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Amazon Go的專利技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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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第166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Amazon Go免排隊結帳實體商店的專利技術解析
   
法規訴訟 營業秘密在大陸被侵害 該怎麼救濟最有效?
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法為何「卡關」?
   
深入報導 要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從那微薄的獎學金說起……
   
研發創新 2016 年中國大陸創新企業百�F出爐 汽車產業居創新之冠
   
 
Amazon Go免排隊結帳實體商店的專利技術解析
蘇之勤/北美智權專利工程研究組
「免排隊、免結帳、拿了就走」- 是《Amazon Go》有別於其他既有的無人商店的特點,也是其最大賣點。不過,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其實從你滿載而歸,走出店門的一瞬間,Amazon就準備從你的帳戶扣款了,這種技術到底是怎麼辦到的?

家喻戶曉的美國電子零售業霸主 ─ 電商巨頭Amazon繼於2015年年底時拋出無人機送貨的新穎服務後,2016年12月初又發布了一項新計畫-免排隊結帳商店Amazon Go[1]。沒錯,你沒看錯,是實體商店,這次線上龍頭要把觸角拓展到線下的實體店面了。

圖片來源:〈Amazon Go〉video 影像擷取(www.amazon.comwww.youtube.com

網路起家發跡後再開實體店面的已有前例,Amazon並非首例,無人商店在零售業更是早就存在且一直在發展的概念,那Amazon Go到底哪裡值得期待呢?其最主要的宣傳重點就是免排隊結帳,「No lines, no checkout – just grab and go」。這特點與既有的無人商店概念不太一樣,目前的無人商店有幾種營運模式,例如全部都是販售機的形式,或是採用自助結帳的超市,而Amazon Go的不同之處在於其強調消費者不用排隊等候結帳、不用掃描商品條碼,在進入商店後,拿完想要的商品就可以直接走出店門,省去了排隊結帳這件事。而這看似不用付錢,但其實是在你走出店門時就準備從你的帳戶扣款的技術到底是怎麼辦到的?

2013年申請的專利洩端倪

首先要先強調Amazon Go中的商品上並沒有像是RFID的特殊辨識元件,拿取商品時也不用預先進行如掃描等其他動作,一切就跟到巷口的超商買東西一樣,只是你不用到櫃台結帳,拿了就走!Amazon Go預計在2017年初於美國西雅圖開設第一間門市,其宣傳網站目前僅透露運作概念,並未有太多細節的說明,但幸好Amazon這麼大的企業必定不會忘記智慧財產的保護,所以我們可以從它於2013年申請的專利來一探究竟。

圖1. 《U.S. 13/928,345 Fig. 2》

資料來源: USPTO

Amazon申請的美國專利13/928,345的發明名稱是DETECTING ITEM INTERACTION AND MOVEMENT,其在隔年對此案提出了部分延續案(continuation-in-part),案號是14/495,818,發明名稱改為TRANSITIONING ITEMS FROM A MATERIALS HANDLING FACILITY,稍為把claim放大了一些,以下內容皆以345專利為主。

在Amazon的專利中,Amazon Go商店的替代用詞是MATERIALS HANDLING FACILITY (以下簡稱MHF),消費者走進MHF時,會經過閘口通道,MHF會透過多種方式來辨識與確認消費者的身分,最主要的方法是人臉辨識,而使用者亦可使用例如RFID卡或是手機APP等來進入MHF。

如345專利第4圖所示,在使用者身分辨識完畢後,MHF就會開始對使用者在商店內的位置進行定位,方法包括:影像捕捉、透過麥克風收音的到達時間差(Time Difference of Arrival, TDOA)技術、三角定位、GPS等,換句話說,打從使用者進入商店的那一刻,MHF就開始監控使用者的位置,直到使用者離開商店為止。【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75期:Amazon Go免排隊結帳實體商店的專利技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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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在大陸被侵害 該怎麼救濟最有效?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大陸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的時候,有四大救濟管道可尋求協助,不過要提告他人侵犯商業秘密,難就難在如何舉證。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能證明侵權人有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或許可以主張構成不正當競爭,在訴訟中逐一對侵權人的特殊侵權行為進行列明並舉證。客戶名單是不是商業秘密?合同中的保密義務算不算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這些都是台商最關心的問題……

