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日 星期四

數位勞動力來了!機器人可望為企業省下近半勞動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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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第248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為回應社會需求,大陸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必須加速進化
   
法規訴訟 英國發布白皮書 力爭脫歐後續留UPC及UP體系
   
深入報導 台灣房地產行情,緩漲機率高於大跌
   
研發創新 數位勞動力來了!機器人可望為企業省下近半勞動力成本
   
智財管理 專利審查中的「佛系」操盤者─談各國對PHOSITA定義的異同
   
 
為回應社會需求,大陸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必須加速進化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隨著每年的專利申請、獲證數量屢創新高,中國大陸的知識產權案件也是連年增長,帶給司法體系不少的壓力。為了因應這個挑戰,中國大陸計劃在2020年前,繼續廣設知識產權法庭,也會研議增設第四個知識產權法院。畢竟,如果司法審判的品質跟不上市場發展的速度,不管推出再多的政策鼓勵方案,都不可能被社會信服。

司法制度是創設智慧財產權的起點,也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終點。中國大陸在法制建設上的速度,在近年越趨積極,雖然行政和立法部門主導的第四次專利法修法工作一直沒有完成,但大陸的司法體系不斷透過增建專責的知識產權法庭、出台經典判決還有發布司法解釋等動作,擴大在智慧財產權議題上的影響力,不容外界忽視。

建立專責的智財權審判制度已經是國際趨勢,台灣更是早在2008年就設立了智慧財產法院。至於中國大陸,雖然一直到2014年,才分別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了知識產權法院,時間上晚了六年,但在2017年底以前,又在南京、蘇州、武漢、成都、杭州、寧波、合肥、福州、濟南、青島、深圳、天津、鄭州、長沙、西安、南昌等16個城市建立了知識產權法庭。整體看起來,中國大陸境內的大多數省分,都已經具備專責智財權審判的機構。

知識產權案件量暴增,考驗中國大陸司法審判能力

這某種程度反映了司法實務上遭遇的困境。今年七月初,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在青島召開第四次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副院長陶凱元在開幕式時就指出,在2013年至2017年間,法院新收的知識產權各類案件(民事、刑事、行政)達到81.3萬件。其中,2013年時,一審的案件數為10萬件,但到2017年就翻倍成長到21.3萬件,年成長率超過20%。

圖1:中國大陸第四次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七月初在青島召開

圖片來源:�鰨a知��d��蛢卅I

其實,早在去年八月,這個問題就已經浮現。在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報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受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數量增長超過預期,辦案壓力持續增加。知識產權案件的二審管轄也不統一,例如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歸屬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因此二審即為北京高級人民法院;但一般知識產權民事侵權案件的二審管轄權均為各省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可能會造成法律適用衝突,影響司法公信力。最後,不斷創新的技術,以及專責審判的範圍不夠廣泛,也都使現行的能量仍無法滿足社會的司法需求。

2020年前,將繼續廣設知識產權法庭

因此,在七月初的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揭示,2020年時,將完成覆蓋全國的知識產權法院體系,也就是將繼續在主要城市和省分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並且適時在北、上、廣以外,增設第四個知識產權法院。此外,周強於去年的報告中,也建議對簡單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採取獨任法官審理,以及推動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審判。

為了避免法官獨斷,司法案件的審理大多採用合議制,由至少三名法官進行審理,只有在特定案件中允許採用獨任法官。因此,對於部分較簡單的案件採用獨審制,固然有助於提升訴訟效率,但不可否認的是,知識產權案件多半具有高度複雜性,採用獨任制之後,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的比例必然增加,司法人員的辦案壓力一樣無法紓解。其次,三合一審判的目的,也是希望藉著統一審理案件來增進司法效率,但影響範圍也將擴及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檢察體系,不可能一夕之間完成。因此,這兩項措施如果成真,先不論能否達成其目的,但對於案件當事人的權益,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配合互動,影響將十分巨大。

