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近日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草案,對攙偽假冒廠商的罰鍰提高十倍,另加重不肖業者的刑度及罰金。奸商一味逐利而罔顧消費者安全,自應嚴刑重懲;但面對七年修法六次、如今又將七度修法的窘況,不論政府部門其實都該思考:一味強調事後的嚴刑重罰,是否反而疏失了制度的防範設計?尤有甚者,在強大的民意壓力下,不論是當前的若干輿論或當事的主管機關衛福部,都提出「溯及既往」的主張,希以新法重懲餿水油案禍首強冠公司。一旦此舉成真,我國首開紀錄將刑罰溯及既往,就算能重罰強冠,勢必也將寫下破壞法治的惡例。
刑罰「不溯及既往」,是民主法治的根本原則。道理非常明白:政府怎能制定新法,去懲罰人民過去的行為?舉例而言,以往石棉瓦、使用氯甲烷做為冷媒的冰箱充斥人們生活周遭,但隨著科學研究顯示石棉或氯甲烷是致癌致病物質,當然必須禁止使用;然而,若立法「溯及既往」,要對以前曾生產的業者論處刑責,豈非變成強行入罪於民?如此一來,不僅經濟及社會秩序將大亂,也與威權體制無異。
檢視這次政院版食安法草案,重點有三:一是提高不肖廠商的行政罰鍰十倍,即最高可罰兩億元;二是加重不法業者攙偽假冒的刑度至七年徒刑,罰金也加十倍;三是取消法院對業者判處罰金規定,以修補之前「大統油案」的法律缺口。在大統假油案中,行政上處罰鍰十八億五千萬元,而法院判處罰金三千八百萬元,卻因「一事不兩罰」原則及優先適用刑罰規定,最後僅能罰三千八百萬元了事。此一缺口,透過俗稱之「大統條款」予以彌補。
簡言之,根據法治原則下的罪刑法定、不溯既往、信賴保護等基本精神,無論是對廠商提高罰鍰、對業主提高刑度或罰金等規定,均不宜作回溯之主張。法務部長羅瑩雪說,若刑罰可溯及既往等同「顛覆民主」,此語也許不符若干民意之期望,卻是實情,也是政務官該有的堅持。
就政院版草案看,唯一可適用於強冠案的條文,就是「大統條款」。目前強冠已被高雄市政府裁處五千萬元罰鍰,將來不當利得計算出來後,還可能再被裁罰數以億計的巨額罰鍰。若依現行食安法,強冠繳了法院判處的罰金後,即可逃過行政罰;但因新法草案取消了法院判處企業罰金之條文,只要立法院趕在強冠判決前通過修法,強冠即無法以繳罰金逃避巨額行政罰鍰。
《食安法》草案彌補過往立法缺口,算是還給社會一個公道。但嚴格而論,一味追求加重刑罰,卻不通盤思考法律在實務上的適用是否周全,每每碰到新的事件便發現法條不敷所需,這也反映出行政及立法部門的粗疏草率,使法律的功能變得太過扁平。
近幾年,面對層出不窮的各類食安問題,政府往往只能施展重罰策略,足見主管部門已黔驢技窮。食安管理不能僅指望廠商的道德良心,故必須建立在制度的透明及監督的有效之上;如果政府的制度周延可靠,廠商為惡取巧的空間就被壓縮。而如今,衛福部門卻往往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知從源頭建立良好的機制;結果七年七修食安法,濫用「重典」,仍治不了「亂世」,其癥結恐怕更在制度不當。
商鞅變法徙木以立信,除了政府必須取信於民,更重要的是「公權力必須貫徹」。歸根究柢,政府的初始制度設計不良,第一線的監督查察不力,而後端的懲處不夠迅速有效,才是食安問題層出不窮的根本原因。畢竟,就算罰金、刑責再高,只要業者能脫產、訴訟牽拖數年不決,仍無濟於事。
在這種情況下,「新法可溯及既往」之說或許滿足了民眾「重懲奸商」的想望,但以取巧、媚俗的心態去迎合民意,又豈是負責任的民主政府所應為?所幸,法務部能堅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政院版草案也終未違逆「一事不二罰」原則,沒有肇下一場開法治倒車的災難。
國父當年「扁擔與彩票」的寓言,說明行事絕不能心存妄想、而丟了根本。試想,如果只是為了重懲強冠,卻犧牲國家的法治精神,那跟中了彩券、而丟了扁擔有何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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