今年12月中有兩場關於營業秘密(在大陸稱之為商業秘密)的研討會同時舉行,一場是由經濟部智慧局主辦的「2016企業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研討會」,另一場則是全國工業總會主辦的「大陸商業秘密法制與實務發展暨台商因應之道」,可見營業秘密保護在兩岸之間都是企業最關心也最擔心的隱憂。《北美智權報》過去曾針對台灣的營業秘密攻防進行報導(可參考「小心!合法手段竊取營業秘密 不用挖角也能偷」),本篇將介紹在大陸如何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

圖一、上海律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郁文受工總之邀,為台商解析大陸商業秘密法制與實務。

吳碧娥/攝影

商業秘密侵權救濟途徑的四大管道

在大陸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的時候,救濟管道有以下四種:

  1. 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申訴:侵犯商業秘密,屬於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行政執法機關,因此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發生後,受害企業可以直接向侵權行為人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起申訴。
  2. 向法院提民事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定,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管轄權,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 向公安機關報案:大陸《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受害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受害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4. 商業秘密的訴訟禁令:目前大陸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均已設立專門的禁令制度,即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權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不過,商業秘密的訴訟禁令有未審先判的爭議,法院會考量是否有難以彌補的損害,還要提出擔保才能申請。

上海律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郁文指出,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中,如果權利人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侵權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或者侵權人的行為也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其他特殊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主張構成不正當競爭,在訴訟中,逐一對侵權人的特殊侵權行為進行列明並舉證。

商業秘密侵權訴訟的四個認定

法院在審判商業秘密案件時,會檢視四個要件:侵權行為的存在(也就是行為人實施了洩露、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損害事實的存在(由於企業的商業秘密被侵犯,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存在主觀上的過錯;若以上四點全部符合,就會被認定商業秘密侵權。【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75期:營業秘密在大陸被侵害 該怎麼救濟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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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法為何「卡關」?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這一年來中國專利界最「火」的話題,就是中國專利法的第四次修正。原本只是按表操課的八年一修,卻因為部分條文修正後的影響實在太大,連華為、中興這些國內大廠,都不願意背書。究竟發生了什麼問題?

1984年首次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大約每隔八年會進行一次大規模的法規修正;自2015年開始,這部法典進入了第四次的修正,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並於2015年底對外公布了送交國務院審議的修訂草案送審稿。然而,眼看即將進入2017年,第四次修正何時才能大功告成卻仍然沒有定論。

「因為這次修正案裡面,有些條款的爭議性太大,各方意見很難妥協,」北京律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顧問林斯凱保守估計,恐怕到2017年年底,才能完成這次修法工作,「而且到時候裡面許多規定,可能又不是今天送審稿內的版本了。」

先看看爭議較小,但影響重大的部分。在這次修正中,不但把法定賠償數額,從現行的一萬元(人民幣,以下同)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提升至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也首次納入英美法系常見的懲罰性賠償條款,允許法院對於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判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數額。

中國專利法將首次納入懲罰性賠償條款

過去外界總認為,大陸的專利侵權訴訟除非是涉及外國公司,否則在和諧社會的考量下,判賠金額都不高,但在拉高了法定賠償數額和增訂懲罰性賠償條款後,大陸的專利權人勢必更願意上法院討個公道。林斯凱補充,今年12月初,北京智財法院判決了一起專利侵權官司,被告方恆寶公司被判賠償原告握奇公司4900萬元的經濟損失,成為北京智財法院建院以來的最高賠償判決。「不要以為他們都在玩假的,」林斯凱提醒,隨著專利的申請、獲證數量的增長,大陸的專利維權意識也同步提高,「判賠金額未來很有可能再創新高。」