但無論如何,既然中國大陸已經是個專利大國,司法訴訟制度也必須隨之調整。可以預期的是,未來數年內,知識產權案件的數量只會繼續成長,法院的工作壓力也會越來越重,這也是為什麼大陸的知識產權審判食物,在這幾年內有著急速的發展。先不論這些動作能造成什麼效果,這種積極的態度,就已經值得肯定與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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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發布白皮書 力爭脫歐後續留UPC及UP體系
黃蘭閔/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英國政府發布英國與歐盟未來關係白皮書,在智權相關事務部分,倫敦當局表示未來將與歐盟協商各種可能方案,包括爭取保留英國參加統合專利法院(UPC)及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體系的資格。但依媒體報導,英國提案似乎還是踩到了歐盟紅線,未來雙方談判預料還有波折。

英國政府發布英歐未來關係白皮書,在智權相關事務部分,倫敦當局表示將與歐盟協商各種可能方案,包括爭取保留英國參加統合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及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UP)體系的資格。但據媒體報導,英方提案似乎仍只挑自己喜歡的果子吃,雖有待進一步分析研究,歐盟首席談判代表放話將堅持立場、不會退讓,恐怕還是踩到了歐盟紅線,未來雙方談判預料還有波折。

隨2019年3月29日脫歐大限逼近,英國表示將依這份白皮書所列,加緊與歐盟磋商,希望能在今年秋季完成相關談判,之後再請英國國會及歐洲議會審議談判結果,繼續走到最後的協議生效階段。有鑑於時間緊迫,為替英國及歐盟議會保留充分的討論審查時間,英國及歐盟將目標訂在今年10月,屆時脫歐協議(Withdrawal Agreement)及雙邊未來架構(Future Framework)應有較具體的方案可參考。

關注歐洲地區智權事務的申請人大致都清楚,依《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提出並由EPO受理實審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EP),因不需依附歐盟組織,基本不受英國脫歐影響,不論是英國完成脫歐手續前原已授權的歐洲專利,抑或是英國完成脫歐手續後才新申請、授權的歐洲專利,都可繼續在英國取得專利保護。

但其他如歐盟註冊商標(EUTM)及歐盟註冊設計專利(RCD)之類,依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EC;歐委會)2017年底公告,英國2017年3月29日既已遞件正式表達脫歐意願,因此除非能談成協議或再有其他轉折,2019年3月30日起,歐盟相關法規效力將不再及於英國,EUTM、RCD的保護範圍也將排除英國。或許是受到這種不明朗氣氛的催化,UKIPO官方統計顯示,2017年英國商標及設計專利申請案件量,皆較2016年明顯增加。

然而,相對於其他高爭議性議題,智權事務相對中性且少為公眾關注,一般預期,英國及歐盟應會及時達成某種協議,比方開放(EUTM、RCD所有權人申請)讓EUTM、RCD就地取得英國保護,即使需另外繳費,成本應該比重新在英國註冊申請為低。根據歐盟及英國在2018年3月19日發布的著色版脫歐協議草案,雙方談判人員已有共識的綠底標示項目包括,過渡期結束前已註冊、授權的EUTM、RCD應毋須再經審查,即可於英國取得同等效力的智權保護。然而具有真正效力的最終談判結果,仍有待英國及歐盟雙方政府正式宣布。

檢視英國這份長達104頁的白皮書內容,明確提到智權事務的文字,僅見於第149至152共4個段落,但這4段文字也只籠統闡述智權事務及日後合作的重要性,除了發明專利相關的UPC及UP,和第38及39段另外建構英國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GI)制度的宣告,其他諸如商標、設計、著作權等項目,皆無一字提及。

英國從未掩飾想參與UPC及UP的意圖。儘管英國人民2016年6月23日公投支持脫歐,決心拿回英國的主控權,但倫敦政府仍在同年11月底宣布繼續推動歐盟《統合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UPCA)批准程序,並在2018年4月正式完成批准作業。如此賣力推動歐盟發明單一專利及專利法院整合,當然不只是臨去秋波、營造善意,而是真心想啟動並加入UPC及UP制度。EPO日前召開UP大會,吸引逾兩百位來自產官學界的專家及媒體出席,除討論UPC、UP籌備現況,也有與會人員呼籲各方集思廣益,找出能讓英國脫歐後繼續參與UPC及UP體系的辦法。

獲悉白皮書內容後,英國智權事務專家普遍表示樂見其成,然而,英國想參加UPC及UP,歐盟未必會賣人情。最大癥結在於,UPC及UP基本是歐盟架構下的產物,按理,應該只有歐盟成員國能參與,一旦英國脫歐,部分歐盟成員國很有可能反對英國續留UPC及UP體系,只是不知屆時反對陣營能集結多大的阻力。

