就違法情事提出檢舉,平台業者則應建立審理機制。

4. 強化執行作為:徒法不足以自行,平台業者主動或被動發現違法違規情事,應儘速依約採取刪除、停權、終止契約等管制措施,方能使人信服其並非只靠契約文字紙上談兵,而係確實監督執行。

有權無責?

平台業者為減輕法律責任與降低執行成本,亦得考慮在服務契約中特別約定平台業者有權利監測及管控使用者的違法行為,但並無此義務,使用者須對其行為自行負責,亦即「有權無責」條款。惟應注意依民法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能預先免除,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且此條款對於因使用者行為而蒙受損害的第三人而言,並不受其拘束。

平台業者最好還是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建制合理適當的平台風險管控機制且確實監督執行。以個資侵害為例,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可資參照。另就著作權侵害而言,平台業者得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規定尋求免責保護,至少要做到以下幾項措施:

1.經著作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2.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3.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3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4.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及具體執行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在實體世界的八仙塵暴案中,扮演類似入口平台角色的八仙樂園及其負責人是否應就場所承租人舉辦彩色派對所釀成的公安事件併同負擔法律責任?引起激烈爭辯,恐難僅形式上以出租人免責為由簡單帶過。在網路虛擬世界中,尤其是自媒體時代的來臨,固然民眾自己應就其發表之訊息與言論負責,惟平台業者就違法事件已知情者,更不能放任不管。倘雙手捧著滿滿的過路費,卻矇眼翻臉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亦違反公平正義。興利及防弊實應雙管齊下,有賴業者用心建立完善的平台治理機制。(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15年12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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