圖1:北京律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顧問林斯凱

照片提供:工業總會

第一項重大的爭議,發生在專利行政機關的執法權。一般來說,專利權人若發現其權利收到侵害,最正當的救濟管道是向司法體系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其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但在大陸有一項特殊的「行政查處」措施,各地知識產權局得因應專利權人的告發,不待司法審判,就能禁止「疑似」侵權人的繼續行為。

林斯凱解釋,根據最新的送審稿,原本只有省級的知識產權局得辦理行政查處,但新法當中連設區的市級以及縣級的知識產權局,都可以辦理行政查處(第3條);此外,條文也增加了對於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權以及網路侵權的查處權限。換句話說,行政查處權限從此就有了顯著的強化。

他分析,當行政機關的執法力度加強,就會與專利權本質上的私權屬性相衝突,更不用說行政查處若不必追溯,對於一般業者的影響有多大。「而且市級、縣級的知識產權局專業能力可能不夠,在決定是否受理專利權人的行政查處申請時,難免投鼠忌器,」林斯凱補充,目前大多數成功執行行政查處的,還是以外觀設計專利、新型專利和商標權為主,「發明專利的侵權判定門檻太高,知識產權局不見得願意碰。」

SEP默示許可,華為、中興也跳腳

另外一項重大爭議,則是關於標準必要專利(SEP)的默示許可。林斯凱表示,目前正當第五代行動通訊(5G)的標準制定關鍵期,「在3G、4G的時代,高通(Qualcomm)一家廠商獨霸,但在5G裡面,華為已經可以跟高通分庭抗禮了,」然而,當華為、中興通訊正要迎接研發果實,卻可能面臨被強制授權的處境。

送審稿第85條,即為標準必要專利的默示許可制度。林斯凱解釋,專利權人參與國家標準制定,並且不披露其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視為專利權人許可該標準的實施者使用其專利;該條也進一步規定,若雙方就許可使用費達不成協議,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裁決。

這項條文無疑是把標準專利授權的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法典化,卻也影響了專利權人的權益。林思凱解釋,如果這項規定真的通過,華為、中興這些手握大量標準必要專利的大廠,在授權金談判上將受到很大的拘束,林恩凱認為:「所以,可想而知,他們現在一定盡全力不讓這個法條過關。」

正因為上述的兩大爭議,林思凱認為,要在明年(2017)的兩會看到修正完畢的新專利法難度不低,一路吵到年底都有可能;然而,他也提醒,從這次修法的重點來看,中國對於專利法制的思考既深且廣,尤其是因應標準必要專利量大增所做的預先調整,也是為了調和業者之間可能的衝突,不論最後定稿的版本為何,對於中國的專利法制基礎建設都將有根本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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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從那微薄的獎學金說起……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對於在台工作的外籍人士而言,台灣可以說是一個「不怎麼友善」的社會,因此也比較難吸引優秀的國外專業人才;在保守的風氣及求才不易的影響下,外資企業在台投資的意願也是大減。針對此一情況,總統蔡英文於 (2016年) 12月12日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會中針對「外籍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政策」進行討論,並邀請國發會說明,指出將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國發會表示,唯有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才可以快速、通盤解決當前限制,比逐一修正現行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來得有效率。
對岸這幾年挖台灣的人才挖得很兇,不管是各行各業的中、高階主管;或是有想法、有衝勁、對創業有熱忱的年青小伙子,大陸的官、民營企業對台灣不同領域、不同階層的人才都相當歡迎,不是以高薪厚祿來吸引人才,就是以豐厚的補助款來利誘有潛力的年輕創業家。現在政府有意修法或是立法來營造更友善的環境以吸引外國人才是一條好事,然而,由於台灣對外的開放程度落後亞洲其他已開發、甚至是開發中國家許多,因此在修法或立法的時候,要避免閉門造車,多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才有可能設計出合時合宜的法規;如果只是換湯不換藥的玩文字遊戲,那不管是修法或是立專法,都只是虛晃一招,於事無補。