不過UPC及UP何時啟動上路,目前仍在未定之天。英國2013年簽署UPCA,而UPCA要生效、UPA及UP制度要開始運作,前提是包括德、英、法在內,UPCA簽約國至少需有13國完成國內批准程序。由於已有逾13國批准UPCA,且法國早在2014年完成批准作業,現階段UPCA遲遲未能生效,問題在德國:德國批准UPCA會否違憲一案,該國聯邦憲法法院已排入2018審理計畫,但不確定能否在今年作成宣判。在排除此一障礙之前,德國政府當然不會有下一步的UPCA批准程序動作,UPC、UP也只能繼續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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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Berkheimer v. HP decision案看專利適格性判斷之屬性

 
台灣房地產行情,緩漲機率高於大跌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很多人會期待台灣房地產短期內持續重挫,這樣房價就能跌到自己可以負擔的價位;事實上,這是不切實際的想法。對於大多數中產階級以下的人民來說,如果房地產短期內大幅重挫,例如暴跌超過40%,那麼當下的實體經濟一定是全球景氣都陷入低迷,股市和商業市場都會陷入資本流動性緊縮。民間企業的營收和利潤大幅減少的話,一定會進入裁員的階段,雖然房地產價格可能崩潰,但很多受薪階級,同時也會陷入失業或減薪的狀況。在那樣的空頭趨勢下,中產階級以下的人民,仍然不容易買得起房地產。

2014年下半年開始,國際原油和原物料普遍出現較大的下跌修正,原油價格暴跌一年後,金融市場對歐美可能陷入通貨緊縮的疑慮增加,國際股市也因此受到影響,出現較大的修正。通常國際原油和原物料與房地產業的景氣循環較為相關,台灣房地產大約在同一時間也出現修正,國際原油修正到2016年第一季落底,台灣房市也在2016年第一季落底,伴隨著全球景氣大復甦,台灣房地產進入緩和上漲的趨勢。

圖1:2013年至今台灣房地產價格指數變化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圖2:2000年至今國泰房地產指數變化

資料來源:http://www.cathay-red.com.tw

交易量萎縮,房地產轉為買方市場

台灣各地區的房價在2014至2017年幾乎都出現跌勢,當然房地產的地域性落差非常大,畢竟各地區的人口結構、收入、遷移狀況都不同,地理位置和便利性對房地產的影響又相當大,有些縣市可能跌勢較大,有些地區跌勢較小,甚至後來價格還飆得更高;不過整體來說,台灣房地產市場熱度確實在2016年(全年建物買賣移轉登記棟數245396棟)進入近年來最慘淡的時期,全年建物買賣轉移數量比2001年房地產最慘的時期還低迷。在交易量萎縮的情況下,隨後就掀起降價風。

賣方和建商的降價讓利,確實也帶來買方願意進場,交易量終於止跌回升,2018年上半年的情況甚至比2017年更樂觀,畢竟2016年到2018年上半年,全球景氣復甦,貿易變得更熱絡,台灣的出口出現近年來最好的表現,民間消費維持穩健成長,這樣的經濟環境有助於房地產穩定下來。

圖3:1999~2017年全台建物買賣交易數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

圖4:2013年至今全國都市地價總指數趨勢(102.3.31=100)

圖5:2013年至今六都與台灣省都市地價總指數趨勢(102.3.31=100)

房地產交易量處於近十多年來的相對低點,但台灣整體房價仍然處於相對高的價位,不過經過實價課稅和房地合併課稅制度以後,房地產短線炒作的套利空間大幅收斂,原本的強勁房地產上漲趨勢,已經結束了,但是房地產要繼續進入大跌趨勢,短線來說,機率也是相當低。關鍵原因在於,台灣的土地價格其實沒有出現強力跌勢,需求還是很強勁,尤其是都市的土地,頂多是緩漲或小跌,很難有大跌的空間,所以對於期待房地產價格短期內繼續大跌的購屋者來說,房地產大跌發生機率相對較低。

圖6:1992年至今台灣總人口變化(單位:百萬人)

