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勞工權益的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在105年底修正納入一例一休之周休二日等制度後,受到了廣泛的批評與討論,在經過短短約一年左右的時間,在今(107)年初完成了第二次修正,並自3月1日起開始適用,期望藉此提供勞資雙方一些彈性協議的空間。
加班時數單一上限 三個月138小時為例外
其中,與稅務直接相關的是勞基法第32條之修正規定。加班時數的部分,在法條修正前僅有一個上限-每個月上限46小時;法條修正後,加班時數則有二個上限的情形-每個月上限54小時,三個月上限138小時。所謂「每」三個月,依據勞動部問答集的說明,為每3 個月為一個週期,週期起訖由勞資雙方約定,而週期所跨期間不能重複。但是不可誤解為全部企業都從一個上限改為二個上限,而是加班時數原則上一個上限,例外情形才可於三個月內調移,才有二個上限之適用。
正確計算上限 關乎員工綜所稅
勞基法修正加班時數上限之計算,由於勞工所支領的加班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可免納所得稅。因此在今年3月1日起在計算延長工時是否超限,是否須併入勞工薪資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時,應先視企業是否有達到例外之要件,始能正確計算是否超過上限而須繳納綜合所得稅。舉例而言,有一勞工某月加班須計入上限時數為50小時,加班費是否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可能因是否經同意或報備而採2 個或1 個上限計算而有不同。如果誤解為所有企業都改為二個上限,可能造成短扣或短報免扣繳憑單金額而遭到處罰,不得不慎。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8.6月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