前陣子有一位在網路社群認識的香港朋友查詢如果想來台灣唸大學或是研究所,有什麼獎學金可以申請。讓筆者想起之前唸大學時也拿過一些獎學金,像是僑委會發的優良僑生獎學金、廣東同鄉會發的品學兼優的獎學金......等等,於是便跟那名網友提起,但最後又忍不住補了一句:「一個學期只有幾千塊台幣,應該只能算是零用錢,不算是獎學金。」

後來,認真的上網幫那名網友尋找一下台灣給外國學生的獎學金資料,卻發現廖廖無幾。看來最多的就是給陸生的補助,和一些給邦交國學生的獎學金吧。不只官方或半官方單位如此,就連大專院校本身也是如此,根本找不到什麼相關的項目。反倒是香港大學,祭出每年近百萬新台幣獎學金,分別在台灣及大陸搶優秀學生。

筆者突然間覺得很納悶,因為前陣子才在幫小孩子找香港的大學資料,發現不管是在國際化、學術交流的活絡度及師資方面,香港的大學都勝台灣大部分的大專院校一籌(註:這幾點均是許多大學評比的重要指標,香港許多大專院校在這些指標都領先台灣的大學),該名網友為何要捨近求遠?撇開師資、國際觀或是學術交流的活絡度不談,單畢業後的就業環境也不太友善。

即使是2014年6月所核定的「優秀僑外生留台工作行動計畫」,門檻也不算低。現在先來看看政府對外籍人士來台工作的規定,再來談當中「嚴苛」的地方。【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75期:要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從那微薄的獎學金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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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中國大陸創新企業百�F出爐 汽車產業居創新之冠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管理顧問公司 Clarivate Analytics(原湯森路透智權與科學事業部)於2016年12月中首次發佈《2016年中國大陸創新企業百強》,雖然互聯網產業來勢洶洶,但由於產業集中度高,因此在此一領域之上榜企業家數反而不多,而是由汽車產業奪冠。在這次百大的榜單中,汽車產業上榜企業以10家上榜奪冠,值得一提的是,新能源車、無人駕駛及人車交互等新技術領域表現相當搶眼。

Clarivate表示,希望透過科學的分析統計方式,選出100家在過去五年內業績不錯的創新先鋒,從而展示中國大陸企業在創新方面的成果。Clarivate這次評選標準包括4大要素,分別是發明總量、專利授權率 、全球化(跨國專利申請)和影響力。此外,榜單評選範圍僅限於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等地。4大評選標準的定義簡述如下:

  • 發明總量:發明總量為此次報告評選的首要考慮因素,即只有發明總量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才會被納入評選範圍。此報告中的發明量是以德溫特專利家族�d統計單位,每一個德溫特專利家族記�d一項專利發明。在德溫特世界專利索引(Derwent World PatentsIndexTM,簡稱 DWPI)中,這些新發明用「基本專利」來表示。此外,在 DWPI 收錄的全球 50 多家專利授權機構數據中,所有針對一個新發明的後續申請均被記錄�d「等同專利」,被歸入「專利家族」。Clarivate認為利用發明總量而不是公開專利總量作�d評選指標,能更準確地反映發明創造的實際情�捸A而避免因多次公開而帶來的數據干擾。
  • 專利授權率:此報告衡量專利授權率的量化指標�d近5年專利授權量與近5年專利申請公布量的比值。並非所有的專利申請都能通過審查程序並獲得授權,已經獲得授權的專利具備了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因此報告採用了專利授權率指標衡量企業創新的質量。
  • 全球化:全球化指標指目標企業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地區獲取保護的專利數量與同一時期的專利申請總量的比值,反映了目標企業在中國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域保護其創新成果的狀�捸C
  • 影響力:企業創新成果的影響力,可以通過其他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對目標企業所擁有發明的引用情�旍茼珔q。本指標統計近5年來目標企業專利被其他申請人引用的數量,該數據是排除了企業自引後的施引專利數量,數據來自德溫特專利引文索引(Derwent Patents Citation Index,簡稱 DPCI)此報告搜集的是 DWPI和 DPCI 數據庫所收錄的、公開日期在 2011 年至2015 年之間的專利數據。【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75期:2016年中國大陸創新企業百�F出爐 汽車產業居創新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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