台灣社會進入長期少子化以後,勞動人口比重只會長期走下坡,失去人口紅利,這已經對台灣房地產需求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加上近年來房地產炒作的成本普遍增加,投資客明顯退場,實質需求的買家成為主要需求者,但是再過數年後,台灣人口就會進入負成長,從供需原則的角度來看,未來房價要出現大漲趨勢,難度是相當高了,長線甚至有較大的下跌風險,不過較大的跌勢要出現,還是得需要國際景氣走下坡配合才行。

圖7:2015年至今台灣每月出口金額(單位:百萬美元)

圖8:2011年至今台灣每月通貨膨脹率變化(單位:%)

美國升息循環結束前,台灣房地產不至於大跌

2016年以來,台灣景氣之所以可以強力復甦,主要還是國際的進口需求大增,台灣的出口貿易受惠國際景氣復甦,帶動整體經濟成長,而且整體通貨膨脹又比2015年以前相對低。房價和國際油價漲勢抑制住了,通貨膨脹就明顯緩和下來,實質經濟成長上升了,對於台灣內需消費的成長又有幫助,在這樣的經濟溫和成長環境下,房地產自然也能穩住陣腳,不過每波景氣循環不會無止盡上升,通常全球景氣以美國影響力最大,如果美國升息循環到了盡頭,通常美國為首的全球股市和景氣都會趨勢反轉走下坡,民間消費走弱,而這往往也會帶動全球貿易萎縮,東亞四國的出口通常也都會受到打擊,接著連帶造成景氣負面影響。

圖9:美國、英國、日本、歐元區央行資產負債表情況

資料來源:http://jpmorganfunds.com/

前幾年全球主要央行執行貨幣寬鬆政策,雖然2018年以後,歐美等主要央行已經陸續開始縮減資產負債表,全球浮濫資金的情況會逐漸改善,但這不意味著全球景氣會立刻趨勢反轉,美國升息循環也尚未到頂峰,代表美國實體經濟還在擴張。在全球化的貿易體系下,台灣景氣還會繼續成為受惠者,這也意味著,台灣房地產短期內不容易繼續維持大跌勢。

當然,如果美國景氣未來幾年走下坡了,股票市場將2009年以來的大多頭進行一次大修正,那麼台灣的房地產、股市、匯市,屆時就會高機率跟著出現反轉。這也正是前面所描述的,短期數季內不用太期待台灣房地產大起大落,維持一個平穩波動或緩步上漲的機率較高。既然景氣還會溫和擴張,所以也不用期待房地產會陷入大跌,但是美國這波景氣循環若跑到盡頭了,全球股市大修正,央行們進入降息循環,屆時台灣房地產恐怕也會進入另一波大修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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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勞動力來了!機器人可望為企業省下近半勞動力成本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應該沒有企業不知道,人工智慧(AI)是未來大勢所趨,「知易行難」才是最大問題。導入AI的第一步是「IA」(Intelligent Automation,智慧流程自動化),透過智慧化機器人取代原來的人力作業,免下班、無休假也不用擔心會離職的數位勞動力,樂觀估計可為企業省下40%∼50%勞動力成本!

在現今人工智慧的浪潮下,企業正面臨如何轉型的考驗。KPMG安侯建業日前舉辦「科技先鋒:人工智慧成就企業未來」研討會,科技部政務次長許有進分享科技政策時指出,AI在多年發展後,今年終於有三大突破:資料變更多、運算(Computing)功能增強、演算法增加;而台灣AI研發優、理工排名高、數理競爭強、產業結構完整,具備AI發展潛力。

圖一、台灣發展AI潛力

資料來源:2018/7/20「科技先鋒:人工智慧成就企業未來」研討會,許有進簡報資料

2016年全球產業界投入在AI的資金約260∼390億美元,科技部計畫打造國際級的青年科技創業基地,以台灣AI、半導體、軟體等堅強技術為核心,注入國際加速器1000萬美元早期資金、台灣矽谷科技基金也計畫投入6000萬美元,每年在台灣要培育100組以上的新創團隊。科技部規劃以「小國大戰略」的思維推動人工智慧,以台灣領先全球的ICT產業優勢為基礎,透過五大策略,打造由人才、技術、場域,以及產業構築而成的AI創新生態圈,引導台灣成為AI發展重鎮。科技部已成立四個AI研究中心,由台大負責人工智慧技術、智慧醫療;清大主力為智慧製造、交大是智慧服務,成大是智慧醫療,但偏向機器人研究。

