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報載,一名海軍陸戰隊退伍的男屋主將侵入屋內的小偷壓制過久,小偷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男屋主被依過失致死罪移送,地檢署並諭令五萬元交保。我把這個案例,問班上大學部一百多位同學,「返家發現小偷,你會怎麼做?一、笑笑請小偷離開,二、跟小偷扭打致勝,三、打電話請警察來,四、嚇傻不知怎麼辦?」
結果學生的回答集中在二與三。我笑他們真是少不經事,但其實是老師深沉的無奈。因為這情形要是發生在美國,屋主把入侵者一槍畢命了事,而且沒事!
但在台灣,可沒這麼簡單,一來選擇跟小偷扭打,不見得有穩贏的保證,輸了搞不好連命都沒了;但是,即使贏了,如果對方有傷亡,那還得看有沒有防衛過當。
問題是,正當防衛有無過當,除了承審法官說了算,連檢察官、專業律師及法學教授都沒人說得準,包括法院隔壁庭的法官在內。
尤其是,我國刑事法(制)學主要學自德國,德國過失是「能注意,應注意,而不注意」,我們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文字調一下,整個構成要件重點就轉移不一樣了。
在德國,現場情境之重建,無法求之於人類理性之極限者,根本就不再探討應注意與否;但在台灣,因你負有應注意之義務,所以在跟歹徒扭打的過程中,你必須要隨時提醒自己,「你是海軍陸戰隊退伍的」、「你的鎖喉功,如果七分就可以制伏小偷,那就絕不能用到八分」;不然,你就可能會有防衛過當的責任,真是叫一代宗師葉問來,可能也不知怎麼拿捏。
至於,選擇三、打電話請警察來,雖然,現在警察應該會馬上趕赴現場,但當小偷躲起來,只求想辦法逃出去,這時聽你打電話叫警察,就極有可能轉為困獸之鬥,而且手上要是還有工具或武器,風險其實更甚於二的扭打。
當然,選四、嚇傻不知怎麼辦,那是絕對不建議的,畢竟有那麼多社會新聞報導,歹徒看到女屋主,有時還不論年齡姿色,臨時起意性侵的例子,再怎麼不濟,也要逃離家園,總不能是人財兩失的結局。
我會選一、笑笑請小偷離開。因為好幾年前,也發生類似的新聞事件,屋主半夜發現有小偷入侵,起床隨手拿個棒子防身,而小偷也查覺沒機會偷了,開門就往屋外跑,屋主追出去,棒子直往歹徒身體腦袋打,結果是防衛過當。
因為,小偷既偷不成放棄,那是未遂犯,現在不法之財產侵害並未繼續,而犯罪侵入他人住宅,在歹徒跑出屋外就不存在現時不法侵害之正當防衛,最多你只可以行使現行犯之逮捕,但仍應注意歹徒之身體及名譽,雖然,遇歹徒抗拒逮捕,得用強制力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因此,與其防衛可能深陷如此複雜的法律風險,不如笑笑請小偷離開,至少憲法教科書教我們居住自由時,莫不引用英國普通法「每個人的家,是他的堡壘」,笑笑請小偷離開!總還能夠保有屋主的尊嚴與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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