圖二、科技部AI五大戰略

圖片來源:科技部

其實大部分企業均有感AI的重要性,卻苦於不知該如何入門。KPMG安侯建業數位產業主持人李育英表示,近年來,工廠的生產流程大多已導入機器人自動化,白領階級工作也開始陸續應用,包含AI人工智慧以及RPA機器人等技術。RPA(Robotic Process Automation)是透過智慧化的電腦機器人,讓日常的業務作業流程依循企業設定好的作業邏輯與判斷原則自動運行,並結合不同AI人工智慧技術,實現無人化的自動作業。

圖三、IA作業機器人能做什麼?

資料來源:2018/7/20「科技先鋒:人工智慧成就企業未來」研討會,李育英簡報資料

入門款的AI:RPA

目前日本、歐美許多企業開始引進「數位勞動力」,利用機器人實現流程自動化,只要是過去是用紙本數據進行處理、能夠規則化的業務,幾乎都能適用RPA,範圍非常廣,RPA因而被稱做是「入門款的AI」,是協助企業行政後勤單位進到AI的一個突破及嘗試。李育英推估,「如果初步導入RPA,大約可以幫企業減少40%∼50%的勞動力成本。」

圖四、智慧流程IA適用的範圍

資料來源:2018/7/20「科技先鋒:人工智慧成就企業未來」研討會,李育英簡報資料

李育英指出,工作品質一致、成本相對較低、具備彈性適合用來擴充業務,是數位勞動力的三大優點,使用機器人代替人力,不用擔心休假、下班、人員流動等問題,而且機器人不挑部門工作,可以在不同時間點支援各部門的工作,日本最大的廣告集團日本電通公司,已經在今年採用400個機器人,預計明年將會增加到1500個。隨著數位勞動力數量的提升,如何管理將會是問題,機器人雖然沒有情緒,但最擔心的還是當機問題。

李育英進一步說明,多數企業在導入RPA所面臨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沒有標準作業程序(SOP),或是作業規範與實際操作行為脫�L。透過RPA導入的流程梳理,讓不熟悉資訊系統的業務人員,一步一步地將操作步驟,忠實呈現出來,進而透過RPA完成自動化的處理,即可協助企業成功建立起標準作業程序。當企業建立起業務作業規範之後,RPA導入會協助進行資訊系統操作與資料交換的流程優化,檢討不必要的流程規範,進一步降低人機交錯作業程序。再透過資訊人員協助調整系統的資料交換與作業模式,將原先僅E化的各項作業完整串聯起來,由始至終以自動化方式處理。

圖五、智慧流程自動化的實施效益

資料來源:2018/7/20「科技先鋒:人工智慧成就企業未來」研討會,李育英簡報資料

表一、企業導入RPA可應用實例 資料來源:2018/7/20「科技先鋒:人工智慧成就企業未來」研討會,李育英簡報資料
部門 可應用項目

財會

應收/應付帳款自動沖帳/銀行調節表

物流

產製出貨明細

製造

工單收率分析

人資

薪資核對結算/人力搜尋與聘僱

業務

原物料市場價格分析

資訊

網域使用者新增/刪除

缺乏效率,政府部門挑戰最大

和碩聯合科技董事長童子賢在同場研討會中指出,目前筆電市場發展大約只剩800億美元、智慧手機市場商機約為5500億美元,一旦AI市場邁向成熟,將會帶動至少千億美元市場。雖然童子賢曾經公開表示,「得AI者得軟體,得軟體者,得天下」,但他也點出企業面對的兩難:AI重要性無庸置疑,大家也都想跟上,但是AI發展標準在哪並不清楚,沒跟上怕被淘汰,跟得太快又怕方向不對。不過童子賢認為,AI若能成功發展,面臨最大挑戰的可能是不太具效率的政府部門。發展AI需要法規的協助,尤其在金融與醫療領域,如何兼顧產業成長與法律規範,是台灣政府必須特別關注的議題。

圖六、和碩聯合科技董事長童子賢分享AI的發展趨勢。

吳碧娥/攝影

KPMG安侯建業主席于紀隆表示,根據「2018 KPMG 全球CEO大調查」顯示,CEO樂意採納數位化的程度前所未有,62% 全球CEO預期AI將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而有高達88%的台灣CEO樂觀看待新興科技衝擊,認為新興科技將對企業風險及資料管理帶來助益。因此在面對顧客資料、勞動力數位化的轉型趨勢,企業必須進行關鍵性決策的時刻已經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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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中的「佛系」操盤者─談各國對PHOSITA定義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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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中的「佛系」操盤者─談各國對PHOSITA定義的異同
吾思/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資深專利工作者)

在專利審查的過程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A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略稱為PHOSITA)是一個謎樣的關鍵角色,在審查中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明確性、揭露充分性或可據以實施性、還有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時,進行判斷的判斷主體就是PHOSITA,說他是專利審查過程中的操盤者也不為過。

所謂的「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是一個真實存在的人,而是一個法律擬制之人,具有於相關日期時(relevant date,指優先權日或判斷可專利性之適用法規的其他相關日期)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能理解及使用於相關日期時之先前技術。所以,PHOSITA在整個審查過程中雖然無所不在,但卻很難一窺其真面目,也很少直接躍上舞台成為注目的焦點,可以說是「佛系塔」──一個與世無爭的佛系操盤者。

也許就是因為PHOSITA的真實相貌太難捉摸了,實際上以其為爭點的案子並不是那麼常出現,因此我們平常不容易藉由審查或判決的過程或結果來認識這位佛系操盤者的真實相貌。不過,PHOSITA在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於今年5月底作出的105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判決中,很難得地登上了舞台,更難得的是在上述行政訴訟案的審理過程中,針對PHOSITA的議題,不但藉由書狀先行程序,要爭訟的兩造以及參加人就該議題表示意見以及聲明證據,還對外公告徵求法庭之友的意見,最後在該判決中明白提出了法院對於該議題的見解。

難得PHOSITA在訴訟過程中躍上舞台,我們就這個機會來看一看我國以及其他主要國家對於PHOSITA的角色設定。由於PHOSITA在世界各主要專利局之用語不完全相同(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業者」……等),為了避免混淆,在本文以下之敘述通稱為PHOSITA。

歐洲專利局(EPO)對於PHOSITA的角色設定

首先說明歐洲專利局(EPO)的相關定義,依據EPO審查基準,「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一虛擬之人,其被假定為相關技術領域中,擁有平均的知識及能力,並知悉相關日期時之該技術的通常一般知識之熟悉業者(skilled practitioner)。PHOSITA也被假定為已知悉先前技術之一切,尤其是檢索報告中被引用的引證文件,在所屬技術領域中(the field of technology in question )具有任其運用之例行工作及實驗的常規手段與能力(means and capability);若(客觀技術)問題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另一領域尋求解決方案,則該(另一)領域之熟悉業者亦為適格之PHOSITA。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與其技術領域之通常發展,且可被期望於相近、一般的技術領域、或(若被促使而行動)甚至會在不相近或者相距甚遠的技術領域中尋找建議。

因此,評估該解決方案之進步性,必須基於該熟悉業者之知識及能力,在某些情況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是一個人,而更可能(也更適合)是一群人,例如研究或製造小組。又如果申請專利之發明同時涉及技術領域與非技術領域的創作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具備非技術領域知識之技術領域專家,只需解決技術層面(technical aspect)的問題,因此,在判斷所請發明之進步性時,只需考慮界定發明之特徵中「對解決技術問題有貢獻的特徵」(features making technical contribution),亦即,對解決技術問題沒有貢獻的「非技術特徵本身」(non-technical feature as such)可不納入考量。

須注意的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雖被假設具有運用所屬技術領域中(the field of technology in question)例行工作及實驗的常規手段與能力,但在實務上,並不認為其具有任何創造性的能力,這是其與發明人的重要區別。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對於PHOSITA的角色設定

依據USPTO審查指南「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乃一虛擬之人,其被假設已知悉發明有效申請日前之相關技術,決定該技術水準時可考量下列因素:(1)該技術(art)中所遭遇之問題的類型,(2)針對該等問題之先前技術的解決手段,(3)相關技術領域產生創新的迅速程度,(4)該科技(technology)之複雜程度,(5)該領域實務從事者(active worker)之教育水準;於個案中,未必每一因素皆存在,可能一或多個因素即具有決定性。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被假設「必然具有瞭解應用於相關技術之科學及工程原理之能力」,審查人員得據其本身之技術專業描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知識與技能,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並指出審查人員與行政專利法官乃具有其工作領域之科學能力者,審查人員之發現係被其科學知識所告知,如同先前技術引證文件對於該技術領域之普通技能者的意義,且審查人員被假設於解釋引證文件時具有某些專業,並由其工作而熟悉該技術之水準。

須注意的是,審查人員亦須考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會採取的推理與創造步驟」,美國最高法院於KSR判決中強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具有通常創造力(ordinary creativity)之人,並非(僅)一自動機(automaton)」,在許多案件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如同拼圖般將幾個專利中的教示拼湊在一起。因此,有評論者認為在KSR判決之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技能水準甚至可包含與所請發明相距甚遠的技術領域之技能。

日本特許廳(JPO)對於PHOSITA的角色設定

JPO審查基準指出PHOSITA乃一虛擬之人,其具有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申請時的技術常識,能運用研究、開發的通常技術手段,發揮材料之選擇及設計變更的通常創作能力,並具有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於申請時的技術水準,所謂申請時的技術水準由「第29條第1項各�A所列發明」、技術常識、其他之技術的知識(技術的知見等)所構成。此外,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被假設具備理解發明所欲解決課題關聯技術領域之技術並作為其本身知識的能力,因此會於相關技術領域中尋求解決課題之技術手段。

我國專利實務中PHOSITA的角色設定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稱PHOSITA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且指出其為一虛擬之人,不但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而且能理解、利用申請時之先前技術。在此所謂的「申請時」指申請日,若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者,則「申請時」指的是優先權日。若所欲解決之問題能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其他技術領域中尋求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則他也被假定為具有該其他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在此所謂的「一般知識」,包括工具書或教科書等所載之周知的知識,也包括普遍使用的資訊,還包括從經驗法則所瞭解的事項。在此所謂的「普通技能」,是指執行例行工作、實驗的普通能力。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總稱之為「通常知識」。在一般情況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一個人,不過,考量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具體事實,確定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群人較為適當時,亦可為一群人。

至於我國之PHOSITA是否具有創造力,及是否須先界定PHOSITA為何人(例如為具有大學學歷且為該領域實務工作X年之從業人員等)後,方可進行判斷進步性所謂「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準」之步驟等問題,我國審查基準中並沒有明確的說明。然而關於這些問題,在105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判決中則提出了明確的見解。該判決指出,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該領域通常性解決問題的創造力,並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專利申請日前之「技術水準」,可以藉由相關先前技術之舉證來實質具體呈現,未必一定要(事實上,也未必能夠)於個案中以具體文字加以界定。而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虛擬之人,本來就很難以文字給予明確而有實益的定義,除非個案中恰巧有適當的證據可以支持給予明確定義,且有其實益,否則在法律上僅須就「系爭專利是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進行專利進步性整體判斷之論述即可。

結語

綜觀以上所述,不難發現世界各主要專利局對PHOSITA之定義及技能水準判定標準,除了關於是否具有創造力等部分較有歧異外,其他部分則相當類似,其共通之處包括:(1)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一法律上虛擬之人,且考量所屬技術領域及發明的複雜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可為具不同學養的一群人,而判斷其知識與技能水準的時間點,則應為判斷可專利性所適用法規之相關日期(如有效申請日等);(2)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一般知識,其範圍可涉及「通常領域」及「與該發明相關領域」的知識,包含該等領域之平均人士被預期應具有或經由例行研究而可獲得之知識;(3)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該發明相關領域之平均人士被預期應有之普通技能;(4)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執行例行的實驗及研究,且能被期望得到相對於先前技術之可被預測的解決手段。

而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專利申請日前之技術水準,通常可以藉由相關先前技術之舉證來實質反映呈現,在實務上未必一定要(事實上,也未必能夠)於個案中以具體文字加以界定。或者可以如此說,別問「佛系操盤者為何人?」他看不見也摸不著,但我們確實可以發現,他在引證文獻裡,他在任何先前技術裡,他如同地心引力一般,雖然看不到摸不著,但仍可以判斷其對事物產生的影響;或許這個問題的本身,就跟人們問「我是誰」一樣,可能會需要哲學領域的佛系塔(PHOSITA)來回答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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